第七节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一、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参与时间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与中途参与不同的是,事前参与与事后参与。
参与时间 | 结论 | 范例 |
---|---|---|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 | 成立共同犯罪 | 甲乙共谋明晚抢劫丙,甲先到,重伤丙,乙赶到,拿走丙财物。甲乙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的共同犯罪(2018年试题) |
中途参与 | 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 甲抢劫丙,重伤丙后,乙才参与,协助拿走丙的财物。甲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乙构成甲的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对重伤不负责(2007年第53题) |
事后参与(事后帮) | 帮助对象是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 甲抢劫到丙的财物后,乙骑车路过,载甲离去。乙构成窝藏罪 |
事后参与(事后帮) | 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甲抢劫到丙的财物后,乙帮助销赃。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事后参与(事后帮) | 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甲抢劫到丙的财物后,乙帮助销毁抢劫用的工具。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
提示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能在上游犯罪既遂、产生犯罪所得之后实施。
- 窝藏、包庇罪既可以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实施,也可以在上游犯罪构成其他终局形态(预备、中止、未遂)后实施。
- 帮助毁灭证据罪既可以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实施,也可以在上游犯罪实施期间实施, 因为只要发生犯罪,就有了犯罪证据,不是等到了犯罪终局后才产生犯罪证据。
(二)责任划分
[结论] 中途参与者只需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例1
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由甲的暴力造成的。 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乙只构成抢劫罪,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二者没有因果关系,一个人无需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2012年第10题)
例2
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在甲知情的情形下,乙参与进来踢丙心脏一脚,然后捡起财物。 事后查明,丙是被乙踢死的。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乙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甲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因为乙参与进来后,甲和乙已构成共同正犯。
巩固练习
题1,甲抢劫丙,向丙心脏踢一脚,乙参与进来也向丙心脏踢一脚,后丙死亡。 事后无法查明致死一脚是谁踢的。死亡结果只由甲负责。 这是因为,如果查明是甲导致的,甲负责,乙不负责。 如果查明是乙导致的,乙负责,甲也要负责。 如此看来,无论如何,甲都要负责,那么就只让甲负责,乙不需负责。 这样不会冤枉甲,如果让乙负责,则有可能冤枉乙。 也即,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死得越早,对大家越有利。
题2,甲入户抢劫,破门入户后,在户内电话通知乙为自己的抢劫望风,乙赶到后在户外望风。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并适用“入户抢劫”的加重法定刑,乙是承继的帮助犯, 但不适用“入户抢劫”的加重法定刑, 因为当甲入户时,乙没有参与,乙对甲的入户没有帮助,乙只帮助甲在户内抢劫。
二、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有人想中途退出,想成立犯罪中止,条件:脱离共犯关系, 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角色 | 要求 |
---|---|
教唆犯 | 消除心理性贡献(打消犯意) |
帮助犯 |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
共同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