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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七节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一、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参与时间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与中途参与不同的是,事前参与与事后参与。

参与时间结论范例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成立共同犯罪甲乙共谋明晚抢劫丙,甲先到,重伤丙,乙赶到,拿走丙财物。甲乙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的共同犯罪(2018年试题)
中途参与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甲抢劫丙,重伤丙后,乙才参与,协助拿走丙的财物。甲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乙构成甲的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对重伤不负责(2007年第53题)
事后参与(事后帮)帮助对象是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甲抢劫到丙的财物后,乙骑车路过,载甲离去。乙构成窝藏罪
事后参与(事后帮)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甲抢劫到丙的财物后,乙帮助销赃。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事后参与(事后帮)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甲抢劫到丙的财物后,乙帮助销毁抢劫用的工具。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提示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能在上游犯罪既遂、产生犯罪所得之后实施。
  2. 窝藏、包庇罪既可以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实施,也可以在上游犯罪构成其他终局形态(预备、中止、未遂)后实施。
  3. 帮助毁灭证据罪既可以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实施,也可以在上游犯罪实施期间实施, 因为只要发生犯罪,就有了犯罪证据,不是等到了犯罪终局后才产生犯罪证据。

(二)责任划分

[结论] 中途参与者只需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例1

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由甲的暴力造成的。 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乙只构成抢劫罪,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二者没有因果关系,一个人无需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2012年第10题)

例2

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在甲知情的情形下,乙参与进来踢丙心脏一脚,然后捡起财物。 事后查明,丙是被乙踢死的。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乙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甲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因为乙参与进来后,甲和乙已构成共同正犯。

巩固练习

题1,甲抢劫丙,向丙心脏踢一脚,乙参与进来也向丙心脏踢一脚,后丙死亡。 事后无法查明致死一脚是谁踢的。死亡结果只由甲负责。 这是因为,如果查明是甲导致的,甲负责,乙不负责。 如果查明是乙导致的,乙负责,甲也要负责。 如此看来,无论如何,甲都要负责,那么就只让甲负责,乙不需负责。 这样不会冤枉甲,如果让乙负责,则有可能冤枉乙。 也即,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死得越早,对大家越有利

题2,甲入户抢劫,破门入户后,在户内电话通知乙为自己的抢劫望风,乙赶到后在户外望风。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并适用“入户抢劫”的加重法定刑,乙是承继的帮助犯, 但不适用“入户抢劫”的加重法定刑, 因为当甲入户时,乙没有参与,乙对甲的入户没有帮助,乙只帮助甲在户内抢劫。

二、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有人想中途退出,想成立犯罪中止,条件:脱离共犯关系, 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角色要求
教唆犯消除心理性贡献(打消犯意)
帮助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共同正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在预备阶段,要消除心理性贡献,需要明确告知退出意思;在实行阶段,要消除贡献,原则上要求有效阻止犯罪)
例1(教唆犯)

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在去的路上,甲又后悔,便打电话让乙回来,但乙不答应。 甲便不管。乙盗窃既遂。教唆犯的贡献是引起他人犯意,因此要成立中止,要求打消对方的犯意。 甲没有打消乙的犯意,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要对乙的既遂结果负责,也构成犯罪既遂

例2(帮助犯)

甲为乙的盗窃提供了一把钥匙,又后悔,向乙索要,乙暗自配了一把(或在甲知情情况下配了一把),然后将原来的钥匙还给甲,用配的钥匙盗窃成功。 甲没有切实消除帮助作用,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如果甲要回钥匙,乙用其他方法盗窃既遂,则甲成立中止。(2008年第19题,2011年第55题)

例3(帮助犯)

甲答应为乙的盗窃望风,但是又感到害怕,便悄悄溜走。 乙在里面不知道甲已经溜走。乙盗窃既遂。 甲没有明确告知乙自己要走, 没有消除对乙的心理性贡献,不成立中止。乙既遂,甲也既遂。

例4(共同正犯)

甲乙共谋次日共同入室盗窃,第二天甲欲中止,对乙谎称:“我胃疼,去不了,你去吧!”乙相信便自己去实施,并盗窃既遂。

(1)甲没有明确告知退出意思,没有消除心理性贡献,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2)如果甲明确告知“自己不想干了”,则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此时尚处在预备阶段,甲的贡献只有心理性贡献。 消除了心理性贡献,便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3)在此,成立犯罪中止,不要求有效阻止乙。(2022年试题)

巩固练习

题1(共同正犯,2015年主观题),甲乙共谋杀丙,由甲打电话将丙诱骗到湖边小屋。 甲又告诉乙都别干了,乙不答应。甲便给丙打电话,想告诉丙赶紧撤离,但甲未打通,便作罢。 乙到小屋杀了丙。甲没有消除物理性贡献,不成立中止。乙既遂,甲也既遂

题2(共同正犯,2022年试题),甲乙共谋杀丙,一起对丙拳打脚踢过程中, 甲看到丙可怜,不想杀了,劝乙也不要杀了,但乙未答应,甲便离去。 在实行阶段,共同正犯已经实施了实行行为,那么要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就要求有效阻止他人犯罪。 也即,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求有效防止实害结果发生。 甲没有有效阻止乙,便需要对乙此后的行为及后果负责

(1) 乙杀死丙,乙既遂。甲要对乙制造的结果负责,甲也既遂。

(2) 乙继续杀丙,尚未杀死丙时,乙被警察抓捕。乙构成未遂。由于甲要对乙此后的继续杀人行为负责,因此甲不成立中止,也构成未遂。

(3) 乙继续杀丙时,乙的朋友丁赶到,劝说乙停止。乙停止,并将丙送往医院抢救过来。 乙构成中止。按理说,甲要对乙此后继续杀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应构成未遂。 但是,这时候给乙定中止,给甲定未遂,不协调、不公平。 既然奖励乙,让乙享受中止的待遇,那么由于甲更早地采取了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也应奖励甲,让甲享受中止的待遇

典型真题

甲乙约定好去丙家抢劫。下列情形中,甲构成抢劫罪既遂的有?(2024年回忆版金题)

A. 甲去丙家的途中,被父母强行拉回家。乙抢劫既遂

B. 甲去丙家的途中,心生悔意,自行回家,并告知乙。乙抢劫既遂

C. 甲乙共同压制丙的反抗后,甲心生悔意,自行离去。乙继续抢劫,并既遂

D. 甲乙共同压制丙的反抗后,甲心生悔意,阻止乙,被乙打晕。乙继续抢劫,并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