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狗蛋以为癞蛤蟆是普通动物,便大量猎捕。实际上,癞蛤蟆是珍贵保护动物。对狗蛋如何处理?(抓癞蛤蟆案)
一、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一)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一个人干一件事,通常有两个层次的认知活动:首先,认识到自己在干什么事; 然后,认识到自己干的事在刑法上是否被禁止。前者是事实判断,是认识事实。 后者是法律评价,是认识刑法的禁止性。前者有可能导致事实认识错误, 后者有可能导致法律认识错误。
[结论] 事实认识错误,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第一,这里的事实,是指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第二,这里的刑法禁止性,是指刑法对行为人干的事的评价态度:予以禁止。 一个行为具有刑法的禁止性,便具有了刑法的违法性。 所以,法律认识错误也称为违法性认识错 误、禁止性认识错误 ①。
甲以为自己贩卖的是普通物品,实际是淫秽物品。 甲对行为对象这一事实产生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自己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自己的这种行为。 甲对自己干了什么事,没有认识错误,但对自己所干的事,刑法是什么评价态度,是禁止还是允许, 产生了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二)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法定犯,是指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也称为行政犯, 例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等。 自然犯,是指不需要援引行政法规范,古今中外都会规定为犯罪的罪名, 例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问题主要出现在法定犯中。
第一,法律认识错误中的“法律”,是指刑法(刑法的禁止性),不包括行政法。 对行政法的认识错误,不是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第二,某项行政法规范是用来解释某个构成要件事实时,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 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在本节开头的“抓癞蛤蟆案”中,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是“珍贵的国家保护动物”。 狗蛋以为抓捕的是普通的癞蛤蟆。实际上,《动物保护法》将其规定为珍贵的国家保护动物。 狗蛋由于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行为对象)产生认识错误, 没有认识到该动物是“珍贵的国家保护动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表明狗蛋不具有实施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故意。 不能因为狗蛋对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就认为其存在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行为对象是“法律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 天津大妈赵春华在集市摆了个射击气球的游戏摊位。 赵春华认为用于射击气球的游戏枪不是法律禁止持有的真枪。 而按照《枪支管理法》规定,该枪属于真枪。赵春华由于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 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行为对象)产生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表明赵春华不具有实施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②。 在此不能因为赵春华对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就认为其存在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
(三) 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
二者都处在主观责任阶层。事实认识错误处在前一板块“主观要件”中。 法律认识错误处在后一板块“责任阻却事由”中。
第一,在审查顺序上,应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后审查法律认识错误。一旦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排除犯罪,就不需要再考虑法律认识错误。
第二,事实认识错误也会引发法律认识错误,但由于在审查体系上, 应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审查了事实认识错误,便不需要再考虑此后的法律认识错误。 换言之,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狗蛋误以为自己抓捕的是普通动物,实际是珍贵动物,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由此导致其会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刑法禁止性,不构成犯罪,由此产生法律认识错误。 但是,由于狗蛋已经构成事实认识错误,按照事实认识错误已经排除了犯罪故意,得出无罪结论, 就不需要再审查后续的法律认识错误。 换言之,这种情形应归入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不应按照法律认识错误来处理。
二、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一) 事实认识错误
[结论] 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 俗语讲:“不知者不为罪”。其中的“不知”是指不知构成要件事实。
狗蛋没有认识到所抓捕的癞蛤蟆是珍贵保护动物,表明其没有实施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故意,进而不构成犯罪。
又如,赵春华没有认识到所持有的枪支是真枪,表明其没有实施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 罪故意,进而不构成犯罪 ③。
(二) 法律认识错误
案件走到审查法律认识错误这一步,前提是, 已经审查了前一板块“主观要件中的故意”,结论是,存在故意,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事实判断层面的事情,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评价层面的事情。 一个人成立故意犯罪,只需要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不需要认识到法律评价, 不需要认识到刑法的禁止性(违法性)。法律评价的事情以法官的评价为准,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不重要,还成立故意犯罪,只需要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 不需要认识到法律评价,不需要认识到刑法是能够谴责行为人。 俗语讲“不知法者不免责”便是这个意思。
但是,如果行为人连“知法的可能性”都没有,此时还谴责行为人,就说不过去了。 此时,“知法的可能性”或“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便成为排除责任(可谴责性)的一种事由。
[结论] 对行为的违法性(刑法禁止性)有认识错误,有可能排除责任。能否排除责任的条件是: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1. 自然犯
[结论] 自然犯中,出现法律认识错误,一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甲误以为刑法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的性交行为,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 在征得乙的同意后与其发生性交行为。虽然甲没有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刑法禁止性),存在法律认识错误, 但是,没有认识到违法性不等于没有认识到的可能性。 奸淫幼女是自然犯,对于甲而言,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造成这种法律认识错误是自己的责任,法官可以谴责甲,对甲应以强奸罪论处。
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误以为《刑法》不禁止自己的这种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自然犯。甲虽然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刑法禁止性),但是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因此,这种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甲构成非法拘禁罪。
2. 法定犯
[结论] 法定犯中,出现法律认识错误,有可能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原因: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 注意:听信一般公民(包括律师、法学专家)的答复,不算数。
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是否违反刑法,有疑虑,向法院书面咨询其经营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刑法。 法院答复:合法,不违反刑法。实际上,甲的经营活动违反刑法。 由于甲信赖法院的正式答复,导致法律认识错误,甲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刑法禁止性(违法性),而且连认识的可能性都没有。 此时,法官便无法谴责甲,否则太不公平,对甲不应以犯罪(非法经营罪)论处。
“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 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 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该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若请教体育老师,更不行。 (不是歧视体育老师哈。希望听了我的课,作了我的亲学生,以后不要被骂“你的刑法是不是体育老师教的?”)
[提示] 上述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性,实际上有。 还有种相反情形,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实际上没有。 这种情形被称为幻觉犯(幻想犯),不构成犯罪。对此当然只能按照无罪处理。 例如,误以为自己跟人通奸是犯罪,实际上无罪。
种类 | 认识对象 |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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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识错误 | 构成要件事实 (例如行为对象) | 排除犯罪故意 |
法律认识错误 | 刑法的禁止性(违法性) | 若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排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