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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三节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问题

狗蛋以为癞蛤蟆是普通动物,便大量猎捕。实际上,癞蛤蟆是珍贵保护动物。对狗蛋如何处理?(抓癞蛤蟆案)

一、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一)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一个人干一件事,通常有两个层次的认知活动:首先,认识到自己在干什么事; 然后,认识到自己干的事在刑法上是否被禁止。前者是事实判断,是认识事实。 后者是法律评价,是认识刑法的禁止性。前者有可能导致事实认识错误, 后者有可能导致法律认识错误

[结论] 事实认识错误,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第一,这里的事实,是指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第二,这里的刑法禁止性,是指刑法对行为人干的事的评价态度:予以禁止。 一个行为具有刑法的禁止性,便具有了刑法的违法性。 所以,法律认识错误也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禁止性认识错误

例1

甲以为自己贩卖的是普通物品,实际是淫秽物品。 甲对行为对象这一事实产生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例2(2015年第55题)

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自己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自己的这种行为。 甲对自己干了什么事,没有认识错误,但对自己所干的事,刑法是什么评价态度,是禁止还是允许, 产生了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二)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法定犯,是指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也称为行政犯, 例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等。 自然犯,是指不需要援引行政法规范,古今中外都会规定为犯罪的罪名, 例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问题主要出现在法定犯中。

第一,法律认识错误中的“法律”,是指刑法(刑法的禁止性),不包括行政法。 对行政法的认识错误,不是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第二,某项行政法规范是用来解释某个构成要件事实时,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 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例1

在本节开头的“抓癞蛤蟆案”中,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是“珍贵的国家保护动物”。 狗蛋以为抓捕的是普通的癞蛤蟆。实际上,《动物保护法》将其规定为珍贵的国家保护动物。 狗蛋由于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行为对象)产生认识错误, 没有认识到该动物是“珍贵的国家保护动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表明狗蛋不具有实施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故意。 不能因为狗蛋对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就认为其存在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

例2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行为对象是“法律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 天津大妈赵春华在集市摆了个射击气球的游戏摊位。 赵春华认为用于射击气球的游戏枪不是法律禁止持有的真枪。 而按照《枪支管理法》规定,该枪属于真枪。赵春华由于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 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行为对象)产生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表明赵春华不具有实施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 在此不能因为赵春华对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就认为其存在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

(三) 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

二者都处在主观责任阶层。事实认识错误处在前一板块“主观要件”中。 法律认识错误处在后一板块“责任阻却事由”中。

第一,在审查顺序上,应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后审查法律认识错误。一旦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排除犯罪,就不需要再考虑法律认识错误

第二,事实认识错误也会引发法律认识错误,但由于在审查体系上, 应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审查了事实认识错误,便不需要再考虑此后的法律认识错误。 换言之,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例如

狗蛋误以为自己抓捕的是普通动物,实际是珍贵动物,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由此导致其会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刑法禁止性,不构成犯罪,由此产生法律认识错误。 但是,由于狗蛋已经构成事实认识错误,按照事实认识错误已经排除了犯罪故意,得出无罪结论, 就不需要再审查后续的法律认识错误。 换言之,这种情形应归入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不应按照法律认识错误来处理。

二、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一) 事实认识错误

[结论] 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 俗语讲:“不知者不为罪”。其中的“不知”是指不知构成要件事实。

例如

狗蛋没有认识到所抓捕的癞蛤蟆是珍贵保护动物,表明其没有实施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故意,进而不构成犯罪。

又如,赵春华没有认识到所持有的枪支是真枪,表明其没有实施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 罪故意,进而不构成犯罪

(二) 法律认识错误

案件走到审查法律认识错误这一步,前提是, 已经审查了前一板块“主观要件中的故意”,结论是,存在故意,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事实判断层面的事情,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评价层面的事情。 一个人成立故意犯罪,只需要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不需要认识到法律评价, 不需要认识到刑法的禁止性(违法性)。法律评价的事情以法官的评价为准,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不重要,还成立故意犯罪,只需要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 不需要认识到法律评价,不需要认识到刑法是能够谴责行为人。 俗语讲“不知法者不免责”便是这个意思。

但是,如果行为人连“知法的可能性”都没有,此时还谴责行为人,就说不过去了。 此时,“知法的可能性”或“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便成为排除责任(可谴责性)的一种事由。

[结论] 对行为的违法性(刑法禁止性)有认识错误,有可能排除责任。能否排除责任的条件是: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1. 自然犯

[结论] 自然犯中,出现法律认识错误,一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例1(2002年第4题)

甲误以为刑法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的性交行为,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 在征得乙的同意后与其发生性交行为。虽然甲没有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刑法禁止性),存在法律认识错误, 但是,没有认识到违法性不等于没有认识到的可能性。 奸淫幼女是自然犯,对于甲而言,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造成这种法律认识错误是自己的责任,法官可以谴责甲,对甲应以强奸罪论处。

例2(2015年第55题)

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误以为《刑法》不禁止自己的这种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自然犯。甲虽然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刑法禁止性),但是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因此,这种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甲构成非法拘禁罪。

2. 法定犯

[结论] 法定犯中,出现法律认识错误,有可能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原因: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 注意:听信一般公民(包括律师、法学专家)的答复,不算数。

例1(2008年第4题)

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是否违反刑法,有疑虑,向法院书面咨询其经营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刑法。 法院答复:合法,不违反刑法。实际上,甲的经营活动违反刑法。 由于甲信赖法院的正式答复,导致法律认识错误,甲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刑法禁止性(违法性),而且连认识的可能性都没有。 此时,法官便无法谴责甲,否则太不公平,对甲不应以犯罪(非法经营罪)论处。

例2(2015年第55题)

“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 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 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该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若请教体育老师,更不行。 (不是歧视体育老师哈。希望听了我的课,作了我的亲学生,以后不要被骂“你的刑法是不是体育老师教的?”)

[提示] 上述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性,实际上有。 还有种相反情形,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实际上没有。 这种情形被称为幻觉犯(幻想犯),不构成犯罪。对此当然只能按照无罪处理。 例如,误以为自己跟人通奸是犯罪,实际上无罪。

种类认识对象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构成要件事实 (例如行为对象)排除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刑法的禁止性(违法性)若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排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