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自首
狗蛋杀了人后,不去公安局投案,而是坐等警察上门来抓自己,警察赶到,狗蛋很配合。狗蛋是否构成自首?(上门服务案)
第67条第1款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2款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3款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一般自首
关于自首的成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但缺乏条理,不方便记忆。现通过整理排序,归纳如下:
(一)自动投案
- 投案时间:犯罪成立后被动归案前。
(1) “犯罪成立后”,不是指犯罪终局(如既遂)后。 例如,甲在杀乙过程中,放弃杀乙,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也成立犯罪中止。
(2) “被动归案前”,是指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都可以自动投案。
(3) 在此期间,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犯罪人的罪行,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时间窗口。 例如,甲杀人后潜逃,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甲的杀人罪行。 此后,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2021年试题)
- 投案方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就属于自动投案。
(1) 半路上“截胡”。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坐等警察上门服务。
第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例如,本节开头“上门服务案”中,狗蛋构成自首。
(3) 证据证明程度问题。
第一,司法机关仅因形迹可疑,进行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2017年第9题)。
第二,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第三,人赃俱获时,失去自动投案机会。 这是指司法机关在盘问、排查时,在现场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此时交代自己罪行,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只能认定为坦白。
(4) 在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 因为如果不主动交代,这些措施届满,行为人就会被释放。行为人主动交代罪行,属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刑事措施控制之下。 例如,甲因 嫖娼被治安拘留,在拘留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强奸事实,成立自首 ①。
(5) 送首。这是指,未成年人或亲属犯罪后,由监护人或亲友送到司法机关。送子归案就属于此种情形。 注意:如果犯罪嫌疑人明显反抗,亲友被迫采取捆绑等手段送至司法机关,则不属于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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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例如,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有关个人(例如,单位负责人、被害人)。 提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向被害人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归案,视为自首。例如,甲暗中诽谤乙,然后向乙主动承认是自己所为,并自愿归案,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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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彻底性: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例如,甲犯罪后,先向警方打电话如实供述,但随后不归案,不成立自首。注意:逃跑又回来的两种情形。(2022年试题)
情形一:甲犯A罪后,被动归案,不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甲不构成A罪的自首。甲构成脱逃罪的自首。(2009年主观题)
情形二:甲犯A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撤销自首,并且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一方面恢复 A罪的自首,另一方面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想象竞合。(2010年主观题)
(二)如实供述
- 如实
(1) 如实的标准。
主观标准认为(主流观点),如实供述是指诚实供述,也即犯罪人诚实地将自己的记忆内容供述出来,即使与事后查明的客观犯罪事实不一致,也算如实供述。
客观标准认为,成立如实供述,要求犯罪人供述内容必须与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
(2) 关于法律适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仍属于如实供述。也即,只要求就“事实判断”如实供述,至于“价值评价(法律适用)”上不作要求。
(2009年第53题),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伤害行为,但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影响如实供述。
(2017年第9题),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司法机关认定其主观罪过是故意,甲辩称是过失,不影响如实供述。
认为自己不是贪污,只是经济问题,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 供述
(1) 供述内容:
第一,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例1(2009年第53题),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视为如实供述。
例2,甲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劫罪的事实,但隐瞒了自己持枪抢劫的情节。就抢劫罪而言,可以成立自首。
第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这些信息若不影响定罪量刑,则不影响如实供述。
例如,隐瞒自己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逃避贪污罪的追究,不属于如实供述。(2017年第9题)
(2) 截止时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后又翻供的,撤销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恢复自首。(2009年第53题)
二、特别自首(准自首)
这是指,甲因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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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提示:这里的强制措施包括监察机关为调查犯罪而采取的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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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罪行”
(1) “B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2) “B罪行”与“A罪行”必须是不同种罪行。根据司法解释,判断标准是:一般而言,罪名不同,便是不同种罪行。例外:虽然罪名不同,但二者具有密切联系,仍属于同种罪行。 密切联系的表现有:二者属于选择性罪名,二者具有吸收关系、牵连关系。
甲因受贿被捕,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甲因出售假币被捕,又交代自己购买假币的罪行,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甲因组织卖淫被捕,又交代自己强迫卖淫的罪行,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注意]如果经查证A罪行不成立,则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无论与A罪行是不是同种罪行,都成立准自首。
(2009年第53题),甲涉嫌贪污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司法机关发现贪污罪不成立。此时,甲又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事实。甲构成准自首。
甲涉嫌受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司法机关发现受贿罪不成立。此时,甲又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罪的事实。甲构成准自首。
三、自首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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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自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也即,各算各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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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逃逸后又归案,属于自首;没有逃逸,直接主动报案、归案,如实供述,也是自首。(2017年第9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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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自首。总结司法解释的要点:
第一,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例如,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然后派代表去自首。
第二,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主管人员(领导)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第三,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办事人)自首,只能认定为其个人自首,不能视为单位自首。
第四,单位自首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坦白,视为自首。
[引申总结]单位犯罪的犯罪中止。
第一,单位没有犯罪中止,单位的主管人员(领导)犯罪中止,视为单位犯罪中止。
第二,单位没有犯罪中止,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办事人)犯罪中止的,只能认定为其个人犯罪中止,不能视为单位犯罪中止。并且,由此导致单位犯罪未能得逞,单位犯罪构成犯罪未遂。(2012年第54题)
- 一般自首与犯罪中止的对比。
(1) 二者相同点:都具有自动性,都是法定从宽处罚事由。
(2) 二者不同点:第一,自动性的内容不同。自首是自动投案。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例如,甲杀害乙,捅了两刀,然后打电话报案,坐等警察来抓,等待期间,发现乙没死,又杀死乙,然后继续等待,警察到后,配合抓捕,并如实供述罪行。 甲杀死乙后,继续等待抓捕,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有法官认为甲不成立自首,理由是甲报案后还继续杀人,说明没有自动放弃犯罪。 然而,这种看法将自首的自动性的内容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内容混淆了,自首只要求自动投案。
第二,自动性的时间不同。自首是犯罪实施后,被动归案前。犯罪中止是犯罪实施后,终局形态形成前。二者的起始时间相同,截止时间不同。 注意,自首的起始时间,是犯罪实施以后,而不是犯罪终局以后,在犯罪过程中可以自首。
例如,甲在杀乙过程中,自动放弃杀乙,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2017年第9题)
(3) 二者关系。虽然二者有不同点,但二者不是“A与非A”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A与B”的两码事关系(中立关系),可以并存。
例如,甲在杀乙过程中,自动放弃杀乙,并将乙抢救成功,同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也构成犯罪中止。
[总结]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坦白、立功。
种类 | 投案方式 | 供述内容 |
---|---|---|
一般自首 | 因A罪行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A罪行(司法机关可掌握、可未掌握) |
特别自首 | 因A罪行被动归案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
坦白 | 因A罪行被动归案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A罪行 |
甲乙构成A罪的共同犯罪:一般自首 | 甲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乙是同案犯 |
甲乙构成A罪的共同犯罪:立功 | 甲自动投案或被动归案 | 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乙的B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