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柏浪涛

柏浪涛

第五节 数罪并罚

问题

狗蛋犯甲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犯乙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犯丙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犯丁罪,被判管制1年。对狗蛋如何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案)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本款由《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 吸收原则

吸收了某个刑的意思是不执行这个刑,而不是将其吸收进来一并执行。三种吸收情形:

(1) 死刑(作为最高刑)+其他主刑=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 无期(作为最高刑)+其他主刑=无期(不执行其他主刑)。

(3) 有期(作为最高刑)+拘役=有期(不执行拘役)。

2. 限制加重原则(不是无限累加,而是有个上限)

(1) 死刑+死刑=死刑(只执行一个死刑)。

(2) 无期+无期=无期(只执行一个无期)。

(3)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单罪有期徒刑是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分三种情形。

狗蛋犯三个罪。情形一:分别判处2年,5年,10年。情形二:分别判处10年,12年,11年。情形三:分别判处10年,12年,14年。

情形一:下限是10年,上限是17年。

情形二:下限是12年,上限是20年。

情形三:下限是14年,上限是25年。

(4) 拘役+拘役。单罪拘役是1个月至6个月。数个拘役,数罪并罚,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1-6-1)

(5) 管制+管制。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个管制,数罪并罚,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3-2-3)

3. 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1) 有期(作为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分别执行,管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本节开头“数罪并罚案”中,三个有期徒刑,下限是15年,上限是25年,比如选择25年,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1年。

(2) 拘役(作为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分别执行,管制在拘役执行完毕后执行)。

4.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1)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也即,附加刑不能被主刑吸收

甲犯A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B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数罪并罚时,就主刑而言,有期徒刑吸收了拘役,只执行有期徒刑2年。 就附加刑而言,剥夺政治权利合并执行4年。这个剥夺政治权利不能被有期徒刑吸收,必须执行。

(2)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合并执行不是吸收执行,而是累加执行

判处A罪罚金5万元,判处B罪罚金10万元,合并执行就是15万元。

(3) 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注意:罚金与没收财产种类不同,应分别执行

二、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第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甲犯了A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了3年后,发现在判决宣告前,甲还犯了B罪,应判处有期徒刑8年。

第一步,先并:将A罪的5年和B罪的8年并,下限是8年,上限是13年。在此期间选择一个刑期比如10年。

第二步,后减:10年-已经执行的3年=7年。还需执行7年。总共实际执行10年。

1. 当已判决的是两个罪,漏罪跟谁并?

结论:跟前两罪决定执行的刑期并。

甲犯有A、B两个罪,A罪判8年,B罪判12年,决定合并执行18年。执行5年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甲还犯有C罪,应判7年。

第一步,先并:C罪的7年应与A、B罪的执行刑18年并罚,而不是与A罪的8年、B罪的12年并。下限是18年,上限是20年(不满三十五为20)。比如,选择20年。

第二步,后减:20年-已经执行的5年=15年。还需执行15年。总共执行20年。

2. 对漏罪判处拘役、管制

甲犯某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执行4年后发现漏罪,应被判拘役6个月。 先并,6年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只执行6年有期徒刑;后减,6年减去已经执行的4年,还需执行2年。 可见,在此对漏罪判处拘役,其实没影响。

甲犯某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执行4年后发现漏罪,应被判管制1年。 先并,6年有期徒刑与1年管制应分别执行;后减,6年减去4年,还需执行2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还需执行1年管制。

三、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第71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甲犯了A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了3年后,甲又犯B罪,应判处有期徒刑8年。 第一步,先减:5年-3年=2年。

第二步,后并:2年与8年并。

下限是8年,上限是10年。比如,选择10年。还需执行10年。总共实际执行13年。比较发现,“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处罚更严厉。

1. 对新罪判处拘役、管制

甲犯A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情形,当时发现了,对故意伤害罪判处6个月拘役。先减,5-3=2;后并,2年有期徒刑吸收拘役,还需执行2年有期徒刑。

第二种情形,当时没发现故意伤害罪,A罪的5年执行完毕以后才发现,判6个月拘役。先减,5-5=0;后并,等于再执行6个月拘役

甲犯某罪判6年有期徒刑,执行4年后又犯新罪,被判管制1年。先减,6-4=2;后并,2年有期徒刑与1年管制应分别执行,也即执行2年有期徒刑完毕以后,还需执行1年管制。

2. 倒挂情形

甲犯A、B、C罪,分别被判13年、10年、15年,合并执行25年;在执行2年后,又犯新罪D罪,应被判8年。 对此,先减,25-2=23;后并,23年与8年并罚,此时虽然总和刑期未满35年,但不能因此认为并罚后的最高刑不能超过20年。 因为数罪并罚的下限是数刑中最高刑,上限是20年或25年。既然此时下限已是23年,那么决定执行的刑期就应是23年,也即还需执行的刑期。 加上已执行的2年,实际执行刑期是25年。如果决定执行的刑期是20年,加上已执行的2年,实际执行刑期就只有22年,就会导致又犯新罪,反倒刑期变短。

3.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

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实际操作就是先并后减再并。

甲因盗窃判7年,执行3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判10年,同时发现漏罪强奸罪应判11年。 对此,第一步,先并,7年和11年,假如定15年。 第二步,后减,减去3年,剩12年。 第三步,再并,再并10年,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刑。

总结

总共实际执行刑期的最大值:

做法 情形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总和刑期不满35年,合并执行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的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0年实际执行刑期有可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合并执行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5年的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5年实际执行刑期有可能超过25年
例1

甲犯A、B、C罪,分别被判13年、10年、15年,合并执行25年;在执行5年后,发现漏嘴D罪,应被判15年。 对此,先并,25年并15年,取25年;后减,25年减去已执行的5年,还需执行20年。 加上5年,实际执行刑期是25年。 可见,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5年。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对漏罪采取先并后减,“先并”就要受最高刑期的限制,并上去的刑期再多,也不能超过25年。 然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即剩余需执行的刑期=剩余需执行的刑期。反过来,剩余需执行的刑期+已执行刑期=实际执行刑期,也就是25年。 因此,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5年。

例2

甲犯A、B、C罪,分别被判13年、10年、15年,合并执行25年;在执行5年后,又犯新罪D罪,应被判15年。 对此,先减,25年减去5年是20年;后并,20年并15年,可以决定执行25年,也即还需执行25年。加上已经执行的5年,就是30年。 这样实际执行刑期就超过了25年。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对新罪采取先减后并,“后并”就可能会并到最高刑期25年,而这是剩余仍需执行的刑期。 再加上已经执行的刑期,就会超过25年。即:已经执行刑期+剩余仍需执行刑期(25年)=实际执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