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非法经营罪
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罪中的“非法经营”不是泛指一切非法经营活动,而是指该经营活动需要行政特别许可,但未经行政特别许可而非法经营。
(一) 第一项行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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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属于专营专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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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已经不是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食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例将工业碘盐添加到食盐中,予以生产、销售,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含碘量不符合标准的食盐,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0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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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陈化粮,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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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成品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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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购、销售黄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 第三项行为的要点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简称支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从事该业务需要取得央行的许可证。(2009年第54题)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有:
(1) 非法设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非法设立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构成非法经营罪。
(2) 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3) 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
(4) 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所依据的司法解释有: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四项行为的扩张
对第四项行为(兜底条款)应依据同类解释规则来解释。不过,许多司法解释扩张了第四项行为,由此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成立范围,归纳如下(以年份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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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非法出版物。
注意: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出版物本身就没有合法的著作权,后者的出版物是盗版制品。
例例如,非法传销的宣传册;所盗版的对象是拥有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例如,盗版的《百年孤独》,《百年孤独》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009年第5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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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2009年第5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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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行彩票。(2014年第1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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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POS机提现。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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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事网络水军活动。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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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
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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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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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进口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进口、发行业务,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