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狗蛋一直逃税,税务人员上门征税,狗蛋暴力抗税。后狗蛋还是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也接受了行政处罚。可不可以不追究狗蛋的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抗税案)
一、逃税罪
第201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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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提示]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 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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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阻却事由(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本条第4款是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阻却刑事责任。
(1)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税务机关只要求行 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要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为人只要处在行政法处理期间,就可享受该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但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即使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也不能享受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
(4)但书规定的“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是指已经受到二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的,才不能适用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注意:因漏税而受行政处罚的,不包含在内。
(5)该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仅适用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也不适用于抗税罪(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的行为人。例如,本节开头“抗税案”中,狗蛋不能享受这个待遇。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4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意] 本罪第 2款对想象竞合进行数罪并罚。例如,甲先依法缴纳了税款 100万元,然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回来 120万元。一方面,甲的 100万元税款等于没交,构成逃税罪。另一方面,甲对多余的20万元 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甲的一个骗回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本应择一重罪论处,但是依照该款规定,应数罪并罚。这是刑法典唯一一个对想象竞合进行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
三、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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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的发票是指普通发票。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评价为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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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的保护法益,既包括国家的税收,也包括单位的财产,例如用虚开的发票去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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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的成立条件是,带着非法使用目的,实施虚开行为。虚开行为是该罪唯一的实行行为。成立该罪,要求对国家税收或单位财产造成抽象危险,因此,成立该罪,要求带有非法使用的目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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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缴纳流程。例如,第一,甲服装厂向乙布料厂购进一批布料,需向乙厂支付 113万元,其中,货物价值是 100万元, 13万元是进项税额= 100万×13%(增值税税率),是购买方(甲厂)向销售方(乙厂)支付的,销售方(出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受票方)。第二,甲厂将布料加工成衣服,出售给丙服装店,收到货款226万元,其中,货物价值是200万元,26万元是销项税额=200万×13%,是购买方(丙店)向销售方(甲厂)支付的,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店。第三,甲厂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进项税额(13万)=13万。概言之,销项税额是甲厂(销售方)收取购买方(丙店)的税额,进项税额是甲厂(购买方)支付销售方(乙厂)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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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税款的流程。例如,第一,上述甲厂与丁公司合谋,虚构一个“甲厂购买丁公司 100万元布料”的合同,丁公司不需要给甲厂发货,甲厂不需要给丁公司支付货款,而向丁公司支付一笔买票费用,丁公司给甲厂开具13万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甲厂向丙服装店真实销售衣服,收到货款226万元,其中26万是销项税额。第三,甲厂向税局称,应缴纳增值税=销项数额(26万)-进项税额(虚构的13万元)=13万。甲厂少缴纳13万元税款。甲厂属于让他人(丁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丁公司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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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种观点认为(极少数说),就成立和既遂条件而言,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成立本罪;虚 开出来,就构成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少数说),就既遂条件而言,本罪是危险犯。成立本罪,要求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进行虚开;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实施的虚开行为。虚开出来,制造了危险,就构成既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新的多数说),就既遂条件而言,本罪是实害犯。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实施的骗抵行为;骗抵成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就构成既遂;未骗抵成功,则构成未遂。
(1)虚开行为只是本罪的预备行为。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实施了虚开行为,未实施骗抵行为,一方面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预备(或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另一方面构成虚开发票罪,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评价为普通发票,该罪的实行行为是虚开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虚开发票罪论处。
(2)虚开时,没有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虚开后带着骗抵税款目的实施骗抵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甲、乙双方以相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按规定缴纳税款,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甲为了虚增公司业绩,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票没有抵扣联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题 1(2024年试题),农民乙卖给甲公司 300万元的蘑菇,但是乙没有办法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找到乙公司,请求帮忙开具3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同意并照办。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题2,甲用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乙公司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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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例如,甲以为自己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虚开的是普通发票。对甲可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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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 210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盗窃罪;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定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