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狗蛋隐瞒真相,使用假人民币向小芳兑换真美元。对狗蛋如何处理?(兑换美元案)
一、货币犯罪
(一)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第170条、第173条)
罪名区分 | 区分标准 | 要点 |
---|---|---|
伪造货币罪 | 方式1: 用假材料制作假币 | 1. 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以诈骗罪论处。(2011年第59题) 2. 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 |
伪造货币罪 | 方式2: 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且对真币材料完全翻新,不保留原真币的基础。例1,将真币的碎片作为材料,拼凑成新的假币,属于伪造货币。例2,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新的假币,属于伪造货币 | 1. 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以诈骗罪论处。(2011年第59题) 2. 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 |
变造货币罪 | 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且保留原真币的基础。例1,将硬币周边的金属刮下来,减少硬币金属含量,属于变造。例2,将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数字改为50元,属于变造。(2013年第14题) [注意]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拼凑假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来论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均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2016年第54题) |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
-
出售,是指有偿转让,条件是对方知晓是假币,否则构成使用假币罪(存在诈骗)。出售的方式既包括用假币换取真币,也包括用假币换取实物。
-
购买,是指有偿取得假币。注意不能犯的情形。
例如,甲将冥币或白纸冒充假币出卖给乙。甲不定出售假币罪,而定诈骗罪。乙不成立购买假币罪,属于不能犯,不能定购买假币罪未遂。
-
运输,是指转移假币的存放地点。第一,这里的“运输”要求为了出售而运输。为了自己使用,在外地购买假币后,携带假币乘坐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的,不构成运输假币罪,而构成持有假币罪。 第二,运输限于国内运输。出入国(边)境运输,构成走私假币罪。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
对人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
(1)用假币进行交易,属于使用假币。 例如,购物、消费、还债、赌博、兑换外币。(2015年第15题)
(2)将假币单向交付给对方,属于使用假币。例如,缴纳税款或罚款、冒充赃款上交、存入银行作为注册资本、赠送给不知情者。(2010年第13题)
[注意]没有交付使用而只是显示,不是使用假币。例如,将假币作为经济实力加以显示,不属于使用假币。
- 对机器使用假币
这里的机器是指自动售货机、自动存取款机。例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入假币换取商品,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都属于使用假币。
-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分标准:使用假币罪中,交易对方不知是假币;出售假币罪中,交易对方知道是假币。
例1,本节开头“兑换美元案”中,狗蛋同时触犯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2,狗蛋使用假人民币向小芳兑换假美元,双方都知道都是假币。狗蛋属于出售假人民币,购买假美元,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小芳属于出售假美元,购买假人民币,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
例3,甲欺骗乙:“我将10万元假币卖给你,你给我1万元。”乙答应照办。乙收到后发现全部是白纸。甲收到后发现全部是假币。甲对乙构成诈骗罪(未遂),不构成出售假币罪。乙对甲构成诈骗罪(未遂),不构成购买假币罪,且非购买假币罪未遂,因为甲欺骗乙,乙不可能买到假币。二人互为诈骗罪的犯罪人和被害人。(2011年第59题,2013年第61题)
- 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上述使用假币的方法中,有些同时触犯了诈骗罪,例如,购物、消费;有些没有同时触犯诈骗罪,例如,冒充赃款上交、对机器使用。所以,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可以想象竞合。
-
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的联系
(1)盗窃普通财物,实际上窃得假币,又持有、使用的,定盗窃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并罚。
(2)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又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真币的,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因为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法益,应并罚。
【总结】 货币犯罪内部的罪数关系
同一对象 | 不同对象 |
---|---|
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这是“先干什么、后干什么”的串联关系,前罪吸收后罪) | 伪造A假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B假币,并罚(前后两个罪是独立罪名,所以并罚)(2013年第14题) |
出售+购买+运输,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出售A假币+购买B假币+运输C假币,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不并罚(这是选择性罪名,无论对象是否同一,都不并罚) |
出售/运输+使用,并罚(这是“边干什么、边干什么”的并联关系,所以并罚) | 出售/运输A假币+使用B假币,并罚(前后两个罪是独立罪名,所以并罚)(2010年第13题) |
购买+使用=购买假币罪(这是串联关系,前罪吸收后罪) | 购买A假币+使用B假币,并罚(前后两个罪是独立罪名,所以并罚) |
二、洗钱罪
第191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资金帐户的;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 跨境转移资产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
七种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毒-黑-恐-走-贪-金-金)
(1)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所有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不仅包括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具体罪名,还包括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 例如,绑架罪、抢劫罪等。因此,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11年第12题,2022年试题)
(3)恐怖活动犯罪,原理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相同。
(4)走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全部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包括挪用公款罪(2007年第97题),不包括职务侵占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所规定的犯罪。高利转贷罪是该节罪名。(2009年第54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该节罪名。(2019年试题)
(7)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所规定的犯罪。
[注意1]三个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如果单位实施该三罪,按照单位的领导个人构成该三罪论处。其犯罪所得属于洗钱罪的对象。
[注意2]不包括合同诈骗罪,因为该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而不属于金融诈骗罪,
-
上游犯罪的认定,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上游犯罪事 实即可。
在此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
(2)上游犯罪行为人逃匿、死亡;
(3)因罪数关系,以其他罪名论处;
(4)上游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洗钱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2011年第12题,2022年试题)
-
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是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具有洗钱罪的故意。即使行为人在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之间产生对象认识错误,也不影响洗钱罪故意的成立。
例如,行为人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
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事先有无通谋。有,则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则是洗钱罪。
例例1,甲为了贩毒,将购买毒品的款项,交给银行人员乙,让乙汇到境外,用于进货。乙照办。乙是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例2,甲将贩毒赚的钱交给银行人员乙,让乙汇到境外。乙照办。乙构成洗钱罪。
-
罪数问题
(1) 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规则,以本罪论处。
(2) 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第349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对“自洗钱行为”按照洗钱罪处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自己实施上游犯罪,然后自己洗钱,根据期待可能性原理,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这种自洗钱行为也应按照洗钱罪处罚。 多数说认为,对上游犯罪和自洗钱构成的洗钱罪,应并罚。少数说,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1) 多数说:上游犯罪与洗钱罪可以同时触犯,想象竞合。少数说:二者是上下游关系,不能想象竞合。
例例1,甲欲向乙行贿,乙让甲直接将贿赂款汇到乙的境外账户。多数说认为,甲构成行贿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乙构成受贿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21年试题)
例2,官员甲为了实施贪污,将公款直接汇往境外账户。多数说认为,甲构成贪污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巩固练习题1,甲要贩毒,让乙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货款(犯罪所得),乙照办。乙的账户收到后,乙转给甲。 多数说认为,乙的一个提供结算账户的行为,一方面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也构成洗钱罪,属于为自己和共犯甲洗钱,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题2,甲要实施集资诈骗罪,让乙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犯罪所得(受骗人的资金),乙照办。乙的账户收到后,乙转给甲。 多数说认为,乙的一个提供结算账户的行为,一方面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也构成洗钱罪,属于为自己和共犯甲洗钱,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然遵守期待可能性原理,也即,行为人实施上游财产犯罪后,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如销赃),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例甲贩毒赚了50万元现金,甲将其藏在地下室。甲的掩饰手段没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不构成洗钱罪,属于普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处罚
“没收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这里“没收”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上游犯罪没有被害人的(例如,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缴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二是,上游犯罪有被害人的(例如,贪污罪、金融诈骗罪),应当将上游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犯罪所得的收益上缴国库。
三、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这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2008年第11题)
(1)本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仍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2)贷款诈骗罪(第193条)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
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正常贷款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并转贷的,不构成本罪。
-
变相高利转贷。
(1)行为人开始就有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又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 大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四、骗取贷款罪(第175条之一)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要点 |
---|---|---|
行为主体 | 不限于贷款人,包括担保人 | 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请乙提供担保。乙提供了虚假的担保材料,甲不知情,银行因为受骗而发放贷款。乙独立构成本罪 |
行为方式 |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知道真相仍然放贷,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相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危害结果 | 要求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 该罪的成立条件原来包括两种情形,或者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严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有严重情节”。本罪的成立条件只剩下“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
主观要件 | 对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即具有归还意思 |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本罪与四个金融诈骗犯罪是上下游的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乙单位欠甲10万元,甲反复催讨后,乙单位开出10万元(没填大写)的现金支票给甲。甲持支票向银行询问乙单位账户上的存款数额,银行回答有31万元。 于是甲回家将自己的9万元存入乙的账户,然后将支票数额改为40万元,从银行取出40万元。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变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
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77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