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柏浪涛

柏浪涛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常考的行为类型: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两种行为类型:一是“发行”,二是“网络传播”。
传播方式含义线上线下
传播发行将侵权作品(内容+载体)转让给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线上发行,构成本罪 (例1)线下发行,构成本罪 (例2)
传播播放将侵权作品的内容展示给不特定人或多数人,作品载体不转让出去线上播放,构成本罪 (例3)线下播放,不构成本罪(例4)
例1

甲将盗版电影文件上传网上,供不特定人下载,属于发行,属于网络传播,构成本罪。

例2

甲将盗版电影光盘卖给、租给不特定人,属于线下发行,构成本罪。

例3

甲将盗版电影文件上传网上,供不特定人在线观看,但不能下载,属于播放,属于网络传播,构成本罪。

例4

老板甲在KTV用VCD影碟机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给客人听,属于线下播放,不构成本罪。(2014年第51题)

  1.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例如,权利人对计算机软件做了加密保护措施,行为人擅自解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19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1.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本罪的成立条件。原成立条件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现成立条件为“情节严重”。也即,将本罪从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

  2.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行为方式:贿赂,电子侵入。此外,司法解释规定:①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盗窃”。2022年试题考查了盗窃、胁迫方式。

  3.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之一)。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由此,本罪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