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柏浪涛

柏浪涛

第四节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这里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也即教唆犯和帮助犯。在讲解教唆犯、帮助犯之前,需要先明确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关系。

一、共犯从属性

狭义共犯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统称,也简称共犯。 关于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存在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性说。共犯从属性说是多数说。

例1,甲教唆乙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没有去。次日,乙欺骗甲盗窃了。

例2,甲帮助乙盗窃,在墙外望风,实际上乙没有实施盗窃,而是回家睡觉了。次日,乙欺骗甲盗窃了。

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对教唆者、帮助者的定罪应独立判断,不用考虑实行者是否构成犯罪。 甲实施了教唆行为,便构成教唆犯,属于犯罪未遂。甲实施了帮助行为,便构成帮助犯,属于犯罪未遂。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 实行者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 教唆者、帮助者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 需借助实行者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 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 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结论:如果实行者没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不构成犯罪,那么教唆者、帮助者也没有法益侵害性,也不构成犯罪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帮助者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 也即,在犯罪成立条件上,正犯具有主导地位,共犯(教唆者、帮助者)从属于正犯,处于从属地位。 共犯从属性说是法考的官方立场。(2009年主观题)

二、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上述从属性是就犯罪成立条件而言的。在犯罪形态上,共犯也具有从属性,也即,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结论:

  1. 当实行犯尚在预备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在预备阶段确定犯罪形态;
  2. 当一个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其他实行犯只能在实行阶段确定犯罪形态。
案情正犯的表现共犯的结论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根本未去犯罪,无罪甲无罪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在预备阶段,犯罪中止(1)甲构成犯罪预备。 (2)甲若有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在预备阶段,犯罪预备甲构成犯罪预备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在实行阶段,犯罪中止(1)甲构成犯罪未遂。 (2)甲若有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在实行阶段,犯罪未遂甲构成犯罪未遂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在实行阶段,犯罪既遂(1)甲对既遂结果若有贡献,则构成犯罪既遂。(甲即使被抓,只要有心理性贡献,也构成既遂) (2)甲若有中止行为,消除贡献,脱离共犯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对乙的既遂结果不用负责
例1 (2003年第42题)

乙要杀人,让李某提供毒药,李某提供了,乙又放弃投毒杀人,将毒药扔掉。 乙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的犯罪中止的效力只能及于乙自己。 乙的犯罪中止,对于李某而言是意志以外原因,李某构成犯罪预备。

例2

甲入户盗窃,乙蹲守望风。乙在外面被抓,甲不知道乙被抓,在里面盗窃既遂。乙对甲的既遂有心理性贡献,构成既遂。 大致而言,如果有一个人既遂,大伙就都既遂了 。 其他人就别想再成立中止或未遂。 当然,乙如果在甲既遂前,主动消除自己的贡献,脱离共犯关系,则成立犯罪中止。对此,后文有讲解。

巩固练习

题1,甲乙合谋抢劫丙,使用暴力后,发现丙身上没带钱,甲乙便押着丙前往丙家中取钱。 途中,甲因临时有事要离开,便让乙继续前往丙家。 乙到了丙家,发现丙生活困难,于心不忍,遂放弃。 乙构成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乙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甲。 乙的中止,对于甲而言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 甲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2022年试题)

题2,甲乙欲共同抢劫丙的财物,在去往丙家途中,甲忽然肚子疼,便让乙继续前往。 乙进入丙家中,进行抢劫,丙哀求,乙便放弃抢劫。乙构成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在预备阶段,甲虽然未能着手实行,但是当共同正犯乙着手实行后,甲的犯罪形态便只能在实行阶段找。 乙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甲。乙的中止,对于甲而言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 甲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2022年试题)

题3,甲乙计划入户抢劫丙,甲是实行者,乙是帮助者。 甲提前一天来丙家踩点,发现丙是自己中学同学,便心生悔意,将和乙一起抢劫丙的计划向丙如实交代。 丙欲抓住乙,便告知甲继续进行“犯罪计划”。次日,甲乙来到丙家,乙在外望风。 甲进入丙家后和丙一起报警。警察赶到将望风的乙抓获。 甲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构成犯罪预备。(2024年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