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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特别提示
  1. 知识体系。前两讲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自本讲至第二十一讲是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包括: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这三讲罪名数量多,主抓重点罪名。

  2. 知识储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含义。

危害公共安全要点范例
安全安全内容是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物质性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心理恐慌(非物质性损害)甲将面粉邮寄给某单位,谎称是炭疽热病菌粉,引起众人恐慌,乱作一团。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该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因为引起心理恐慌,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公共是指公众(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危害公众安全,是指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第一,虽然死亡人数有三人,但是危险的危及范围非常确定,只会危及特定少数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例如(灭门案),甲向乙家锅里投毒,杀死了乙一家三口,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共公共是指公众(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危害公众安全,是指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第二,虽然死亡人数只有一人,但是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例如(食堂锅里投毒案),甲是校园食堂师傅,向一锅汤里放老鼠药,一名学生中毒死亡。由于危险的危及范围可大可小,所以甲制造了公共危险,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1)“多数人”的含义,不是指特定的多数人(灭门案),而是指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食堂锅里投毒案)

(2)“不特定人”的含义,不是指危及对象的不特定(往楼下人群扔砖块),而是指危及范围的不特定,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往楼下人群扔手雷)

第一节 危险方法型犯罪

一、放火罪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2023年试题)

四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结论范例
实施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成立结果加重犯: 放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甲欲报复单位,认为单位仓库没人把守,便放火烧仓库,未料火灾将睡着的库管人员烧死。甲构成放火罪 (过失)致人死亡
实施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成立结果加重犯: 放火罪(故意)致人死亡甲欲报复社会,在公交车上放火,烧死多人。甲构成放火罪(故意)致人死亡。当然,甲同时也构成故意杀人罪。若故意杀人罪判得更重,则最终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
实施放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只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欲杀死乙全家,放火烧乙家住宅,乙一家三口全部死亡。乙家住宅是独门独户,四周无人。甲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17年第57题)

  1. 危险物质,不仅包括毒害性物质,还包括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也包括其他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害物质。本罪原为投毒罪,现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甲将患有狂犬病的狗扔到小区的垃圾站,属于投放危险物质

  2. 罪名比较。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构成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要点范例
危险的性质必须是具体危险,不能是抽象危险甲盗窃公共草坪上的消防栓铜芯。法院判决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判决有误。盗窃行为对公共安全只产生抽象危险。甲只构成盗窃罪 (2023年试题)
危险的内容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也即限于物质性损害,不包括非物质性损害甲将面粉装入信封内,写上“炭疽热病菌粉”,寄给乙单位,引起乙单位恐慌。法院判决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判决有误。甲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甲应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该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安全,而是社会管理秩序
危险的样态公共危险是指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甲用刀在小学门口刺伤许多学生。法院判决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判决有误。甲应构成数个故意伤害罪
危险的程度危险的程度要达到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同程度。本罪被称为兜底罪名。错误思维是,如果行为达不到放火罪的程度,那就降一格,适用兜底罪名。实际上,本罪与放火罪是并列关系,而非高低关系甲为了报复社会,在高速公路上点燃一个小火堆。法院判决,危险程度不高,不定放火罪,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判决有误。危险既然没达到放火罪的程度,也就没达到本罪程度,不构成本罪
适用顺序本罪实际上是补充罪名。如果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优先定其他犯罪例1,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例2,盗窃机动车道路上的井盖,危害公共安全,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2020年试题)

2.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2)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3)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4)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5)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7) 危险驾驶。 第一,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第二,为制造社会影响,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2012年第1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