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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十三节 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一、销赃行为

1. 盗窃与销赃

卖树案

甲见外地商贩乙来本村购买木材,便指着邻居丙(丙不在家)的树木说:“这些树是我的,3万元卖给你。” 乙信以为真,交给甲3万元。甲便说:“这些树归你了,你自己伐后运走。” 乙便伐倒运走。甲的一个卖树行为,一方面对邻居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面对乙构成诈骗罪(多数说), 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2014年第60题,2015年第18题,2016年第17题,2019年试题)

2. 诈骗与销赃(两头骗)

两头骗

甲诈骗到乙的摩托车,然后向丙谎称是自己的摩托车,卖给了丙。甲先对乙构成诈骗罪,后对丙构成诈骗罪。两个诈骗罪并罚

3. 侵占与销赃

例1

甲正常租用乙的汽车,到期乙向甲索还时,甲拒不归还,然后又伪造虚假材料,谎称汽车是自己所有,以正常行情价卖给丙。甲拒不归还,对乙构成侵占罪。甲的卖车行为,对丙构成诈骗罪,两罪并罚

`:::example[例2, 二重买卖(2017年第18题)] 甲销售汽车给乙,乙分期付款购买,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乙使用,但所有权归甲,待付清车款,所有权再转移给乙。 乙在车款付清前,在使用期间,对丙谎称是自己所有的车,将车卖给丙。乙只有一个处分行为,一方面对甲构成侵占罪,一方面对丙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二、免除返还义务

1. 先侵占后诈骗

乙将财物交给甲,让甲拿回家保管。后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返还时,甲欺骗乙:“被盗了(或被抢了)”,乙免除了其返还义务。 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 首先,对两罪不需要并罚,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其次,对两罪该如何处理?

观点一(多数说): 重罪吸收轻罪,定诈骗罪

观点二: 只定前行为的罪名,也即侵占罪,将后行为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2022年试题)

2. 先侵占后杀害

例(2016年主观题)

甲接受乙的委托,保管乙的财物。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归还时,甲为了免除返还义务,杀害了乙。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

多数说认为,甲的第二个行为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也即通过暴力手段免除了返还义务,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吸收前面的侵占罪

3. 先诈骗后抢劫

例(2017年第8题)

甲骗到乙的名画,乙日后发现,要求返还,甲暴力威胁,迫使乙免除返还义务。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个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财产性利益(多数说)。

对两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三、先偷后骗

例 1

甲将摩托车借给朋友乙使用,后又从乙家偷回来。次日,乙告知甲摩托车丢失,并提出赔偿4000元。甲隐瞒真相,接受赔偿。(2003年第10题)

例 2

甲从超市盗窃一部手机,又要求“退货”,换取到现金。

例 3

甲从游戏厅的游戏机中盗窃游戏币,又“兑换”现金。

上述案例,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一(多数观点): 由于甲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被害人最终只遭受一份财产损失,所以没必要数罪并罚,可重罪吸收轻罪。

观点二(少数说): 两个行为是独立行为,且两个行为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前者是财物,后者是现金或另一财物,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