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机长在能降落飞机的情况下,欺骗乘客“天气不好,无法降落”,故意不降落。机长是否属于非法拘禁?(故意不降落案)
一、非法拘禁罪
第238条
(第1款第1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1款第2句)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2款第1句)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4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构成要件
拘禁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①。
向警察报假案,欺骗警察刑事拘留了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同时也触犯诬告陷害罪)。
驾驶汽车高速行驶,使欲下车的乘客基于恐惧心理无法下车。
发现将同学错关在房间里,却故意不开门,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
[注意] 欺骗问题
甲欺骗乙进入电梯后关闭电源,导致乙出不去。甲对乙谎称停电检修,请乙耐心等待。乙相信并照办。 甲的欺骗行为导致乙认为自己只能待在电梯里,失去了人身自由。甲构成非法拘禁罪。
[结论一]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了,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节开头“故意不降落案”中,机长欺骗乘客,乘客认为自己出不去了。机长构成非法拘禁罪。
甲欺骗乙:“为了给你做体检,你需要在这个房间待上一段时间,房门没锁,但请不要出去。”乙相信并照办。 乙认为自己能出去,只是为了体检不想出去。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结论二]欺骗并未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了,只是基于某种动机不想出去, 行为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②。
甲欲强奸乙女,谎称开车送乙回家,实际是想开到郊外。 乙不知情而上车,行驶一段路程后,乙发现路线不对,要求停车,甲便停车,乙下车。 甲构成强奸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乙坐在车上时,并未认为自己下不了车,只是想回家而没下车。 因此,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甲不让乙下车,则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 第2款第1句:“致人重伤、死亡”
这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即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注意三点:
- “因”的要求。导致加重结果的“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判断本罪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甲非法拘禁乙两天,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三天,甲忽然发现乙死亡,原来甲不慎将绳子勒得太紧,窒息死亡。
死亡结果是绳子勒的行为,这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 “因”与“果”要有因果关系。在此注意介入因素。
甲为了索债,将乙关在屋子里,甲外出。乙感觉无力还债,便跳楼自杀身亡。 该介入因素异常,死亡结果与甲的拘禁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甲非法拘禁乙,乙悄悄解开绳子逃跑,甲发现后紧追,乙跑向阳台呼救时不慎跌落摔死。 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乙的死亡与甲的拘禁行为有因果关系,甲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 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如果持故意心理,则不属于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甲为了非法拘禁乙,大力反扭乙的胳膊,致其胳膊折断(重伤)。 此时伤害行为是为了拘禁乙,也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 甲的一个伤害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伤害罪(重伤)。
(三) 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一种观点(多数说):条文中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但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是一个法律拟制性规定。(特事特办)
第二种观点(少数说):条文中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故意致人伤残、死亡。所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注意规定。(正常办事)
按照第一种观点继续讲解
- “因”的要求。导致伤残、死亡结果的“因”不能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否则就构成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这里的“因”只能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分。 对此判断,可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甲非法拘禁了乙,次日,乙辱骂甲,甲想教训乙,扇耳光,碰巧打到乙的太阳穴,导致乙死亡。
甲扇耳光,目的不是拘禁乙,而是泄愤,因此不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该暴力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应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在罪数上,只定故意杀人罪,不再处罚非法拘禁罪。理由是,刑法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是有背景条件的,例如,在非法拘禁罪的背景下。
刑法不可能将单纯的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否则过失致人死亡罪便没有存在必要了。
所以,拟制的公式是: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由于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已经用到了(评价到了)非法拘禁罪, 所以定了故意杀人罪后,不能再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否则就意味着将非法拘禁罪评价了两次(处罚了两次),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处罚)原则。
- 主观要求。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被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如果故意将人打成重伤或故意杀人,则是正常的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
甲对乙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后,乙辱骂甲,甲生气便杀了乙。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
在罪数上,少数说认为,故意杀人罪吸收非法拘禁罪。 理由是,两罪都是人身犯罪,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重罪可以吸收轻罪。
多数说认为,两罪应并罚。理由是,虽然两罪都是人身犯罪,但是人身自由和生命是性质不同的法益。 如果只定故意杀人罪,则会遗漏评价非法拘禁罪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违反了禁止遗漏评价原则。(2021年主观题、2022年主观题)
行为类型 | 主观 | 结论 | 罪数 | 范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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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 | 对重伤、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 | 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 一个行为,最终只定一个罪 | 甲用绳子捆绑了乙,次日忽然发现乙窒息死亡。甲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
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 | 对重伤、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例如放任) |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一个行为,最终只定一个罪 | 甲为了非法拘禁乙,大力反扭乙的胳膊,致其胳膊折断,导致重伤。此时伤害行为是为了拘禁乙,也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甲的一个伤害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伤害罪(重伤) |
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 (法律拟制)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 | 两个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即 使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最终也只定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 | 甲对乙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后,乙辱骂甲,甲想教训乙,扇耳光,碰巧打到乙的太阳穴,导致乙死亡。对甲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
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 故意重伤、杀人 | (正常处理)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 | 两个行为。非法拘禁行为若构成非法拘禁罪,则两个行为应数罪并罚 | 甲对乙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后,乙辱骂甲,甲生气,便杀了乙。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多数说认为,两罪应并罚。少数说认为,故意杀人罪吸收非法拘禁罪(2021年、2022年主观题) |
二、绑架罪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用强制手段实力控制人质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不包括第三人的财产,因为本罪被规定在人身犯罪这章,属于人身犯罪,不是财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