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甲女明知乙男的妻子是军人,仍和乙男同居。甲女构成何罪?(同居案)
一、重婚罪
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合法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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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与行为类型。
(1) 已婚者: 同时维持两份婚姻。
这两份婚姻, 包括: 第一, 法律婚姻+法律婚姻; 第二, 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①。
这两份婚姻,不包括: 第一,事实婚姻+事实婚姻 ②; 第二,法律婚姻+同居 ③。
(2) 相婚者(事前单身者): 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这种人实际上只有一份婚姻,但因为破坏他人的合法婚姻, 因此构成重婚罪。(2012年第 5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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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重婚罪不仅侵犯了合法配偶的婚姻关系(个人法益),还侵害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社会法益)。 因此,即使合法妻子同意丈夫重婚,丈夫也构成重婚罪。也因此,重婚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是公诉案件。
二、破坏军婚罪
第259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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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类型: 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
例如,甲男(军人)+乙女(非军人),是夫妻。
模型一: A男+乙女,结婚。
结论: (1) A男构成重婚罪, 因为明知乙女有配偶仍与乙女结婚。A男还构成破坏军婚罪, 因为明知乙女有配偶且配偶是军人, 仍与乙女结婚。两罪此时是法条竞合关系, 最终定破坏军婚罪。(2) 乙女构成重婚罪。
模型二: 甲男+B女,结婚。
结论: (1) B女构成重婚罪, 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因为是和军人结婚, 不是和军人的配偶结婚。(2) 甲男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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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 结婚或同居。这里的结婚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这里的同居,包括公开同居和秘密同居。
例如,本节开头“同居案”中,甲女构成破坏军婚罪,乙男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也不构成重婚罪, 因为重婚罪中不包括同居。
[注意] 行为方式不包括通奸。同居和通奸的区别在于: 前者具有共同生活的特征,而后者没有。如果将这里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属于类推解释,应当禁止。
- 第2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
该款是注意规定。也即只有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以强奸罪论处。因此该款中的“胁迫手段”是指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 不要求有特定关系。
甲暴力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自由,成立本罪; 甲暴力干涉邻居女儿的婚姻自由,也成立本罪。
- 暴力: 这里的暴力是指程度较低的暴力。
捆绑、拘禁,但是不包括极为轻微的暴力(如打一耳光)。当然,如果暴力程度达到重伤,则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 婚姻自由。(1) 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2) 不包括恋爱自由和分手自由。(3) 既包括强制甲与乙结婚或离婚, 也包括强制甲与自己结婚。
注意: 由于夫妻关系比较特殊,丈夫强制妻子跟自己离婚或不同意跟自己离婚,使用暴力,不成立本罪,可成立虐待罪。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这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这里的“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2006年第56题)
四、虐待方面的犯罪
1. 虐待罪
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本条第3款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1) 本罪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该“家庭成员”可以作扩大解释,可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和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
(2) 第260条第2款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虽然被害人自杀与虐待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仍视为结果加重犯。(2006年第56题)
2.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260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
对比 | 虐待罪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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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 | 家庭成员 | 被监护、看护人(两罪的行为对象是 A 与 B 的关系,而非 A 与 A+B。因此,两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
行为主体 | 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 自然人和单位 |
案件性质 | 告诉才处理,有例外 | 公诉案件 |
结果加重犯 | 有结果加重犯 | 无结果加重犯 |
[总结] 属于自诉案件的五个罪名
自诉案件 | 若有下列特殊情形,则属于公诉案件 | 相似罪名,但属于公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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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诽谤罪 |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 诬告陷害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 重婚罪 |
虐待罪 | 致被害人重伤 、死亡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 |
侵占罪 | 无 | 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