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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五节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问题

甲女明知乙男的妻子是军人,仍和乙男同居。甲女构成何罪?(同居案)

一、重婚罪

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合法婚姻关系

  1. 行为主体与行为类型。

    (1) 已婚者: 同时维持两份婚姻。

    这两份婚姻, 包括: 第一, 法律婚姻+法律婚姻; 第二, 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这两份婚姻,不包括: 第一,事实婚姻+事实婚姻 ; 第二,法律婚姻+同居

    (2) 相婚者(事前单身者): 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这种人实际上只有一份婚姻,但因为破坏他人的合法婚姻, 因此构成重婚罪。(2012年第 55题)

  2. 性质。重婚罪不仅侵犯了合法配偶的婚姻关系(个人法益),还侵害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社会法益)。 因此,即使合法妻子同意丈夫重婚,丈夫也构成重婚罪。也因此,重婚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是公诉案件

二、破坏军婚罪

第259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 行为类型: 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

    例如,甲男(军人)+乙女(非军人),是夫妻。

    模型一: A男+乙女,结婚

    结论: (1) A男构成重婚罪, 因为明知乙女有配偶仍与乙女结婚。A男还构成破坏军婚罪, 因为明知乙女有配偶且配偶是军人, 仍与乙女结婚。两罪此时是法条竞合关系, 最终定破坏军婚罪。(2) 乙女构成重婚罪

    模型二: 甲男+B女,结婚

    结论: (1) B女构成重婚罪, 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因为是和军人结婚, 不是和军人的配偶结婚。(2) 甲男构成重婚罪

  2. 行为方式: 结婚或同居。这里的结婚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这里的同居,包括公开同居和秘密同居。

示例

例如,本节开头“同居案”中,甲女构成破坏军婚罪,乙男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也不构成重婚罪, 因为重婚罪中不包括同居。

[注意] 行为方式不包括通奸。同居和通奸的区别在于: 前者具有共同生活的特征,而后者没有。如果将这里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属于类推解释,应当禁止

  1. 第2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

该款是注意规定。也即只有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以强奸罪论处。因此该款中的“胁迫手段”是指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1.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 不要求有特定关系。
示例

甲暴力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自由,成立本罪; 甲暴力干涉邻居女儿的婚姻自由,也成立本罪。

  1. 暴力: 这里的暴力是指程度较低的暴力。
示例

捆绑、拘禁,但是不包括极为轻微的暴力(如打一耳光)。当然,如果暴力程度达到重伤,则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1. 婚姻自由。(1) 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2) 不包括恋爱自由和分手自由。(3) 既包括强制甲与乙结婚或离婚, 也包括强制甲与自己结婚。

注意: 由于夫妻关系比较特殊,丈夫强制妻子跟自己离婚或不同意跟自己离婚,使用暴力,不成立本罪,可成立虐待罪

  1.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这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这里的“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2006年第56题)

四、虐待方面的犯罪

1. 虐待罪

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本条第3款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1) 本罪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该“家庭成员”可以作扩大解释,可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和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

(2) 第260条第2款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虽然被害人自杀与虐待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仍视为结果加重犯。(2006年第56题)

2.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260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

对比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行为对象家庭成员被监护、看护人(两罪的行为对象是 A 与 B 的关系,而非 A 与 A+B。因此,两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行为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自然人和单位
案件性质告诉才处理,有例外公诉案件
结果加重犯有结果加重犯无结果加重犯

[总结] 属于自诉案件的五个罪名

自诉案件若有下列特殊情形,则属于公诉案件相似罪名,但属于公诉案件
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诬告陷害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重婚罪
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
侵占罪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