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普通罪名
甲男整天用望远镜偷窥对面楼层的女邻居洗澡。甲男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偷窥案)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司法解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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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例如,本节开头的“偷窥案”中,甲男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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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本罪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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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强迫劳动罪
第244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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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和对象。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的对象由“职工”改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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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类型。本罪的行为类型有两种:
(1) 直接强迫劳动,包括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非法拘禁罪是剥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罪是限制人身自由。
不许私自外出。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就成立非法拘禁罪和强迫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
(2) 协助强迫劳动。注意:这种帮助行为没有被正犯化。也即,在定罪条件上,仍需遵守共犯从属性。也即,如果实行者无罪,这种协助行为也无罪。
甲为乙招募、运送了3名人员,但乙没有强迫他们劳动。甲不构成犯罪。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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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益。多数说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居住者居住的安宁状态。并且,本罪是实害犯,不是危险犯。成立犯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也即现实地侵害了居住者的居住安宁状态。少数说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的进入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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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供人起居生活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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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1) 作为方式:身体非法侵入。(2) 不作为方式:合法进入,拒不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