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柏浪涛

柏浪涛

第三节 犯罪中止

问题

狗剩夜晚要拦路强奸过路陌生妇女,将妇女小美打晕后,发现小美长的跟自己期望值差距太大, 当场离去。对狗剩如何处理?(拦路强奸案)

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成立条件一: 自动性

(一)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区分标准(弗兰克公式):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指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自动放弃犯罪。 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指无法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被迫放弃犯罪

“能够继续犯罪”,属于前提条件(外在条件)。“自动放弃犯罪”,属于主观条件(内在条件)。 做题时,需先判断“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再判断“放弃犯罪的自动性与被迫性”。 抛开前者,孤立地判断后者没有意义,也无法判断。 例如,男生甲苦追女生乙未果,对室友讲:“长那么丑,我不想追了。” 孤立地看,甲是自动放弃,是中止,但前提是甲追不到,所以属于被迫放弃,是未遂。

  1. 前提条件(外在条件): 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关于“能不能继续犯罪”的判断,理论上曾有纯粹主观说和纯粹客观说。这两说均不妥当。理论上现采取客观说

(1) 纯粹主观说认为,应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犯罪人认为不能继续犯罪,就认定不能继续犯罪。 然而,该说并不妥当。 例如,在本节开头“拦路强奸案”中,依主观说,狗剩认为不能继续犯罪, 那么便认定为不能继续犯是在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被迫放弃犯罪,构成未遂。这种结论并不妥当。

(2) 纯粹客观说认为,应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从客观角度看能继续犯罪,就认定能继续犯罪。 依照该说,在本节开头“拦路强奸案”中,虽然妇女长得丑,但在客观上能继续强奸, 在此前提下放弃犯罪,属于主动放弃,应认定为中止。该说在此似乎没问题。但是该说仍存在缺陷。 例如,甲欲强奸陌生妇女,忽然发现对方是自己的亲妹妹,便放弃。依纯粹客观说,在客观上对亲妹妹仍能够继续强奸, 在此前提下放弃便属于主动放弃,应认定为中止。然而,这种结论并不妥当。对此应认定为未遂。

(3) 客观说(多数说)认为,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 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平均值、中间值)是个客观标准,因此称为客观说。

例1

本节开头“拦路强奸案”中,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对方长得丑,还是可以继续强奸。此时放弃,成立犯罪中止。

例2

甲本想拦路强奸过路的陌生妇女,打晕对方后,发现对方是亲妹妹,便放弃。 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无法强奸亲妹妹。此时放弃,成立犯罪未遂。 有人认为,他心目中的“社会一般人”能够强奸亲妹妹。 然而,他心目中的“社会一般人”已经不是人了,是个连人性都没有的人。 “社会一般人”至少是有人性的人。

例3

甲有了婚外情,计划杀死妻子,举刀砍杀妻子,此时孩子走进来。甲不忍心在孩子面前杀妻子,便放弃犯罪。 “社会一般人”这个标准应用到具体案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面对孩子,甲此时放弃,成立犯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面继续杀妻子,此时放弃,成立犯罪中止。 第一种意见将“社会一般人”理解成极负责任感的人。 然而,“社会一般人”就是大街上的普通人,就是路人甲,道德水准上,既不是负责任感的人,也不是没有人性的人。 就这种人而言,已经决定杀妻子能成为现实障碍。甲只是一时可怜孩子而放弃,属于主动放弃, 而非被迫放弃。所以,第一种意见属于少数意见,第二种意见属于多数意见。(2019年客观题,2021年主观题)

  1. 主观条件(内在条件): 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1) 主观说(多数说)。成立犯罪中止,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自动放弃犯罪,而非被迫放弃犯罪。 理论上将这种主观心理条件称为主观说(多数说)。 如何判断这种主观心理?如果犯罪人是在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放弃犯罪,则推定犯罪人是自动放弃犯罪。 如果犯罪人是在无法继续犯罪的前提下放弃犯罪,则推定犯罪人是被迫放弃犯罪。 例如,甲用刀杀乙,看到乙满脸是血的样子,感到惊愕,便放弃杀乙。 依据一般人的看法,甲可以继续犯罪。此时放弃,推定是自动放弃,定中止。

(2) 限定主观说(少数说)。该说认为,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应加个限定条件, 也即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必须是出于真诚悔过的动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例如,甲男嫌妇女长得丑而放弃强奸,由于缺乏悔过动机,不成立犯罪中止 。 该说不足在于,不当缩小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

[总结] 关于中止与未遂的常考情形:

  1. 计划侵害陌生人,未料遇到熟人。结论:遇到普通熟人,放弃,是中止;遇到近亲属,放弃,是未遂
例1

想强奸过路妇女,发现是亲妹妹,放弃,成立未遂;发现是个普通认识的人,放弃,成立中止。

例2

想抢劫过路行人,发现是自己父亲、亲哥哥,放弃,成立未遂;发现是个普通熟人,放弃,成立中止。(2003年第2题)

  1. 害怕处罚。结论:害怕当场被抓(以当场很可能被抓为前提),此时放弃,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不会当场被抓),此时放弃,是中止。(2004年第4题,2010年第57题)
范例

甲举枪要打死十米外的乙。第一,多名警察出现,举枪对准甲,要求甲放下手枪。甲收枪逃离。 第二,乙声称“我爸是公安局局长,一定会抓住你,判你死刑!”甲害怕受到处罚,放弃。 第一种情形,害怕当场被抓,此时放弃,是未遂。 第二种情形,害怕日后被抓,此时放弃,是中止。

巩固练习

题 1 (2024年试题), 甲对路边一女士心生歹意欲强奸,将其骗到一无人处欲下手,该女士发现远处走来行人,向其大声呼救。甲见状遂放弃。甲害怕当场被抓而被迫放弃,构成犯罪未遂

题 2,甲欲盗窃银行,晚上进入银行后。第一,看到金库门口有防卫激光线,一碰触,警铃就会响,感觉无法突破,强闯会被抓,遂放弃。甲属于未遂。第二,看到金库门口上方有摄像头,继续的话会被摄像头拍下来,日后一定会被抓住,遂放弃。甲属于中止

(二) 认识错误

标准案例(脚步声案): 甲入室盗窃,忽然听到门外脚步声,以为主人要回家了,赶紧从阳台逃离。实际上是邻居回家的脚步声。甲成立未遂还是中止?(2006年第54题)

行为人对前提条件“能不能继续犯罪”产生认识错误,由此影响主观条件“认为自己是自动放弃犯罪还是被迫放弃犯罪”。 判断标准(主观说): 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例如,上述脚步声案中,甲主观上以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认为只能未遂。结论便是犯罪未遂。

:::test[活学活用] 题1 甲投毒杀乙,乙呕吐不止,甲又心生怜悯,送乙到医院后其康复。 事后鉴定,甲投放的毒药不足以致命,不送医院也死不了。 甲主观上以为可以继续而主动放弃犯罪,主观上认为自己在实施犯罪中止。结论便是犯罪中止。(2003年第42题) :::

:::test[活学活用] 题2 甲想杀乙,将乙推下过街天桥,看到乙十分痛苦,又开车送乙到医院抢救。 实际上,乙未受致命伤,不送医院也死不了。甲主观上认为自己在实施犯罪中止,就定犯罪中止。 :::

[注意] 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

  1. 甲欺骗乙,乙产生认识错误。要看乙是哪种性质的认识错误。如果对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则属于真正重要的认识错误,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如果对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没有认识错误,则属于不重要的认识错误,不需要考虑这种认识错误。
例1

甲抓住妇女乙的手腕,欲绑架乙后出卖。乙欺骗甲:“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甲信以为真,放弃。甲关于“性病”有认识错误,但甲在前提条件“能够继续实施拐卖妇女罪”上没有认识错误,仍能够继续实施,只是觉得卖不到好价钱而主动放弃,定中止。(2004年第4题)

例2

甲强奸乙女,乙女欺骗甲:“我有性病(或艾滋病)。”甲信以为真,放弃。甲关于“性病、艾滋病”有认识错误,导致甲在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上有认识错误,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这种属于真正重要的认识错误。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甲主观认为无法继续,被迫放弃,所以定未遂

  1. 甲欺骗乙,乙产生认识错误。但是,乙并没有放弃犯意,犯罪未呈现终局形态。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不需要考虑。
示例

例如,甲强奸乙女,乙女欺骗甲:“我不反抗了,我也认了,但能不能歇会,喘口气?”甲信以为真,便松手,两人坐在路边。2分钟后,乙终于看到行人,大声呼救。甲见状逃离。甲松手,不表示甲主动放弃了犯意,只是暂时性停顿,不能将此举动认定为中止。最后甲被迫逃离,定未遂

(三) 特定对象不存在

这是指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该特定对象在客观上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定未遂。

  1. 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例如

甲盗窃银行的保险柜,好不容易打开后,发现里面只有2元钱,非常失望,转身离去。 甲构成盗窃未遂。甲的盗窃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巨额现金),因为不存在,只能是未遂。 即使他拿走了2元钱,因为相对于巨额现金而言,拿走两元钱跟没拿一样,仍是盗窃未遂。

  1. 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例1

甲让乙杀丙。乙在大街上发现丙,正要开枪时,突然发现对方不是丙,赶紧收枪。 (1)由于特定对象不存在,乙只能构成未遂。 (2)定未遂,而非犯罪预备,是因为甲的行为对丙已经产生了紧迫危险。 (3)此时,不能认为:乙客观上可以继续杀人,所以定中止。 因为此时乙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特定的行为对象不存在,只能认为是无法继续。 (4)当然,如果乙将认识错误进行到底并杀了人。这便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成立杀人既遂。 这时定既遂,是因为乙已经造成实害结果了。而本案中的乙在最后一刻没有产生认识错误。

例2

甲抓住杀父仇人乙,举刀要砍杀。 情形一(2009年第5题),乙欺骗甲:“我只是执行者,主谋是丙,你应该找他!” 甲相信,放掉乙,去找丙。 情形二,乙欺骗甲:“不是我杀了你父亲,是丙杀了你父亲!你应该找他!” 甲相信,放掉乙,去找丙。 情形一中,甲在前提条件“能不能继续杀乙”上没有认识错误,认为能继续杀乙, 在此前提下放弃杀乙,属于主动放弃,定中止。 情形二中,甲在前提条件“能不能继续犯罪”上有认识错误,认为特定对象不存在, 不能继续杀乙,在此前提下放弃杀乙,属于被迫放弃,定未遂。

二、成立条件二: 中止行为

这是指成立犯罪中止,要求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中止行为。根据是否实行终了,犯罪中止分为两种情形。

(一) 行为实行终了与行为未实行终了

这里的行为是指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实行终了,是指能够导致既遂结果的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否则属于未实行终了。 提示:行为实行终了不等于犯罪既遂,犯罪既遂要求实害结果发生

例1

甲举刀砍了乙脖子一刀,导致致命伤。此时属于实行终了。 第一,此时甲被抓捕,乙被救活。甲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 第二,此时甲后悔,将乙救活。甲属于实行终了的中止。

例2

甲举刀准备砍乙时,此时属于未实行终了。 第一,此时甲被抓捕,甲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第二,此时甲后悔,自动放弃。甲属于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二) 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

  1. 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的停顿。 例如,甲入室盗窃,发现财物过多,便出门去叫同伙一起搬运,不是盗窃中止。

  2. 如果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 例如,甲欲盗窃乙家电冰箱,入室后看到笔记本电脑,便放弃电冰箱而窃得笔记本电脑,是盗窃既遂。

(三) 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行为实行终了后,要成立中止,仅自动放弃犯罪是不行的,还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有效防止”包括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可能的有效性,是指防止措施要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实际的有效性,是指防止措施实际防止了结果发生。注意,这种防止措施还要求真诚努力地去完成。

例1

甲砍了乙两刀,导致致命伤,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邻居将乙救活。 甲的防止措施不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成立犯罪中止。

例2

甲点燃仓库后又后悔,大喊:“着火了,救火啦!”然后逃离。甲的中止行为没有真诚努力去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成立条件三: 有效性

这里的有效性,是就“实行终了的中止”而言的,是指实际的有效性。 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一)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1.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而不是指没有发生任何结果。 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对这两种中止的处罚是不同的(参见下文)。
例如

(2003年第42题),王某欲杀死李某,捅了两刀,看到李某流血不止,又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抢救过来,但仍身受重伤。王某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1. 因果关系问题。犯罪中止的模型如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多数说认为,不要求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即不要求结果未发生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例1

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送乙去医院。 经查明,毒药不可能致人死亡,不用送医也不会死。 (1)甲的抢救措施与乙的“未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即使如此,仍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2)从认识错误角度也可以分析。本案中甲实际上产生了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能够既遂而主动放弃, 实际上客观无法既遂。对这种认识错误,应看主观而定,定中止。(2003年第42题,2016年第53题)

例2

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立即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马上到来,甲出门迎接急救车,接到急救车,进屋发现乙不在。 原来,邻居丙开车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甲成立犯罪中止。

(二) 发生了危害结果

一般而言,发生了危害结果,那么行为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这种情形被称为有效性的例外。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使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来判断。 第一步,介入因素若异常,则与先前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看谁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如果介入因素阻断了救助行为, 则表明介入因素的作用大,那么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标准案例

(2014年第53题): 甲以杀人故意将乙刺成重伤,又后悔,便开车送乙去医院,在路途中甲不慎酿成车祸,车祸直接导致乙死亡。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车祸,比较异常。 第二步,车祸阻断了救助行为,并且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而先前犯罪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只剩下犯罪未遂与中止可供选择。 由于未遂是指想继续杀死,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杀死,所以不成立未遂,只能成立犯罪中止。 车祸是由甲造成的,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对甲定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常见的错误是,对甲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巩固练习

题1(2015年第6题),甲用毒蛇咬乙,乙中毒,甲后悔,开车送乙去医院,途中乙不想活了,跳车逃走,三小时后中毒死亡。 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就不会死。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乙的逃离行为,比较异常。 第二步,介入因素阻断了救助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而先前犯罪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 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只能成立犯罪中止。

题 2 (2020年试题),宋某杀害刘某,致刘某重伤昏迷,生命垂危。 宋某心生怜悯,想要抱起刘某送去医院救治,不料脚下一滑,和刘某一起摔倒在地,刘某原本已经生命垂危, 加上摔倒,很快死亡。 假设一:摔倒行为比较异常。先前重伤行为与摔倒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二因一果。 假设二:摔倒行为不异常,那么先前重伤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因此,无论摔倒行为是否异常,宋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这表明宋某的中止行为没有实际有效性,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可能有效性实际有效性结论范例
中止甲用刀捅了乙,送乙到医院,救活
×未遂甲用刀捅了乙,扔包卫生纸后离去。乙被邻居救活
×既遂甲用刀捅了乙,送乙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介入因素-)×中止甲用刀捅了乙,送乙去医院,遇到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

四、犯罪中止的处罚

第24条第2款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 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

  1. 这里的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否则就构成犯罪既遂了。

  2. 这里的损害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

例1

甲制服了妇女乙欲强奸,猥亵完了后又不想强奸了。由于刑法处罚强制猥亵妇女这种危害结果, 所以甲虽成立强奸罪中止,但属于“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不能认定为“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例2

甲入户伤害乙,乙哀求,甲放弃。由于刑法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所以甲虽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但属于“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023年试题)

例3

甲抢劫乙,导致轻微伤后,又不想抢劫了。由于刑法不处罚轻微伤这种危害结果, 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二) 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中止中有两个行为:一是先前的犯罪行为,二是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注意:这里的“损害结果”是指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不包括防止措施导致的损害结果。

例1

甲晚上盗窃仓库,将一个零部件从机器上拆下来,导致机器被毁,甲抱着零部件往外走,尚未走出仓库门,又后悔,放下零部件,走出仓库门。 甲成立盗窃罪的犯罪中止。甲的先前盗窃行为导致机器被毁, 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例2

甲晚上盗窃仓库,拿起地上的一个零部件往外走,尚未走出仓库门,又后悔,便返身打算放回去,不慎脱手, 砸死了熟睡的保安。甲成立盗窃罪的犯罪中止。该损害结果(死亡结果)不是先前盗窃行为导致的, 而是后面的中止行为导致的,因此,在处罚盗窃罪的犯罪中止时,不属于“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而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然后,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例3

甲投毒杀乙,药性尚未发作,甲又后悔,便送乙去医院,路上甲不慎酿成车祸,致乙死亡。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该死亡结果不是先前杀人行为导致的,所以该犯罪中止不属于“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而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甲酿成车祸,致乙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前面的故意杀人罪(中止)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