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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二节 犯罪未遂

问题

某日,狗剩驾驶推土机去往工地,看到前方一位女士(小美)向前走,身材曼妙,顿起奸淫之心。 狗剩将推土机的斗轻轻放下来,从身后将小美铲进斗里,驾驶推土机一路狂奔,行至僻静处,放下斗,准备奸淫。 小美爬出来,狗剩一看,长相实在太磕碜,便连忙道歉。小美骂骂咧咧离去。对狗剩如何处理?(推土机强奸案)

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有两个: 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第二,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得逞”,表明不是犯罪既遂。 “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表明不是犯罪中止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一)区分标准

二者的区分: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 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是着手。 因此,关键区分在于着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区分标准也是是否着手。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若是,则属于着手。 例如,甲欲毒杀乙,向乙邮寄毒药,寄出时不是着手, 收到时是着手 。(2019年试题)

(二)易考情形

  1. 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例1 (2006年第54题)

甲乙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好凶器,上了出租车,谎称去郊外,打算在郊外动手。 出租车行驶到某检查站,甲乙发现检查人员怀疑自己,便逃离。 甲乙是犯罪预备。例2 (2024年试题),甲欲抢劫哨兵手中的枪, 夜晚埋伏于哨兵身后草丛,没有机会下手,遂放弃,于返回途中被抓捕。 甲构成抢劫枪支罪的犯罪预备

  1. 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示例

例1,将妇女向车里拖,准备在车里强奸,向车里拖时就是着手。

例2,在本节开头“推土机强奸案”中,狗剩用推土机铲的行为,属于已经着手。

例3,甲欲强奸乙女,埋伏在乙女下班回家路上,由于乙提前路过,甲没等到。甲构成犯罪预备。(2006年第54题)

  1. 盗窃罪。

入户盗窃,翻院墙,不算着手;翻进去后,若屋里没人,撬门算着手; 若屋里有人,进门后才算着手。如果题干没有特别交代,就以屋里没人为准。

  1. 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

  2. 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才是着手。 制造完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索赔事宜,不是着手。

  3. 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三)特殊问题

  1. 隔离犯的着手。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上的间隔

例如,邮寄毒药杀人。隔离犯的着手标准: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示例

例1,甲邮寄一盒有毒饼干给乙,乙收到时,甲才算杀人着手。如果收到但不打开,那么打开时算着手。(2019年试题)

例2,甲邮寄炭疽热病毒粉给乙,由于该病毒粉在邮寄途中一旦泄漏就有传播危险,所以寄出时就是杀人着手。

  1. 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被利用人着手,就视为间接正犯着手。
示例

例如,甲指使小孩入室盗窃乙家,甲指使时不算着手,小孩着手实施时才算着手;小孩在去乙家路上被人拐卖了,则甲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

二、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例如(稻草人案),甲在荒无人烟的沙漠里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乙而开枪。甲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犯罪行为必须是个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必须是对法益制造危险的行为。 甲的开枪行为对任何人的生命法益都没有制造危险,不是危害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不能犯的法律效果是作无罪处理,因此不能犯也常被称为不可罚的不能犯

(一)分类

  1. 对象不能犯: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在沙漠里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射击。

[注意]对象错误与对象不能犯。二者的相同点是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对象认识错误。 区别在于:对象错误中,行为具有危险性,属于危害行为,构成犯罪; 对象不能犯中,行为不具有危险性,不属于危害行为,也即行为不构成犯罪。

示例

例1,甲看到前方有个人,误以为是仇人李四,实际是王五,向其开枪,没有击中。这种行为对王五有危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这属于对象错误,一般在“事实认识错误”中讲解。

例2,甲在四下无人的沙漠里,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而开枪。这种行为对他人生命没有任何危险,甲无罪。这属于对象不能犯,一般在“犯罪未遂”中讲解。

  1. 手段不能犯:因为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用一把无法射击的坏枪射杀人。

[注意1]打击错误与手段不能犯。二者的相同点是行为客观上都出现了方法错误。区别在于:打击错误中,手段具有危险性,属于危害行为,构成犯罪;手段不能犯中,手段不具有危险性,不属于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示例

例1,甲举枪射杀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乙身边的丙。甲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构成犯罪。这属于打击错误,一般在“事实认识错误”中讲解。

例2,甲举枪射杀乙,发现枪原来是一把早已生锈的坏枪,根本无法射击。甲的行为不具有危险性,不构成犯罪。这属于手段不能犯,一般在“犯罪未遂”中讲解。

[注意2]迷信犯。迷信犯是手段不能犯的一种,也无罪。 这是指由于迷信无知,误以为手段会产生结果,其实手段没有任何危险性,根本不会产生结果。 例如,捏小人插针诅咒对方死亡。又如,误以为寺庙的香灰能毒死人而用来投毒杀人。

(二)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阶层与种类不能犯未遂犯
客观阶层危害行为✗,因为对法益没有危险危害行为✓,因为对法益有危险
主观阶层犯罪故意✓犯罪故意✓
结论无罪有罪,未遂

二者的区分标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 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的判断标准:

  1. 主观说与客观说

(1) 主观说(少数说):行为有无危险,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有危险,那么行为就有危险。

(2) 客观说(多数说):行为有无危险,是一种客观判断,以客观现实情况为准。

例如

甲将面粉交给乙,谎称是毒品,让乙运输,乙以为是毒品而运输,途中被抓。 主观说认为,从乙主观认识看,运输行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乙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客观说认为,从客观现实情况看,甲欺骗了乙,乙根本不可能运到毒品,运输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乙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属于对象不能犯。

  1. 客观危险说与具体危险说

客观说包括客观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

(1) 客观危险说(少数说):行为有无危险,应从事后角度和科学专家角度判断。 这是“事后诸葛亮”的标准

(2) 具体危险说(多数说):行为有无危险,应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例如

甲欲杀乙,向乙投放1毫克毒药,乙服用后未死。 事后,专家鉴定查明,该毒药1毫克不会致人死亡,没有致命危险。 客观危险说认为,基于此,甲的行为没有危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手段不能犯。 具体危险说认为,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看,1毫克毒药也是毒药,万一甲在行为时投放量大一点,就有致命危险。 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未遂。

具体危险说的判断方法:从行为时一般人角度看问题,就是用辩证的眼光看问题,也即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看问题。 从事后诸葛亮角度看问题,就是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眼光看问题(形而上学的眼光看问题)。 如果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看,行为对法益有危险, 但由于偶然因素没有导致实害结果,此时不能因为没有实害结果就否认行为的危险性。 危险性就是指可能性。判断危险性,就是判断可能性。 偶然没发生,不代表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例1

甲拦路抢劫乙,发现乙身无分文。不能因为乙身无分文而认为抢劫行为没有危险性。甲构成抢劫罪未遂。

例2

甲夜晚潜伏乙家谋杀乙,从窗户外向乙的床铺猛开枪,实际上床上无人。不能因为床上无人就认为开枪行为没有危险性。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例3

甲向乙开枪射击,乙因为身穿防弹衣而毫发未损。不能因为乙没有受伤而认为开枪行为没有危险性。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009年第52题)

:::test[巩固练习]题1 甲乙相距100米,甲向乙开枪,没有射中乙。事后鉴定发现,甲的手枪最大射程只有90米,不会射中乙。不能因为这一次没有打中就认为这种行为没有危险性。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题2

甲欲杀乙,向躺在床上的乙开枪。情形一,实际上,开枪前,乙已经死了有二十分钟。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生命的危险性,属于对象不能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情形二,实际上,开枪前两分钟,乙刚死。从联系、发展的眼光看,人咽气有个过程,有可能早死几分钟或晚死几分钟,而甲对此又不知道,甲有可能早几分钟开枪。因此,甲的行为具有侵害乙的生命的危险性、可能性,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003年第4题)

题3

甲入室盗窃,发现女主人睡着了,便强奸,发现是男人。由于有妇女存在的可能,因此甲有侵害妇女的危险性,构成强奸未遂。假如题中特别交代“该住处不可能有妇女存在,是个和尚宿舍”,则属于对象不能犯,不构成强奸罪。(2005年第7题)

题4(欺骗案)

甲欺骗乙,故意给乙一把空枪,让乙开枪打死丙。乙不知情而开枪。乙的行为对丙没有危险性,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总结] 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公式:从客观角度→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行为有无危险

提示

概念界定问题。传统理论将不能犯分为“可罚的不能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但是,张明楷教授认为,不能犯就是指不可罚的不能犯。传统理论将未遂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张明楷教授认为这种分法没有必要,反倒增加问题的复杂度。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454、464页。实际上,这是概念界定问题。对应的事实特征和结论都是一样的。 在此不存在实质的观点之争,只是概念界定之争。概念界定之争没有实际意义。

案件事实特征结论简洁名称(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名称(术语)复杂名称(传统观点)
行为对法益没有危险(例如,在荒无人烟的沙漠,甲误以为稻草人是仇人而开枪)无罪不能犯绝对不能犯,不可罚的不能犯
行为对法益有危险(例如,甲误将砒霜旁边的白糖当作砒霜,投给乙)有罪未遂犯相对不能犯,可罚的不能犯,不能犯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