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几讲已将客观要件讲解完毕。一个行为具备了客观要件后,只是暂时表明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 如果存在阻却(排除)事由,那么最终该行为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用再判断责任阶层,就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第一节 正当防卫
小芳的父亲晚上看到窗户外面有人影,以为是小偷,将对方打倒在地,导致轻伤。 实际上对方是小芳的男友狗蛋,前来与小芳幽会。对小芳的父亲该如何处理?(幽会被打案)
第20条第1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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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条件 |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
时间条件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意思条件 | 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 |
对象条件 | 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
限度条件 | 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
[注意]体系地位(四星级考点)。正当防卫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那么就需要事先存在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然后再通过“正当防卫”将违法性阻却(排除)掉。先有“尘土”,再将“尘土”扫掉。 因此,讨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已经符合客观要件,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具有“犯罪行为”的表面特征。如果一个行为不符合客观要件,就没必要讨论该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即使该行为也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 亦即,审查步骤走不到“违法阻却事由”这个版块。
一、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一)不法性
- 不法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因为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 山洪暴发、地震灾害、野狗咬人等只能视为单纯的危险,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予以制止。 例如,甲在路上看到乙在强奸妇女,甲对乙可以正当防卫。
- 不法侵害包括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 对这类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但需要满足紧迫性条件。 例如,外国间谍甲正在窃取我国国家秘密,群众乙看到,情况紧急,乙对甲可以反击防卫。(2024年试题)
(二)客观性
不法侵害,只要求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至于在“不法侵害”前加什么修饰语并不重要。
- 客观阶层的修饰语
无论是对作为的或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例如(2019年试题),甲开车不慎撞伤乙,欲逃逸,行人丙强迫甲救助乙,属于针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
- 主观阶层的 修饰语
无论是故意的或过失的不法侵害,还是对无责任年龄者的或无责任能力者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
(客观)违法阶层 | (作为或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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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责任阶层 | 故意的不法侵害 |
(主观)责任阶层 | 过失的不法侵害 |
(主观)责任阶层 | 无责任年龄的不法侵害 |
(主观)责任阶层 | 无责任能力的不法侵害 |
对其均可正当防卫
例1,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乙当作野兽准备射击,站在甲身后较远的丙发现甲的行为,赶紧开枪将甲打伤,保护了乙的生命。甲的行为属于过失的不法侵害,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009年第3题)
例2,精神病患者乙在暴力伤害儿童,甲知道乙是精神病患者,使用暴力制止乙。甲制止乙的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注意:正当防卫制止的是不法侵害,紧急避险避免的是单纯的危险。因此,不能认为甲在紧急避险。 (2014年第52题)
注意:原则上,面临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躲避义务,也即“正义不需要向不正义让步”。 但是,例外的是,遇到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应先采取躲避措施;若无法躲避,则可以反击防卫。
- 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 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 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没有任何疏忽,由于不可抗力(如发生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主人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 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 反击狗,属于(防御型)紧急避险 ①。
(三)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例1,在本节开头“幽会被打案”中,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因此小芳父亲属于假想防卫。
例2,甲看到乙在不法侵害丙,便上前将乙扑倒,实际上乙是便衣警察,在抓捕丙。甲属于假想防卫。
例3,小芳与情夫狗剩正在家中苟且,丈夫狗蛋回家,小芳情急之下指着狗剩喊:“他强奸我,赶紧抓!”狗蛋不知情,将狗剩打伤。狗蛋属于假想防卫。小芳属于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
- 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
- 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 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便对其防卫,属于事前防卫; 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其防卫,属于事后防卫。 二者都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构成正当防卫。
(一) 不法侵害的开始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 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例1,甲在自家院墙上插了碎玻璃片,小偷乙翻墙时被划伤。甲不属于事前防卫,而属于正当防卫。
例2,甲在自己花房周围私拉电网,电死了小偷。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第一,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第二,对盗窃者使用致死手段,不具有相当性。
例3,乙盗窃甲家,甲家看家护院的狗咬住乙。甲不属于事前防卫,而属于正当防卫。
(二) 不法侵害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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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的内容。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 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 否则,仍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020年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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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的危险(反扑可能性)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
(1) 判断的时间。应从行为时判断, 而不应从事后角度判断,也即应从当时的情景判断,不应事后诸葛亮,不应从事后查明的证据去判断。
(2) 判断的视角。应从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而不应从上帝视角判断。 也即,应尊重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要求一般人冷静、理性地判断危险情况。
例如(昆山龙哥案,2018年试题“扁担案”的原型),龙哥从宝马车上取刀砍于海明,刀脱手,二人抢刀, 于海明抢到刀,为阻挡龙哥,用刀捅龙哥,龙哥被刺中后跑向自己的轿车, 于海明追砍龙哥。事后查明,龙哥跑向轿车时,只是想逃离现场。 但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在当时的情境下,龙哥有可能从车里拿凶器重新投入战斗或开车撞于海明, 因此,于海明面临的危险尚未彻底解除。于海明此时追砍龙哥的行为属于防卫适时,而非事后防卫 ②。
[注意] 财产犯罪的特殊处理。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 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例如(2007年第2题),甲使用暴力抢劫到乙的财物后逃跑, 乙当场就追,追上后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致甲重伤。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事后防卫。
(三)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
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甲使用暴力抢劫乙,被乙打晕在地。乙看到甲昏迷不醒,为了教训甲,又将甲打成重伤。 乙后面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成立故意伤害罪。这种行为不成立防卫过当, 不能享受防卫过当的从宽处罚待遇 ③。
三、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讨论的是,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 防卫意思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图构成。 防卫认识(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 防卫意图(又称防卫意志、防卫动机),是指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是出于正当意图、动机,也即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一) 防卫认识
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理论上存在激烈争议,争议主要体现在偶然防卫问题上。
-
偶然防卫的辨认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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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的类型
(1) 故意型偶然防卫。
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乙→丙)。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甲属于偶然防卫。甲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2) 过失型偶然防卫。
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附近的甲开枪打死。 甲是猎人,正坐在附近擦枪,不慎走火,打死了乙。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甲属于偶然防卫。甲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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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五星级考点)
(1) 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无论是故意型偶然防卫,还是过失型偶然防卫,所有的偶然防卫均构成正当防卫。
(2) 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所有的偶然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接下来,需要判断偶然防卫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上述故意型偶然防卫中,甲的行为是坏行为,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此基础上是否构成既遂?既遂结果有两个要求,第一,在事实判断层次,存在死亡结果; 第二,在法律评价层次,该死亡结果被评价为危害结果(坏结果) ④。 不能认为,只要是死亡结果就是既遂结果。 在法律评价上,通过综合比较,甲杀了乙,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救了丙,整体上是个好结果,不是危害结果,因此对甲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剩下只有两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与未遂。由于甲没有中止行为,根据排除法,对甲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许多同学对这个结论难以理解,还请多读两遍 ⑤。
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上述过失型偶然防卫中,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成立过失犯罪,有三项要求,一是有过失行为(坏行为),二是有实害结果(坏结果),三是有因果关系。 甲有坏行为,但没有坏结果,因为杀了乙,救了丙。因此,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作无罪处理。
[提示] 防卫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没有哪个是多数说,二者平分秋色。
- 总结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相同点: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句上,二者都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区别在于: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假想防卫是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制止不法侵害 | 偶然防卫 | 假想防卫 |
---|---|---|
客观要件 | √ | × |
主观要件 | × | √ |
结论 | 观点展示 | 不构成正当防卫 |
(二) 防卫意图
甲看到仇人乙在强制猥亵妇女,出于报复心理攻击乙,将乙打倒。 第一,甲认识到了乙在实施不法侵害,甲具有防卫认识,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 第二,甲不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而攻击乙,而是出于报复心理。甲不具有防卫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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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上例中,甲虽然缺乏防卫意图,但是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可成立正当防卫。(2011年第7题)
-
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也即,合法动机和不法动机可以并存。例如,甲看到仇人乙在强制猥亵自己的女友,一方面出于报复心理,另一方面出于救助心理,攻击乙,将乙打倒。 甲既有报复心理(侵害意图),也有防卫意图,二者并存。甲成立正当防卫。
(三) 缺乏防卫意思的另两种情形
- 防卫挑拨
这是指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例如辱骂乙、推搡乙、扇乙耳光),促使乙侵害自己(例如乙用拳头反击甲),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
结论: 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理由:第一,甲没有防卫意思,只有犯罪故意,属于恶意利用正当防卫制度。 第二,甲的挑衅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乙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对乙的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
甲和朋友乙一同吃夜宵,聊天中,甲戏称乙是肥猪200斤,乙气不过,用身体压制瘦小的甲,致甲呼吸困难、无法动弹,有生命危险。 甲用酒瓶砸乙,致乙重伤。甲没有恶意利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属于防卫挑拨。 乙对甲实施严重的不法侵害,甲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2023年试题)
- 相互斗殴
这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也即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这种情形类似于决斗。例如,甲乙为了争抢女友小芳,双方约架,在大街上相互打架。
(1) 处理结论
结论一: 斗殴无防卫,也即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理由是,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而相互斗殴是不正对不正,是狗咬狗,都没有防卫意思,都有不法侵害的意思。
结论二: 斗殴有承诺。双方意识到斗殴会使自己受伤,仍自愿参与斗殴,表明对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有预见、有承诺。 但是,轻伤害可以承诺放弃,重伤害及生命即使承诺放弃也无效。 因此,相互斗殴中,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打成重伤或打死,则成立犯罪。(2010年第7题)
当然,相互斗殴过程中也会出现正当防卫的情形。
例1 (一方停止斗殴),甲乙相互斗殴,甲中途停止,求饶或逃跑,乙继续侵害。此时甲可以正当防卫。
例2 (一方突然升高级别),甲乙相约赤手空拳斗殴,乙突然掏出手枪欲杀害甲。对于乙的这种严重不法侵害,甲没有承诺,甲此时可以正当防卫。
(2) 相互斗殴与“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在正当防卫”的区分:
第一,看谁先动手。先动手的一方是不法侵害,还手的一方是防卫行为。
第二,看地点。如果上门打人家,人家的反击是防卫行为。
[提示]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认为其有不法侵害的意图。 例如,甲要上门打乙,乙在家里提前准备好菜刀用来防卫。不能因为乙准备了菜刀,就认为乙有不法侵害意图,进而认为乙与甲在相互斗殴。
四、对象条件
对象条件,是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一) 防卫反击的对象
- 针对共犯人
甲教唆乙丙丁杀害小芳。乙望风,丙给丁递刀子,丁实施捅刺。小芳能对谁实施防卫反击?
结论:第一,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反击。第二,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反击。 第三,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基于此,上述案例中,小芳对甲乙不能防卫反击,对丙丁可以防卫反击。
- 针对物品
情形一(抡铁锤案): 甲骑摩托车要撞乙,乙用铁锤砸倒摩托车,导致车毁坏,甲摔倒。 情形二: 甲骑摩托车找到乙,停好车,追打乙,乙逃跑,彻底甩掉甲,发现甲停在路边的摩托车,出于泄愤,蹦倒摩托车,导致车毁坏。哪种情形,乙属于正当防卫?
结论: 正当防卫的手段,既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身体,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物品。 毁坏物品,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 基于此,情形一中,乙成立正当防卫。情形二中,乙不构成正当防卫,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为条件)。(2022年试题)
(二) 三种特殊情形
- 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之下将丙的珍贵花瓶拿起砸向甲,砸中甲,导致花瓶毁损。
[结论] 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以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为前提),二者想象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 虽然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民事上应赔偿丙。(2016年第6题)
- 甲拿起丙的珍贵花瓶扔向乙,欲伤害乙,乙用手臂抵挡,花瓶掉地上,摔碎。
[结论] 乙的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因此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丙不成立紧急避险。 理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违法性阻却事由,要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要求行为先要有违 法性(法益侵害性)。 第一,乙只是单纯抵挡,不是反击甲。 第二,花瓶摔碎,这一法益侵害结果应归责于甲,而不应归责于乙。 乙的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在客观要件这一步就得出无罪结论。 提示,该案与上文“抡铁锤案”区别在于,该案中,乙只是单纯抵挡物品,不是反击甲的不法侵害。 而“抡铁锤案”中,乙用铁锤砸摩托车,是一种反击行为,反击甲的进攻。
- 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之下将丙的珍贵花瓶拿起抵挡(没有反击),花瓶毁损。
[结论] 第一,乙对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乙只是抵挡,不是反击甲。 第二,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因为乙为了保护自己身体法益,不得已损害丙的财产法益。(2024年试题)
五、限度条件
第20条第2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 判断标准
第一位判断标准: 必要性标准。这是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过当。这主要是从如何制止不法侵害的角度考虑问题。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判断必要性,应从行为时的情境,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不能从事后的、理性人或上帝视角去判断。 要考虑造 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第二位判断标准: 相当性标准。这是指,根据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不法侵害越轻,则防卫级别也应越低。
例1,狗蛋屡次半夜闯入村里寡妇小芳家,使用暴力强奸小芳。 有一次,狗蛋又半夜闯入小芳家,要求小芳脱衣服。 小芳孤立无援,欺骗狗蛋喝杯枸杞茶(实际是毒药),狗蛋不知情中毒身亡。 如果将相当性作为第一位标准,则会认为,狗蛋尚未实施暴力,小芳就将其毒死,应成立防卫过当。 而将必要性作为第一位标准,则会认为,此时的小芳别无他法,只有毒死狗蛋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 若等到狗蛋实施暴力,则小芳便失去制止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了。
例2,小偷翻窗,下半身还卡在外面。主人用菜刀将小偷砍成重伤。主人构成防卫过当。(2019年试题)
(二) 防卫过当
法条规定: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 具体要求 | 范例 |
---|---|---|
客观要件 | 发生过当结果 | 甲轻伤害乙,乙开枪反击,虽然手段过当,但只造成甲轻伤。对此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也即,即使手段过当,但没有过当结果,不构成防卫过当 |
主观要件 | 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 甲轻伤害乙,乙用木棍反击,竟致甲死亡。1.此时,乙属于客观意义上的防卫过当。2.到了主观要件,如果对甲的死亡有过失,则成立最终意义上的防卫过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如果没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则不负刑事责任① |
六、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 条文属性
该款规定并没有改变正当防卫的一般成立条件。要成立最厉害的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例如,要符合时间上的适时性、手段上的必要性和相当性等。 其特殊性仅体现在,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防卫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伤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由此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第20条第3款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不能认为,只要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就可以杀死侵害人。该款规定只是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提醒法官,由于防卫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
第二,由于该款是注意规定,不是特事特办,因此不能认为:只有针对该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防卫导致死亡才可能属于正当防卫,
(二) 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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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这是指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成立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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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1)这四项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例如,“抢劫”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绑架”包括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
(2)这四种犯罪行为必须是暴力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只能实施一般的正当防卫。
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或投毒杀人,对母亲、投毒者不能实施特殊正当防卫,致其重伤或死亡。 若致其重伤、死亡,则属于防卫过当。但是可以实施一般的正当防卫。 又如,用麻醉方法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拟制的抢劫(只对物暴力),对抢劫者不能实施特殊正当防卫,致其重伤、死亡。(2021年试题)
-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例如,劫持航空器罪、放火罪、爆炸罪、暴动越狱罪,对这些犯罪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大总结] 追小偷的问题
(一) 追小偷的行为包括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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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财行为。这是指,追小偷是为了夺回财物。这又分为两种情形:
(1)正在追的途中,小偷自己摔死。正在追的行为本身合法,无罪,不需要用正当防卫来论证无罪。
(2)追上,夺回财物。这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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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行为。这是指,追小偷是为了扭送。这是合法行为,但条件是,只能以控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为目的和限度,不能夹带“私货”,如泄愤伤害等。如果题中没有特别交代 ,追小偷的行为一般指扭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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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指,追小偷是为了伤害侮辱等,或者先是为了扭送,追上控制后,又实施伤害侮辱。这都属于不法侵害行为。(2020年试题“偷狗案”)
(二) 考察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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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逃跑过程中,不慎摔死。
(1)如果追小偷的行为属于追财行为、扭送行为等合法行为,则与小偷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因果关系的“因”必须是危害行为。(2010年第3题)
(2)如果追小偷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则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看介入因素(被害人自身行为也即小偷摔倒)是否异常。对此需要情景化判断,看追的行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如果甲拿着棍棒要殴打小偷,紧追不舍,小偷逃跑时摔倒,便不异常,那么死亡结果与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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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者追的过程中,不慎摔死,或被车撞死。
结论是,追捕者的死亡与小偷没有因果关系。理由是,小偷的逃跑行为没有给追捕者制造危险,不是危害行为,不符合“因”的要求。在此前提下,不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2013年主观题,2019年试题)
(三) 考察作为义务
小偷逃跑过程中,跳河,有淹死危险。追捕者有无救助义务?
判断标准: 追赶行 为对小偷是否制造紧迫危险,小偷是不是被迫跳河。如果是,则有救助义务。 如果不是,例如追捕者距离小偷还有较远距离,小偷此时跳河,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追捕者没有救助义务。 注意,此时不需要考察追的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多数说认为,即使是合法行为,若对法益制造紧迫危险,也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刘某持西瓜刀闯进超市抢劫,超市员工陈某反击。二人扭打中,陈某夺下刀然后扔掉,碰巧砸中旁边的王某头部,致其重伤。刘某未取得财物,见状逃跑, 出了超市后骑自行车逃跑。陈某追上,扑上前去,将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刘某摔伤(轻伤),陈某也摔伤(重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0年回忆版金题) ⑥
A. 刘某对王某的受伤负刑事责任
B. 陈某致王某受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C. 陈某致王某受伤,系防卫过当
D. 刘某对陈某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