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关于“因”的要求
-
因果关系解决的问题 ①。
第一,故意犯罪的既遂与否问题。如果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该罪不成立既遂。
第二,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如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第三,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由于过失犯罪的成立须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求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均要求过失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的判断顺序。
第一、先判断“因”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再判断“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最后判断因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个审查顺序很重要。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因”必须是危害行为,也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第四讲“行为”中已经讲解了危害行为的要件。在此再总结引申一下。
一、行为没有制造危险
如果行为对法益未制造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2006年第13题),甲想杀死乙,劝乙(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在雷雨天去森林里采蘑菇。乙便去,被雷击死。甲的劝说行为并未给乙的生命制造危险,不属于危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当确定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后,由于不符合因果关系中“因”的要求,便不需要再进一步判断因果关系的问题。
题1(2013年第5题),甲欲伤害乙,送乙一双溜冰鞋,希望乙溜冰时摔伤。乙果然摔伤。甲的赠送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属于生活行为,与乙的受伤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题2(2019年试题),甲抢劫到乙的财物后逃跑,警察丙为了追赶甲,闯红灯,被车撞死。甲的抢劫行为已经结束,现在是逃跑行为,逃跑行为未对丙的生命制造危险,不是危害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二、行为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多数说认为,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若属于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这个判断任务主要存在于过失犯的场合。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项:一是存在危害行为;二是造成实害结果;三是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过失犯罪的危害行为,是指违反注意义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的行为。行为是否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主要看行为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
例如(2015年第53题),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甲遵守义务,正常行驶,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甲,而应归属于乙。
题1(2010年第3题),甲追赶小偷,想控制住小偷,将其扭送到派出所,小偷慌乱中撞上疾驶的汽车身亡。甲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没有给小偷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是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小偷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题2(2022年试题),夜晚,甲遵守交通规则,正常驾车进入地下车库,不料在下坡拐弯处轧死躺在地上的乙。 乙当时睡在此处,而此处严禁睡觉。 甲在下地库时,没有“仔细检查地面有没有人躺着”的义务。相反,其他人有“不在地库下坡处躺着睡觉”的义务。 甲能够信赖不会有人躺在下坡处睡觉,这是一种信赖利益(信赖原则)。 因此,甲虽然在客观上对乙制造了危险,但是在法律上没有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连危害行为都不是,便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早期传统理论用意外事件作为甲无罪的理由。 然而,意外事件是主观阶层的要素。当在客观上甲没有危害行为,直接得出无罪结论后,便不需要进入主观阶层考察甲对死亡结果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