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有两个最:地位最重要,难度最大。法考主要考查两大板块。 第一,四大共犯人角色: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第二,四大角色与其他知识点的结合,主要考查共犯人之间“步调不一致”。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分工分类
从分工上看,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例如,甲教唆乙丙共同盗窃丁家。乙提供钥匙,丙入户盗窃。甲是教唆犯,乙是帮助犯,丙是实行犯。 教唆犯、帮助犯统称为狭义共犯(广义的共犯就是指共同犯罪人,包括了所有参与犯罪的人)。 实行犯又简称正犯。
实行犯与狭 义共犯的区分标准是:对法益的侵害方式不同。实行犯对法益的侵害是直接性的。 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是间接性的,需要凭借实行犯才能发挥作用。
- 从数量上看,正犯包括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
例1,甲教乙抢劫银行。乙抢劫了银行。甲是教唆犯,乙是单独正犯。
例2,甲、乙共谋一起抢劫银行,并且一起使用暴力抢劫了银行。甲、乙属于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
- 从方式上看,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实行行为。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利用他人实施,对他人有支配力。
例1,甲指使7岁小孩乙入户盗窃,乙照办。乙是甲的犯罪工具,甲是间接正犯。如果甲亲自盗窃,则甲是直接正犯。
例2(2023年试题),下列说法是否正确:“间接正犯的对应概念是单独正犯”?答案:说法错误。
考试主要考查四大角色: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也即,两个正犯,两个共犯。
- 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共同正犯,缺少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则被称为简单共同犯罪。如果存在共犯,则被称为复杂共同犯罪。
(二)作用分类
从作用来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主犯起主要作用。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
(三)结构分类
从结构上看,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例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既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 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例如,重婚罪、聚众斗殴罪,不可能由一人实施。必要共犯包括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对向犯。
对向犯(对合犯),是指在行为结构上二人处于对向或相向关系。对向犯包括三种情形:(2012年第55题,2023年试题)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例如,行贿罪与受贿罪。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①。
二、共同犯罪的原理
10岁的狗蛋强奸小芳,指使老大爷为其望风。后狗蛋得手。对二人该如何处理?(老大娘望风案,2012年第9题的模型,2022年试题模型)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刑法设立共同犯罪制度,要解决的问题是:甲制造了违法事实(法益侵害事实),乙要不要要对此负责?
例如,上述“老大爷望风案”中,狗蛋制造了违法事实,老大爷要不要对此负责? 狗蛋干的这事,要不要算到老大爷的头上?古代刑法根据身份关系(亲戚、邻居), 让人对他人的违法事实负责,比如实行连坐或株连九族。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 两阶层体系的分析
现代刑法的两阶层体系告诉我们,认定犯罪的步骤是两步走: 第一步,在客观违法阶层,先看狗蛋有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简称违法事实): 如果制造了,表明狗蛋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简称违法性)。 第二步,在主观责任阶层,就狗蛋制造的违法事实而言,看能不能谴责狗蛋,如果能够谴责,就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两阶层体系,狗蛋制造了违法事实(强奸小芳), 老大爷要不要对此负责,判断依据是,老大爷是否参与了此事。 老大爷参与了此事(为狗蛋望风),就表明,三人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 在制造违法事实上,二人具有连带关系,简称为”违法是一起的”。
基于此,老大爷应对这起违法事实负责。由此得出结论:老大爷与狗蛋就这起违法事实构成共同犯罪。
因此,共同犯罪实际上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特殊现象。 特殊性仅体现在,一般犯罪是一个人制造违法事实,共同犯罪是两个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判断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实际上仅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任务和事项。
进人主观责任阶层,主要任务是,看能否谴责行为人。 谴责谁、不谴责谁,应分别独立进行。这便是所谓的“责任是独立的”。 例如,狗蛋只有10岁,缺乏可谴责的条件,最终无罪。 老大爷是成年人、精神正常,能够谴责他,最终有罪,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若问强奸罪的实行犯在哪里,就是狗蛋,是客观违法阶层的“实行犯”。
- 四要件体系的分析
四要件体系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人。 依此,狗蛋不是合格的犯罪主体,直接无罪。 如此,对老大爷只能单独处理。单独处理,就对老大爷无法定罪。 例如,要定帮助犯,但帮助犯不能单独存在。 要定间接正犯,但老大爷没有指使支配狗蛋,老大爷是狗蛋的“马仔”:若狗蛋是个好孩子,但老大爷指使狗蛋强奸小芳, 则老大爷是间接正犯。对老大爷只能作无罪处理。这种结论显然是不妥当的。
【结论】共同犯罪的底层原理(总纳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在客观违法阶层,任务是针对“事”,看二人是否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在主观责任阶层,任务是针对“人”,按人头分别评价,看能谴责谁。
[常考模型] 客观违法 阶层,都打勾;主观责任阶层,一个打勾,一个打叉。
阶层与角色 | 实行者 | 教唆者、帮助者、另一实行者 | 结论 |
---|---|---|---|
客观违法阶层 | √ | √ | 违法是一起的 |
主观责任阶层 | × | √ | 责任是独立的 |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官方答案:D项。根据两阶层体系,甲乙构成客观违法阶层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 在主观责任阶层,由于甲未达抢夺罪要求的16周岁,最终不负刑事责任:由于乙已满16周岁,最终负抢夺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 如果问实行犯在哪里,就是甲,客观违法阶层的实行犯。
按照四要件体系,A项和B项说法矛盾,因为A项说甲不构成犯罪,B项说甲构成犯罪。 两个选项肯定有一个是错误的。然而,官方答案认为两个选项说法都正确。 这是因为,按照两阶层体系,B项是客观违法阶层的判断,A项是进入主观责任阶层的判断。 这表明,官方立场是两阶层体系,并且按照两阶层体系处理共同犯罪。 这种理论立场也是张明楷教授主张的立场。 如果按照四要件体系,甲不是合格的犯罪主体,甲一开始就不是共同犯罪,对乙只能单独处理。 由于对乙不能单独定帮助犯,也不能定间接正犯,只能作无罪处理。这种结论显然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