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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特别提示
  1. 体系内容: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2. 重要考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自首与立功的情形、数罪并罚的运用、缓刑的撤销。

第一节 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

  1.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

这是指在同一个刑格幅度内,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

  1. 减轻处罚

第63条第1款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1) 减轻处罚,是指在刑格以下判处刑罚。

[注意] 这里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例如,对盗窃罪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判3年,属于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不存在竞合。

(2) 减轻处罚有刑格限制,只能在下一个刑格内处罚,而不能跨越下一个刑格,在下下一个刑格内处罚

(3) 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2024年试题)

  1. 免除处罚

(1) 这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但是免除其刑罚处罚。例如,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 免除处罚在性质上不同于无罪判决或不起诉, 免除处罚的前提是有罪判决

(3) 免除处罚是指免除刑罚处罚,不意味着免除非刑罚处罚,例如,还可判处训诫、责令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 如果既免除刑罚处罚,也免除非刑罚处罚,就是单纯宣告有罪。因此,免除处罚不等于单纯宣告有罪。

例如,狗蛋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肇事后逃逸”,应适用的刑格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