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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三节 刑法的原则

问题

问题在拍卖会上狗蛋组织多人串通拍卖。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串通拍卖罪,但规 定有串通投标罪。能否给狗蛋定串通投标罪?(串通拍卖案,2020年试题)

刑法的原则包括三项: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考很少考查第三项原则,故省略。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刑法的铁则。

[注意]:上述第3条第一句话并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其旨意是防止司法人员将有罪行为作无罪处理,是在强调法益保护机能。第二句话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是在强调人权保障机能。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这个天平上,罪刑法定原则是用来保障人权的,而非保护法益

(一) 思想基础

  1. 民主主义,意指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2. 自由主义,也称为尊重人权主义,意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这种思想也称为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二) 基本内容

1. 成文的罪刑法定

(1) 法律主义。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 也即国务院无权制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无权制定刑法,只能解释刑法。法律主义是民主主义的体现。(2006年第1题)

(2) 禁止习惯法。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但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2006年第1题)

2. 事前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禁止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 刑法如果溯及既往,便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例如,我今天干件事,按照今天的法律,我无罪,但明天出台新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然后依照这个事后的法律给我定罪,这肯定不合理。

[注意]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也即,事后的这个法律如果对被告人有利,也可以适用。

3. 严格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因为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例如,本节开头“串通拍卖案”中,将拍卖解释为投标,属于类推解释,应当被禁止,因此对狗蛋不能定串通投标罪。

[注意]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2020年试题)

4. 确定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

(1) 明确性要求

[注意] 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简单罪状,是指仅规定了罪名,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刑法》第 232条只规定“故意杀人的”,没有详细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定义。之所以没有详细描述,是因为没有必要,一般人都知道什么是故意杀人。(2006年第1题)

(2) 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 绝对不定期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不规定具体刑期。 因为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都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应当被禁止。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反过来,没有明确的刑罚就没有犯罪

(3)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这是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要求。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 只有在其他法律已经无济于事、无法规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刑法,刑法的启动应当保持谦卑姿态。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法、保障法。

[注意] 民法(及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二者不是对立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低位阶与高位阶的关系 。 也即,不是A与-A的关系,而是A与A+B的关系。不能因为一个行为符合民法上的要件,就以此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将乙打成轻微伤,只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打成轻伤或重伤,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又是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此时定故意伤害罪,然后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因为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

实务中常犯的错误

对于许霆案(利用ATM机出错非法占有银行资金), 有人认为许霆无罪,无罪的理由是许霆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又如,某省高级法院曾颁布指导意见:肇事司机不逃逸,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属于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不能认定为自首,若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则可认定为自首。 这种错误意见的根源在于将行政法与刑法对立排斥起来。

(4)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指刑罚应与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这表明广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包含罪刑相适应原则。禁止残虐的刑罚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量刑标准 = 法益侵害性 +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是回应已然事实,依其作出的刑罚被称为报应刑或责任刑。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是预防未然事实,依其作出的刑罚被称为预防刑或目的刑。例如,对自首之所以从宽处罚,是因为人身危险性降低了。对“入户抢劫”之所以适用更重的法定刑,是因为比普通抢劫罪多了一项法益侵害(非法侵入住宅)。

在考察不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时,不能“一刀切”,应当具体地、个别化地判断,在追求一般正义的同时注意实现个别正义。这便是刑罚个别化的理念(2014年第1题)。例如,甲乙都盗窃他人财物,甲是为了赌博,乙是为了给母亲治病。二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所处刑罚应有所区别。

典型真题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

  1. 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2. 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3. 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
  4. 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2题)

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C. 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D. 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