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倒卖文物罪(第3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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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不是所有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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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根据司法解释,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
(1) “牟利目的”只要求具有,不要求实现。
(2) 倒卖不要求“买进+卖出”。这意味着:
第一,出售自己收藏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
第二,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然后出售,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罚。
二、盗掘古墓葬罪(第3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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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集盗窃与损毁于一体,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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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盗掘行为本身包含了盗窃行为,所以盗掘过程中同时盗窃所掘取的文物,不再定盗窃罪,而是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2010年第6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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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关系。盗掘行为本身包含了损毁行为,所以盗掘过程中损毁文物,不再定故意损毁文物罪,而是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