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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七节 毒品犯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一) 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毒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1.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属于走私毒品。
  2. 既遂标准:陆路输入的,越过国境线;海运、空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机场。此后被海关查获,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二) 贩卖毒品

  1. 贩卖,是指有偿转让。

    (1)如果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

    (2)有偿转让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甲戒毒后,将自己已剩余毒品以极低价格转让给乙,不想赚乙的钱。甲构成贩卖毒品罪。(2008年第65题)

    (3)贩卖的方式,可以是钱物交易,也可以是物物交换。

    甲有海洛因,乙有冰毒。甲想吸食冰毒,乙想贩卖冰毒。甲将海洛因给乙,乙将冰毒给甲。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甲收到10克冰毒后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024年试题)

    (4)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也不构成贩毒者的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甲为了自己吸食毒品,向乙购买了毒品,给乙发送了收件地址。乙顺利将毒品邮寄到甲家。乙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甲不构成共犯。(2022年试题)。

  2. 代购算不算贩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提示] 上述图表中要求牟利目的,是为了与友情代购相区分。

例1

甲为了吸食,让乙代购毒品,乙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向甲收取“介绍费”“劳务费”。乙从中牟利,变相加价,卖给甲,属于中间商(二道贩子),构成贩卖毒品罪。(2016年第61题)

例2

甲为了吸食,让乙代购毒品,乙说:“我为你代购,不收介绍费、劳务费,但代购来的毒品,分一成给我,作为酬劳。”甲答应。 乙其实想将收取的毒品予以贩卖。乙具有贩卖目的,收取毒品,等于是为自己贩卖毒品而进货,构成贩卖毒品罪。乙如果收取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024年试题)

  1.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货款

甲向乙买毒品,给乙交付了首款,乙交付了毒品。甲在ATM机上转尾款时,甲乙被抓获。乙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2024年试题)

  1. 共犯问题总结:
行为类型具体模型结论
居间介绍贩毒者乙想找货源,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者甲构成乙的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居间介绍贩毒者乙想找买家,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购毒者甲构成乙的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居间介绍吸毒者乙想买毒品,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者,乙买到数量较多毒品而持有甲构成乙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帮助犯
居间介绍甲在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居间介绍,促成交易甲一方面构成贩毒者的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构成吸毒者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
居间倒卖贩毒者将毒品卖给甲,甲将毒品倒卖给吸毒者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
帮助交付贩毒者将毒品卖给吸毒者,让甲交付给吸毒者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三) 运输毒品

运输毒品,是指使毒品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如果是从一楼搬到三楼,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总结] 司法解释规定:(2022年试题)

角色与行为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运输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
吸毒者,代购者(为吸毒者代购)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
  1. 着手与既遂

(1) 着手标准: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

(2) 既遂标准:毒品离开原存放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注意1] 既遂的标准不是运抵目的地。中途被查获,仍构成既遂。(2017年第61题)

[注意2] 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至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运回甲地的,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2022年试题)

  1. 共犯问题

第一,分段运输

老大安排,由甲走第一段路程,然后将货交给乙,乙走第二段路程。虽然甲乙有交接,但是二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大家都是马仔,各自负责各自的事情。(2016年第61题)

第二,同行运输

老大安排,甲乙各自携带毒品,同行运输毒品,路上甲乙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没有配合、掩护行为,各自向老大领取报酬,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第三,集中派活

老大将甲乙叫到跟前,吩咐甲送一批货到A目的地,乙送一批货到B目的地。甲乙虽然知道对方都在运输毒品,但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大家都是马仔,各自负责各自的事情。

(四) 制造毒品

  1. 制造方法

(1) 从原料中提取。例如,从罂粟中提取鸦片。

(2) 精制,也即提高纯度。

对海洛因进行浓缩精华,提高纯度。注意,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

(3) 变种,也即用化学方法或其他方法使一种毒品变成另一种毒品。

(4) 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调制毒品。

[注意1]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2010年第60题)

[注意2] 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这是指将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属于量的精制

  1. 既遂标准:制造出来毒品。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2022年试题)

[注意] 不能犯。制造毒品的方法在客观上根本不具有制造出毒品的可能性的,不成立制造毒品罪,注意不能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

(五) 主观认识问题

只要求认识到毒品的成分作用,不要求认识到毒品名称

例1

张某发现某种电子烟中的大麻素能够使人精神成瘾,但不知道其是“毒品”,仍出售这种电子烟。毒品是指能够使人精神成瘾的精神药品。 张某已经认识到这种成分作用,便认识到毒品的实质特征,具有贩卖毒品故意。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2022年试题)

例2

甲误以为自己贩卖的是海洛因,实际是鸦片。要具有贩卖毒品罪的故意,只要求认识到“毒品”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的毒品的种类。甲构成贩卖毒品罪。(2008年第2题)

(六) 麻精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1.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者,向其贩卖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2. 出于医疗目的,未取得药品证件,生产、进口、销售麻精药品,不构成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3. 出于为自己治病目的,携带麻精药品、邮寄麻精药品进出境,不构成犯罪(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毒品罪)。

  4. 依法管理麻精药品的人员:

    (1) 向吸毒者无偿提供麻精药品,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2) 向吸毒者有偿提供(贩卖)麻精药品,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和贩卖毒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贩卖毒品罪。

    (3)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向其贩卖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向其无偿提供麻精药品,属于供货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七) 数量问题

成立本罪,不要求毒品数量大小。但数量影响量刑。数量计算问题。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如果是同一宗毒品,在数量上不重复计算;如果是不同宗毒品,在数量上需要累加计算。 不过无论是否同宗毒品,在定罪上都只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数罪并罚,因为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2010年第60题)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2019年试题)

(八) 特别再犯制度

第356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1. 前罪只包括五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包括毒品犯罪一节所有的罪名。

  2. 前后罪的法定刑没有要求,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3. 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4. 特别再犯与累犯的关系。

    (1) 二者可以竞合。行为人既构成累犯,又构成特别再犯,产生竞合,择一重罚处罚。

    (2) 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也不构成特别再犯。(2013年第3题)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1. 成立本罪要求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例如,海洛因是10克。(2011年第18题)

  2. 持有是指事实上支配控制毒品。

(1) 持有不限于随身携带,也包括保存在可以控制的地方。

(2) 持有也可以是间接持有。

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委托者属于间接持有,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代为保管人明知是毒品而代为保管,也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如果代为保管人同时还具有帮助原持有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的意图,则既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触犯窝藏毒品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11年第18题, 2010年第60题)

  1. 因走私、贩卖、运输而持有毒品,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2011年第18题)

  2. 吸毒不构成犯罪,但是吸毒者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 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 共有场所。如果二人共有某个场所,其中一人在吸毒,另一人不阻止,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

  3. 罪数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2017年第61题)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例如,店家将罂粟壳掺入食品以招揽顾客。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

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一)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 包庇的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分子,而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2012年第62题, 2021年试题)

  2. 本罪与包庇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罪。

(二)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本罪属于事后的赃物犯罪。本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具体罪名,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罪。(2012年第62题,2021年试题)

  1. 本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 本罪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若与上游犯罪人事前有通谋,则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例1

甲走私毒品既遂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乙为其窝藏该批毒品。乙照办。乙构成窝藏毒品罪。如果甲与乙事前通谋,由甲走私入关,由乙负责窝藏,则乙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共犯。

例2

甲贩卖毒品既遂后,将获得的货款(也即毒赃)交给乙窝藏,乙照办。乙构成窝藏毒赃罪。如果甲与乙事前通谋,由甲贩卖,由乙窝藏获得的货款,则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例3

甲将毒品从上海运到南京后,为了逃避警方侦查、法律追究,将毒品交给乙,让乙窝藏或转移到秘密地点,乙照办。乙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

如果甲与乙事前通谋,由甲将毒品从上海运到南京,由乙将毒品从南京再运到北京,则甲、乙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1. 由于本罪是事后的赃物犯罪,因此,实施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直接目的就是贩卖,则直接定贩卖毒品罪。

甲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既遂后,为了贩卖,将毒品交给乙,让乙贩卖掉。乙答应,乙先窝藏、转移,然后找机会贩卖掉。乙直接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不认定为窝藏、转移毒品罪,也不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例2

甲将毒品交给乙,让乙运到北京,并卖给吸毒者。乙照办。乙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不构成转移毒品罪。(2015年第9题)

  1. 行为对象:“毒品和毒赃”。“毒品”,是指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后的毒品。贩卖毒品罪既遂,就意味着卖掉了毒品,换来货款,所以不存在“毒品”,只存在“毒赃”(获得的货款,赃款)。

[注意] 本罪的“毒赃”,不包括“毒赃”产生的收益

甲通过贩毒获得50万元货款(毒赃),用这笔钱炒股赚了10万元(毒赃的收益)。乙帮甲保管这10万元。乙不构成窝藏毒赃罪,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典型真题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61题)①

A. 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B. 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

C. 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

D. 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