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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九节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问题

甲女在网络直播间进行淫秽表演,吸引观众打赏。甲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淫秽直播案)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1. 淫秽物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存储在电脑硬盘、网络云盘、网络服务器中的淫秽视频文件(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网上裸聊、网上淫秽直播属于即时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例如,本节开头的“淫秽直播案”中,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 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淫秽物品。注意: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贩卖的预备行为,以传播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传播的预备行为。以供自己使用的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2012年第55题)

  3. 传播:是指让不特定人或多数人感知。传播的途径有两种:一是主动传播出去,二是陈列,等候不特定人主动来看。也即,陈列也是传播的一种方式

例1

某夜总会在临街橱窗陈列淫秽书画,招揽顾客,属于陈列淫秽物品,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例2

某夜总会让几名裸体卖淫女站在临街橱窗,招揽顾客,虽是陈列,但不是陈列淫秽“物品”,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提示:传播与贩卖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有些行为既是传播,也是贩卖。例如,在网上提供有偿下载淫秽视频文件的服务,既是传播,也是贩卖。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总结】三个罪名中的“目的”:

罪名要求的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目的,并且有牟利目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传播目的,或者有牟利目的(2015年第61题)

【大总结】刑法中的“贩卖”“销售”“出售”“倒卖”“买卖”。

  1. 共同点:客观上要求有偿转让。

    第一,如果是无偿转让,则不是卖,而是送。

    第二,有偿的方式,不限于金钱货币,可以是其他物质利益,可以物物交换

    例1

    甲给乙1克毒品,乙给甲10袋大米,也即物物交换也是买卖。

    例2(2014年第57题)

    甲用毒害性物质,乙用放射性物质,二者交换。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2. 出卖行为:“贩卖”“销售”“倒卖”。

    第一,这里的出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出。注意,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以前要求先买进后卖出,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买进行为,只有卖出行为也构成倒卖文物罪

    第二,这些罪名不处罚为了自用的购买行为。对于为了出售而购买的行为,一般是作为出售的预备行为来处理。例如,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

  3. “买卖”。

    既处罚“卖”,也处罚“买”。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出。买,包括为卖出而买进,也包括为自己使用而买进。

    例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这些罪中的“买卖”都应如此理解。

    例1(2014年第57题)

    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贩毒者乙用毒品,二者交换。甲出卖毒害性物质,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购买毒害性物质,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甲购买毒品自用,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乙出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乙貌似实施了一个行为,实际实施了两个行为,购买行为和出卖行为,因此应数罪并罚。

    例2

    吸毒者甲用国家机关公文,贩毒者乙用毒品,二者交换。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并罚。

  4. 既遂条件。

    第一,出售是既遂条件。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只有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犯罪才既遂。如果仅有生产行为,没有销售出去,库存额有15万元,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出售不是既遂的条件。

    例1(2018年试题)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每一个行为都是能够达到既遂的行为,带着牟利目的完成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既遂。构成既遂,不要求将制作、复制的淫秽物品贩卖出去

    例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每一个行为都是能够达到既遂的行为,完成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既遂。构成既遂,不要求将制造的毒品贩卖出去。

    例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每一个行为都是能够达到既遂的行为,完成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既遂。构成既遂,不要求将购买的假币出售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