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问题
甲女在网络直播间进行淫秽表演,吸引观众打赏。甲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淫秽直播案)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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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存储在电脑硬盘、网络云盘、网络服务器中的淫秽视频文件(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网上裸聊、网上淫秽直播属于即时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例如,本节开头的“淫秽直播案”中,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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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淫秽物品。注意: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贩卖的预备行为,以传播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传播的预备行为。以供自己使用的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2012年第5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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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是指让不特定人或多数人感知。传播的途径有两种:一是主动传播出去,二是陈列,等候不特定人主动来看。也即,陈列也是传播的 一种方式。
例1
某夜总会在临街橱窗陈列淫秽书画,招揽顾客,属于陈列淫秽物品,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例2
某夜总会让几名裸体卖淫女站在临街橱窗,招揽顾客,虽是陈列,但不是陈列淫秽“物品”,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提示:传播与贩卖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有些行为既是传播,也是贩卖。例如,在网上提供有偿下载淫秽视频文件的服务,既是传播,也是贩卖。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总结】三个罪名中的“目的”:
| 罪名 | 要求的目的 |
|---|---|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传播目的 |
|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传播目的,并且有牟利目的 |
|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 传播目的,或者有牟利目的(2015年第61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