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柏浪涛

柏浪涛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行为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本罪的“证人”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证人证言”中的证人,也包括“被害人陈述”中的被害人。被害人在刑诉中故意作虚假陈述,构成本罪。

注意:本罪的证人,(1) 既包括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也包括不知道案情情况的人。例如,甲不在现场,却故意作伪证,构成伪证罪

(2)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既包括知道案发情况,也包括知道“侦查案件”的情况

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刑讯逼供嫌疑人,获取口供。看守所的监管人员甲看到这一幕。甲在法庭上作伪证,谎称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导致口供没有被排除。甲构成伪证罪。

  1.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中。发生时间:是否启动立案侦查→诉讼程序终结

[注意1] 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作伤情鉴定时,如果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构成本罪。

[注意2] 终审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该程序中,作伪证,构成本罪。

  1. 伪证的内容,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该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例如,证人甲就被告人是否自首、立功作伪证,构成伪证罪。

  2. 主观是故意。

    (1) 没有故意作伪证,陈述内容却与客观事实不符,不构成伪证罪。

    (2) 故意作伪证,却与客观事实相符,不构成伪证罪。

    (3) 司法人员甲在办理乙涉嫌盗窃案时,要求丙作伪证,丙照办。丙有故意,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伪证罪论处。甲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和徇私枉法罪的实行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 既遂标准:作完伪证。成立既遂,不要求使法官相信、作出错误判决。(2023年试题)。

    证人甲在第一次询问程序中作完伪证;在第二次询问程序中,又修正第一次的伪证。第一次的伪证罪依然既遂。

  4.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关系。

    (1) 诬陷到底的情形

    在立案前,甲向司法机关虚假告发,谎称“乙强奸了丙”。甲构成诬告陷害罪。司法机关立案后,甲又向司法机关作伪证,谎称“自己是目击证人,看到乙强奸丙”。甲构成伪证罪。多数说认为,前后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应并罚。

    (2) 落井下石的情形

    例1

    丙因盗窃被抓。甲向司法机关诬告丙还犯有强奸罪。甲构成诬告陷害罪,不构成伪证罪

    例2

    司法机关在审理丙涉嫌盗窃案时,证人乙对丙的盗窃案作伪证,构成伪证罪。乙又谎称丙还犯有强奸罪,构成诬告陷害罪。两罪并罚。

二、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2. 发生领域: 多数说认为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少数说认为只包括刑事诉讼。

  3. 妨害作证:第一,阻止证人作证。第二,指使他人作伪证。(2007年第64题、2023年试题)

注意: 这里的“作证”应扩大解释,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记录人,翻译人,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例1

甲暴力阻止被害人作陈述,阻止鉴定人作鉴定,阻止勘验、检查人员作勘验、检查。甲构成本罪。

例2

甲用威胁手段,指使被害人作虚假陈述,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指使勘验、检查人员作虚假的勘验、检查笔录。甲构成本罪。

例3

甲用威胁手段,指使不知道案情的乙作伪证。甲构成本罪。

  1. 妨害手段: 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这里的“等方法”包括教唆、指使。

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国外工作。 甲的行为虽然防止了丙作证,但不属于以暴力、胁迫、贿买、教唆等方法阻止丙作证,所以不构成本罪。(2014年第61题)

  1. 既遂标准: 客观上阻止了证人作证;使他人作出了伪证。

  2. 本罪与伪证罪的关系: 本罪是将伪证罪的教唆犯给予正犯化了。

甲教唆证人乙作伪证。乙照办。乙构成伪证罪,甲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但是,由于有了独立的妨害作证罪,所以,对甲不定伪证罪的教唆犯,而定妨害作证罪

  1. 犯罪嫌疑人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例如,甲乙共同盗窃,被抓。

(1) 甲作虚假供述的,不构成伪证罪,因为法律不期待其能够作出真实供述。

(2) 甲指使丙作伪证,丙照办。丙构成伪证罪。

第一,甲是否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少数说认为构成。多数说认为不构成。 理由是,共犯从属性原理仅表明,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甲自己作虚假供述,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伪证罪的实行犯,那么甲的教唆行为比实行行为轻,就更不应该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

第二,甲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少数说认为,既然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那么也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多数说认为,甲如果采取普通的教唆行为,指使丙作伪证,或者阻止丙作证,则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甲如果采取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手段,指使丙作伪证,或者阻止丙作证,则构成妨害作证罪。 这是因为,还是能够期待甲不要采取这三种严重手段。

(3) 甲指使共犯人乙作虚假供述。乙照办。乙不构成伪证罪。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问题是,甲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

少数说认为,既然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那么也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多数说认为,甲如果采取普通的教唆行为,指使乙作虚假供述,或者阻止乙作供述,则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甲如果采取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手段,指使乙作虚假供述,或者阻止乙作供述,则构成妨害作证罪。这是因为,还是能够期待甲不要采取这三种严重手段。

  1. 罪数:
例1

甲用暴力手段阻止勘验人、检查人(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甲不仅构成妨害作证罪,还构成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2

甲用贿买的手段,给勘验人乙(司法工作人员)送钱,指使乙不要勘验现场,以便让甲的儿子的杀人证据灭失。乙照办。 乙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据第399条第4款,择一重论处。甲构成行贿罪,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妨害作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7条第2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2. 发生领域: 多数说认为,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发生时间: 可以诉讼前,可以诉讼后,没有时间限制。

    例1

    甲故意砸坏乙的轿车,后感到害怕,让丙修理,修理费是1万元。乙发现后指控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警方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要评估毁坏财物的价值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如5千元),请丙提供修理费证明。 甲用普通教唆手段,指使丙出具修理费为4千元的虚假证明。丙照办。警方因此没有立案。丙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包庇罪。甲用普通教唆手段,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例2

    甲被终审后判有罪。乙为了申诉,帮助甲伪造证据。乙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例3

    甲杀人后潜逃。在潜逃期间,乙帮助甲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 帮助对象: 当事人。

    (1) 这里的当事人不包括自己。自己为自己,不算帮助。自己犯罪,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

    问题

    甲教唆乙为自己(甲)毁灭证据,乙照办。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甲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少数说认为构成。多数说认为不构成。理由是,共犯从属性原理仅表明,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甲自己毁灭证据,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本罪的实行犯,那么甲的教唆行为比实行行为轻,就更不应该构成本罪的教唆犯。

    (2) 这里的当事人是否包括共犯人?多数说认为,行为人如果专门为了共犯人,则构成本罪;如果专门为自己,或既为自己,也为共犯人,则不构成本罪。少数说认为,上述情形中,行为人都不构成本罪。

    例如(2014年第61题),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甲不构成本罪。

  4. “证据”范围:

    第一,包括实物证据和实体化的言词证据,例如,作为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

    第二,不包括人。例如,甲将证人和被害人藏匿起来,阻止其作证。甲不构成本罪,但构成妨害作证罪。

  5. 帮助类型: “毁灭证据”包括隐匿证据。“伪造证据”包括变造证据。这都是扩大解释。

    (1) 在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由于妨害了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也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14年第61题)

    (2)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经当事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有利证据、伪造不利证据,因为民事、行政诉讼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所以行为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6. 帮助行为: "帮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这个考点很重要。

总结

甲杀了人,乙是帮助者:

本犯(甲)帮助者(乙)结论
甲唆使乙帮助自己毁灭尸体乙毁灭尸体(实行)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多数说认为, 甲不构成该罪的教唆犯
甲自己毁灭尸体,请乙提供刀具乙提供了刀具(帮助)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甲不构成犯罪
甲在乙的教唆下毁灭尸体乙教唆甲毁灭尸体(教唆)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甲不构成犯罪
  1. 既遂标准: 毁灭掉证据、伪造好证据。

四、虚假诉讼罪(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内容具体表现
行为方式 (成立条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 1.执行程序属于诉讼的一部分; 2.仲裁不属于诉讼1.乙欠甲30万元,甲将欠条修改为“欠80万元”,提起诉讼。 多数说认为,“虚假”要求完全假,甲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少数说认为,“虚假”只要求部分假,甲构成虚假诉讼罪。 2.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债。这种隐瞒事实,视为捏造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
行为后果 (既遂条件)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1.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法院开庭审理。 多数说:满足任一条件,便构成既遂。(2023年试题) 少数说:法院受理便既遂
罪数1.甲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受骗,判决甲胜诉,乙遭受财产损失。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甲与法官勾结,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故意判决甲胜诉,乙遭受财产损失。甲与法官触犯三个罪的共同犯罪:针对司法秩序法益,触犯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针对被害人乙的财产,触犯盗窃罪(因为非法转移占有乙的财物)。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21年试题)1.甲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受骗,判决甲胜诉,乙遭受财产损失。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甲与法官勾结,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故意判决甲胜诉,乙遭受财产损失。甲与法官触犯三个罪的共同犯罪:针对司法秩序法益,触犯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针对被害人乙的财产,触犯盗窃罪(因为非法转移占有乙的财物)。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21年试题)

五、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一) 窝藏、包庇的对象:犯罪的人

这里的“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即,这里的“犯罪的人”,不能从无罪推定出发认为判决有罪之前的人都是无罪的人,都不是这里的“犯罪的人”。

  1.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底行为人无罪。

    甲未杀人,因冤枉而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乙将甲藏起来。后甲乙均被抓捕。甲被宣告无罪。乙也不构成窝藏罪。

  2.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缥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定窝藏、包底罪。”

在此,如果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则该条是法律拟制。 因为卖淫、嫖娼者是违法分子,不是犯罪分子,而窝藏、包庇罪要求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分子。 如果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强迫卖淫、嫖宿幼女等犯罪行为,则该条是注意规定。因此,该条既包含法律拟制的情形,也包含注意规定的情形。(2009年第62题)

(二) 窝藏罪

这是指,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这里的“帮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1. 实行行为:例如,将犯罪人藏在自己家里;开车将犯罪人运到外地。
  2. 狭义的帮助行为:例如,犯罪人要逃往外地,为其提供车辆、钱财、虚假身份证、化妆用具,为其通报侦查或追捕消息。(2012年第19题)

【注意1】帮助行为要对逃匿行为起到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也即,给司法机关抓捕犯罪人直接增加难度

例1,向犯罪人提供一个关公护身符,保佑其过五关,斩六将,不成立窝藏罪。向犯 罪人提供刀具。多数说认为,该行为不会给司法机关直接增加难度,不构成窝藏罪。

例2,犯罪人甲的妻子陪同甲逃到外地,为甲洗衣做饭,照顾甲的起居,不构成窝藏 罪。(2023年试题)

例3,受已经逃于外地的犯罪人之托,向犯罪人妻子提供金钱,使犯罪人安心逃匿 的行为,不成立窝藏罪。(2023年试题)

【注意2】帮助行为可以违背犯罪人意愿。例如,犯罪人不想逃匿,甲将犯罪人弄晕,然后将其运至外地,构成窝藏罪。(2023年试题)

  1. 教唆行为:例如,甲劝诱犯罪人逃往外地,犯罪人答应照办。甲构成窝藏罪。

提示:第一,如果犯罪人拒绝了逃匿,这种劝诱行为不值得定罪

第二,犯罪人意欲自首,行为人仅劝诱其不自首,但没劝诱逃匿的,不成立窝藏罪。(2023年试题)

(三)包庇罪

这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罚。

  1. 包庇的目的包括两种:一是定罪方面,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二是量刑方面,帮助犯罪人获得从宽处罚

  2. 总结“知情不报”:

    (1)知情不报,是指明知发生犯罪事实或知道犯罪人去向,但是不举报。知情不报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仍知情不报,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帮助犯罪人,则构成包庇罪或伪证罪。

    (2)保证人在犯罪人取保候审期间,明知犯罪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论处。

    (3)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恐怖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作假证明包庇的,定包庇罪。

  3. 包庇罪与伪证罪,可以产生想象竞合。

    向公安司法机关作伪证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就同时触犯了包庇罪和伪证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 特殊类型的包庇犯罪

包庇罪与特殊类型的包庇犯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这些特殊罪名:(1)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3款,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 (2)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四)主观要件

主观上要求明知是犯罪的人。注意:行为人将犯罪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例如,甲以为乙犯了抢劫罪而窝藏乙,实际上乙犯了强奸罪。甲依然构成窝藏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论处。

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该规定主要是针对酒店而言的。例如,酒店明知客人可能是逃犯,由于不便调查,便办理了入住手续。酒店不构成窝藏罪

(五)认定问题

  1. 窝藏、包庇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因此,即使警方知道犯罪人被行为人隐藏在何处,即使警方明知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证明,也不妨碍窝藏、包庇罪的成立。

  2. 期待可能性。

犯罪人窝藏自己、包庇自己,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犯罪人甲教唆乙窝藏、包庇甲,乙照办。乙构成窝藏、包庇罪。甲不构成教唆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 共犯人之间窝藏、包庇,根据司法解释,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2. 罪数:“一条龙服务”。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重罪吸收轻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一) 行为主体

  1. 行为主体仅限于本犯以外的人。这里的本犯包括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这些本犯实施赃物犯罪,不构成本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2011年第17题)
例1

甲盗窃轿车,然后藏在家里。对甲只以盗窃罪论处,不再定本罪。

例2

甲教唆乙盗窃轿车,乙窃得后交给甲,甲窝藏了轿车。对甲只以盗窃罪(教唆犯)论处,不再定本罪。

  1. 行为主体包括单位。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本罪行为,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由于没有体现单位意志,没有为单位谋利,因此按个人犯罪处理。

(二) 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 犯罪“所得”的范围。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赃物,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的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例如,将受贿款存入银行后所获得的利息,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1) 虚拟财产能够成为赃物。

例1

甲盗窃虚拟游戏币,乙帮助窝藏的,构成本罪。

例2

甲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获取的数据视为赃物。乙代为销售的,构成本罪。

例3

甲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取控制权。乙代为出售该控制权的,构成本罪。例2、例3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2) 违禁品能够成为赃物。例如,甲盗窃了大量管制刀具,乙知道真相而予以收购的,构成本罪。

(3) 人的身体不是赃物。

甲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得知警察要来解救,请求乙窝藏,乙照办,将妇女、儿童关押在小黑屋里。乙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儿童还构成拐骗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

(4) 犯罪工具不是赃物。

甲骑摩托车抢夺了乙的项链。甲向丙告知真相,让丙帮助将摩托车和项链藏起来。项链是甲的犯罪所得,丙对项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摩托车是甲的犯罪工具,此时属于犯罪证据,丙对摩托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1. “犯罪”所得的范围,也即上游犯罪的范围。

(1) 包括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犯罪所得。

通过盗窃罪获取的文物、油气等。

(2) 包括其他能够获取财物的犯罪。

通过赌博罪赢得的钱财,通过受贿罪获取的贿赂,通过非法狩猎罪获取的动物,通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取的水产品。

(3) 包括收购赃物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甲盗窃到原油,乙知道真相而购买,乙买到后交给丙代为销售,丙知道真相而照办。 乙构成收购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买到后,原油便成为乙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所得。 丙代为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假如乙买到后,自己窝藏或销售,则这种窝藏或销售行为不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4) 包括仅符合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

15周岁的甲盗窃到摩托车,16周岁的乙代为销售。乙构成本罪。

(5) 不包括挪用公款罪,因为该罪行为人是想将公款还回去的,所以,所挪用的公款不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要求据为己有。 提示:法考真题答案认为,挪用公款罪能够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三) 行为方式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收购,或者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共同特征是,妨害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例1

甲职务侵占了100万元单位钱款,交给知道真相的儿子乙。乙用来购买房屋或者消费掉,乙构成本罪。

例2

甲盗窃到汽车。乙帮助拆解、组装、更改车身颜色、修改发动机号、提供机动车来历凭证,构成本罪。(2011年第17题)

巩固练习题1

甲公司收购了他人盗窃来的原油,甲公司的技术人员乙知道真相,对原油进行质量检测。甲公司构成本罪(本罪可由单位构成)。乙不构成本罪,因为乙的行为属于中立行为,没有妨害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巩固练习题2

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受贿获取一套房屋。乙装修公司知道真相,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乙公司不构成本罪,因为其行为属于中立行为,没有妨害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巩固练习题3

甲为了窝藏、转移自己所盗窃的大型赃物,需要卡车,乙知道真相仍将卡车提供给甲,使甲顺利窝藏、转移了赃物。甲乙在客观违法阶层构成赃物犯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在主观责任阶层,甲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最终不构成本罪,乙最终构成本罪(帮助犯)。

(四) 参与时间

本罪的成立时间是上游犯罪既遂后。若上游犯罪尚未既遂,行为人参与进来,则构成上游犯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甲抢劫乙的钱包,将乙打倒在地,丙看到后参与进来,帮助甲捡起钱包。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犯,而非本罪。

甲通过电信诈骗获得一万元,告知乙真相,让乙帮助存在乙的银行卡里。乙照办。乙构成本罪。此后,甲想继续实施电信诈骗,让乙提供银行卡,乙知道真相仍提供,甲让受骗人将钱款打到乙的卡里。乙取出给甲。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父亲持信用卡的主卡,女儿持副卡消费。女儿消费后,由父亲利用职务侵占的所得款归还,女儿知情。女儿不构成本罪,因为女儿透支消费的款项源于发卡银行,父亲是向发卡银行偿还。如果父亲将职务侵占的钱款直接打到女儿卡里,女儿消费,则女儿构成本罪。

(五) 主观故意

对象错误:行为人误以为是A种上游犯罪所得,实际是B种上游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本罪。例如,乙偷了丙的车,甲以为是乙抢劫来的车,帮乙卖了出去。甲构成本罪。(2024年试题)

(六) 上游犯罪的数额与本罪的数额

  1. 上游犯罪没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成立本罪,要求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例如,甲实施职务侵占,获得1万元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数额是3万元。甲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乙帮助窝藏该1万元财物,不构成本罪。

  2. 上游犯罪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销赃行为),获得价值数额大小,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是因为,本罪不是财产犯罪,而是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

(七) 销赃的罪数总结

案件模型正常销赃,未欺骗买家欺骗买家,谎称是自己的财物
甲偷了丙的财物,甲销赃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定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甲偷了丙的财物,乙帮甲销赃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甲盗窃到一辆摩托车(价值1万元)。乙代为销售,销售水平差,仅以100元售出(气得甲吐血),买家知道是赃物。乙构成本罪,因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旧司法解释要求销赃数额达到3千才定罪。该规定已被删除)

甲抢劫到500元财物。乙代为销售,销售水平差,仅以100元售出,买家知道是赃物。甲构成抢劫罪,因此,乙构成本罪。

七、脱逃罪(第316条)

  1. 行为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是指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正在监狱服刑的已决犯。二是指已经被刑事拘留、逮捕而未审判的未决犯,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不是罪犯,不是本罪主体。

    (2) 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不在关押状态,不是本罪主体。

    (3)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的缓刑、被假释的罪犯,因为不在关押状态,不是本罪主体。这些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以相关规定处理。例如,撤销缓刑、假释。

    (4) 被公民扭送的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犯、正在被追捕的人,挣脱公民扭送的,不构成本罪。

    (5) 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本罪主体。(2019年试题)

    (6) 司法解释规定:对被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脱逃的行为,可不以脱逃罪论处;但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应定罪判刑;对被错判已服刑日期与后来犯罪所判处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认定问题。

    (1) 脱逃地点:一般在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行为人在被转监(从一个监狱转到另一个监狱)、送往法院审判途中脱逃的,也构成本罪。

    (2) 行为人受到奖励,节假日获准回家,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逃往外地,构成本罪。如果是因为特殊原因,例如,因父母重病而迟滞不归,特殊原因消除后返回,不构成本罪。

    (3) 既遂标准:摆脱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逃出关押场所,但明显处于被追捕过程中,没有摆脱被追捕的,仍属于未遂。

    囚犯甲翻墙逃出监狱,但是当即被发现,甲在前面逃跑,狱警在后面紧追,此时甲虽逃出监狱但仍属未遂。如果甲逃出监狱并摆脱追捕状态,大隐于市,狱警不知甲身藏何处,到处张贴通缉令。甲构成脱逃罪既遂。

    (4) 共犯问题:甲乙商议共同脱逃,只要一个人既遂,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未脱逃成功的或中止脱逃的行为人,也认定为既遂。(2018年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