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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问题

某乡村教师甲颇懂医术,常为自己治病。某日村民乙请求甲为其母治病,甲答应。由于甲的治疗手段不当导致病人死亡。甲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顾懂医术案)

一、医疗事故罪

第335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医务人员。
  2. 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的方式,例如,因疏忽大意误将刺激性针剂当作麻醉针剂给病人注射,导致病人死亡。不作为的方式,例如,应当及时检查病情因为睡着了没有检查,导致病人死亡。
  3. 主观是过失。这里的过失属于一种业务过失,往往是重大过失。
  4. 成立本罪要求严重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二、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1. 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1)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可能成为本罪的实行犯,但可以成为帮助犯或者教唆犯。例如,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甲教唆没有该资格的乙非法行医,同时为乙提供帮助。乙构成非法行医罪,甲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2)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私人诊所或其他医院兼职,不构成本罪,造成就诊人员重伤、死亡的,可构成医疗事故罪。

    (3) 医生执业资格不是终身资格,医生正式退休后便失去执业资格。

  2. 行为表现:非法行医。

    (1) 本罪是典型的职业犯,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例如,甲是药剂师,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在药店长期坐堂治病,导致某个病人死亡。

    [注意]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没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他人治病,不成立非法行医罪。例如,本节开头“颇懂医术案”中,甲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 即使病人承诺接受治疗,行为人非法行医也可构成犯罪。

    (3) 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