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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十一节 财产犯罪的数额

一、数额档次

根据财物的价值数额大小,刑法保护财物的档次如下:

第一档: 价值数额较大,值得刑法完整保护。所谓完整保护,是指所有的财产犯罪都要保护。数额较大一般指 2000元左右

商场发行的购物卡,不记名、不挂失。存有3000元的购物卡本身就是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盗窃这样的购物卡,就等于盗窃了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第二档: 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所谓有限保护,是指不是所有财产犯罪都保护, 只有四个罪名保护: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一辆价值 300元的自行车、一张银行卡、存折、欠条,属于价值数额不大,但是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 普通盗窃一辆300元的自行车,不构成盗窃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多次盗窃300元的自行车,则构成盗窃罪。抢劫300元的自行车,则构成抢劫罪。(2011年第16题)

例1

欠条只是证明债权的一种证据,不等于债权(财产性利益)本身,记载3000元债权的欠条不等于价值3000元的财物, 因此,用普通盗窃方式盗窃一张欠条或诈骗一张欠条,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但欠条属于虽然价值数额不大,但是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因此,抢劫欠条或入户盗窃欠条,构成抢劫罪或盗窃罪

例2

银行卡的特征是实名制、设有密码、可挂失。盗窃了银行卡,并不能排他的控制支配卡里的资金,并不能对卡里资金建立自己的占有。 因此,盗窃了存有3000元的银行卡,不等于盗窃了价值3000元的财物。

因此,用普通盗窃方式盗窃银行卡或诈骗银行卡,不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只有此后使用卡,花了其中的钱,才可能构成犯罪。 不过,银行卡虽然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因此,抢动或入户盗窃一张银行卡,构成抢劫罪、盗窃罪

第三档:价值很小,不值得刑法保护。

例如,一张餐巾纸、一张普通名片、一根葱等,由于价值极其低廉,不是财产犯罪的对象。即使抢劫这些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如果致人轻伤,可定故意伤害罪。

财物档次价值数额保护程度保护罪名
第一档数额较大 (2000元左右)完整保护所有的财产犯罪
第二档数额不大 (例如银行卡)有限保护抢劫罪,特殊类型盗窃罪, 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第三档数额很小不予保护

二、主客观相一致问题

盗窃罪(暂不考虑特殊盗窃)、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数额是“数额较大的财物",适用基础法定刑,量刑数额有“数额巨大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适用升格法定刑。

以盗窃罪为例,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是2000元左右,“数额巨大"是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30万元以上。

由于这些财产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作为行为对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 常见误解是,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理解成纯粹客观要素,只看客观上是否具备。

误解的类型
误解的类型具体情形范例
误解一:只要客 观上具备数额, 就定罪量刑(1)只要客观上达到“数 额较大",就定罪农民甲以为自己盗窃的是普通葡萄,实际是高科技试验 品,价值40万元。有意见认为,既然该葡萄是数额特 别巨大的财物(当然也算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甲构 成盗窃罪。然而,由于甲没有认识到该葡萄是数额较大 的财物,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误解一:只要客 观上具备数额, 就定罪量刑(2)只要客观上达到“数 额(特别)巨大",就适 用“数额(特别)巨大” 的法定刑客人王某带一盆兰花入住五星级酒店时,服务员甲认为 这盆兰花应该值几千元,便盗窃到手。物价部门鉴定, 该兰花属于稀世珍品,价值100万元。有意见认为,既 然该兰花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因此,对甲应适用 “数额特别巨大”档次的法定刑。 然而,甲虽然认识到该兰花是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是没 有认识到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因此,只能适用 “数额较大”档次的法定刑,不能适用“数额特别巨 大"档次的法定刑
误解二
误解的类型具体情形范例
误解二:只要 客观上不具备 数额,就不定 罪量刑(1)只要客观上未达到 "数额较大",就不定罪。 然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是,主观上有盗窃数额较 大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 盗窃到数额较大财物的可 能性、危险性。既遂条件 是,盗窃到数额较大的财物甲在商场盗窃到女士乙的提包,发现里面只有100元 (不考虑提包本身的价值)。有意见认为,由于该财物 未达到数额较大,因此甲不构成盗窃罪。然而,甲应成 立盗窃罪,因为甲有盗窃到数额较大财物的可能性、危 险性。甲构成犯罪未遂
误解二:只要 客观上不具备 数额,就不定 罪量刑(2)只要客观上未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就 不适用"数额(特别)巨 大"的法定刑。然而,多 数说认为,只要主观上有 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 客观上有盗窃到数额巨大 财物的可能性,也即对该 财物具有危险性,那么就 应适用“数额巨大”的法 定刑;若未盗窃到,再适 用未遂规定甲欲盗窃某珠宝店3万元的珠宝,手伸进玻璃柜(此时 已经属于盗窃着手),临时认错对象,拿走旁边价值3 千元的珠宝。(1)多数说(司法解释)认为,甲应构 成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未遂 ,同时,甲构成盗窃 "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甲的一个行为符合两个法定 刑条件,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理由是,盗窃 "数额巨大财物"这种法定刑升格条件属于加重型构成 要件,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2)少数说认为,由于 甲未盗窃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因此不能适用"数额巨 大"档次的法定刑。理由是,"数额巨大"只有客观具 备与否问题,没有既遂与未遂问题,属于单纯的量刑规 则。对甲只能适用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
活学活用

题1,孙某敲诈勒索赵某,要求赵某交付价值800万元的名画,赵某将价值8千元的一幅画谎称是800万元的画交给孙某。

(1)多数说:孙某的一个行为一方面构成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另一方面构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

(2)少数说:孙某只构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2016年主观题)

题2,王新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新明之父的身份,以出售一处房屋为由,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30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 后王新明的虚假身份被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王新明骗到30万元(数额巨大),既遂数额是30万元(数额巨大);剩下70万元未骗到,未遂数额是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多数说认为,王新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诈骗数额巨大的既遂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就是这个意思

题3,王某欲通过合同诈骗的方式骗取徐某钱财。王某与徐某的房屋签约价是220万元,徐某首付100万元,之后王某被抓。 王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100万)的既遂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120万)的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以“数额特别巨大”(100万)的既遂论处。

[提示]未遂数额是未获得的数额,是欲骗数额减去获得数额,而不是欲骗数额。在题2中,未遂数额是100万-30万=70万元,不是100万元。 题3中,未遂数额是220万-100万=120万元,不是220万元。

例1(2013年第6题),甲偷到一个玉坠,认为是根本不值钱的仿制品,想骗乙的钱,谎称是文物,出价5万元。乙以为是文物,还价3万元,3万元成交。 在这种交易中,卖家有意抬高出价,买家再杀价,是正常现象。甲虽然出价5万元,但对5万元并不抱确切认真的希望,而是先把价抬高,能骗多少是多少,是一种不确切的心理期待。 这种出价数额不能作为犯罪数额来考虑。对甲只需要根据实际获得数额加以认定即可。甲构成诈骗罪,既遂数额是3万元。 在此不能认为,甲的未遂数额是2万元。本案中的5万元数额与王新明案中的签约数额不同,后者是被害人答应的确切数额,被害人有遭受这个数额损失的现实危险性

例2,狗蛋听说小芳家挺有钱的,便入室盗窃小芳家,抱着“能偷多少是多少,越多越好,能偷100万元的话,下辈子就不愁了”的心理,翻箱倒柜,偷到5000元。 在此,不能把狗蛋心里的“100万元”当回事。对盗窃罪的数额按照实际获得数额认定即可,也即狗蛋构成盗窃罪,既遂数额是5000元。在此不能认为,未遂数额是995000元。

三、违禁品的数额

财物的价值包括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消极价值,是指不能给人或社会带来积极价值,但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会给他人或社会带来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

例如,违禁品(如毒品、假币、淫秽物品)有消极价值,落入不法分子手里会危害社会,在不法分子手里也能卖钱,所以属于有价值的财物。这些有消极价值的财物,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在计算违禁品的价值数额时,可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行情价)。 根据违禁品的具体价值数额来确定其处在三个档次的哪个档次, 依此判断犯罪成立条件和既遂条件

例1

(2012年第54题),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20万元的假币具有消极价值,该价值可以根据非法交易的行情价来衡量,至少达到2000元左右,也即“数额较大”。 因此,乙构成抢夺罪既遂。如果乙想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抢夺到对方的提包,发现里面只有500元假币,由于500元假币的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因此乙构成抢夺罪未遂

例2

甲想盗窃乙的100克毒品,并且盗窃到手。经评估,100克毒品价值1万元(非法交易的行情价)。甲构成盗窃罪既遂。如果甲盗窃到手的只有 1克(价值 100元),则构成盗窃罪未遂。

巩固练习

题1,甲想抢劫或入户盗窃乙的5克毒品,并且取得到手。经评估,5克毒品价值 500元(非法交易的行情价),属于数额没有达到较大、但也不是价值微薄的毒品,属于第二档次的财物。甲构成抢劫罪既遂或盗窃罪既遂。

题2,甲想盗窃乙的一箱淫秽光盘(非法交易行情价是3000元),盗窃到手的只有一张淫秽光盘,构成盗窃罪未遂。如果甲只想盗窃或抢劫乙的一张淫秽光盘,则属于盗窃或抢劫价值微薄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劫罪。

四、犯罪数额的认定

  1. 犯罪所得数额(既遂数额)以犯罪时(行为时)为准。
例如

(2008年第15题),甲想抢夺他人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抢夺到手后误以为根本不值钱,实际价值数额较大。 甲便丢弃。“抢夺数额较大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中的“主观认识”是指行为时的主观认识,而非结果时的主观认识

甲在行为时的主观认识是“他人的财物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客观上的确也是数额较大的财物,主客观是相一致的。 并且,甲将该财物抢夺到手,因此构成犯罪既遂。在结果时的主观认识,甲认为“这是根本不值钱的财物”,这种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这种主客观不一致不重要。不能因此认为甲构成犯罪未遂。

  1. 犯罪所得的收益的数额以犯罪后案发时为准。
例如

甲盗窃了乙的10万元,然后用来炒股,赚了1万元,后又赔了5000元,截止案发时经结算,共赚了2万元。 犯罪所得数额是10万元。犯罪所得的收益是2万元。这一点在受贿罪中经常考查。

例如,甲送官员价值 100万元的股份,日后涨到 150万元。受贿数额是 100万元,多的 50万元是收益数额。(2020年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