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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十二节 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有形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性价值的利益。这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

一、总结债权问题

(一) 类型一: 行为人是债务人,被害人是合法债权人

  1. 用诈骗、抢劫方式,使债权人放弃行使债权,构成诈骗罪、抢劫罪
例1 (骗免过路费案)

甲使用假军车牌,骗免过路费,收费员见甲的车是军车,便免收过路费。

甲通过欺骗方式使收费员放弃行使债权,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

例2 (抢劫车费案)

王某乘坐出租车,到目的地后,司机要求支付车费。王某用刀威胁司机:“要车费,我就要你的命!” 司机被迫说道:“算我倒霉,你下车吧!”王某下车离开。

王某通过强制手段使司机放弃行使债权,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2002年第12题)

[注意1] 此处“财产性利益”的含义。

合法债权人只是放弃行使债权,在民法上并未丧失债权,日后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主张债权。 那么,所谓合法债权人损失了“财产性利益”,是指损失了什么?合法债权人放弃了当场行使债权。 “债权人当场实现债权”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当场收不到钱,就是一种经济损失。 相应的,债务人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并非获得债权,或者在民法上免除债务,而是延迟履行债务。 延迟履行债务对债务人而言,也是一种经济利益。 拖欠不还,对债务人而言也是一种好处

[注意2] “转移占有”的问题。

少数说认为,上文例1、例2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抢劫罪。理由是,诈骗罪、抢劫罪的成立,都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而这些案件中,甲并未将他人的债权转移为自己占有。

多数说认为,“转移占有”是针对有形财物所要求的。对于侵犯他人财产性利益,无法要求物理位移性质的转移占有, 只要求:一方面他人丧失了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自己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并且二者之间具有两种关系, 一是条件关系,也即若没有行为人的行为,被害人就不会遭受损失; 二是加减关系,也即行为人获得的利益就是被害人损失的利益

巩固练习 题1

甲欠乙50万元。乙讨债,甲杀死乙。

多数说认为,甲使乙无法实现债权,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巩固练习 题2 (2016年主观题)

赵某在家保管钱某的一幅名画,钱某讨要,赵某为了免除返还义务,杀死钱某。

多数说认为,赵某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赵某使用暴力使钱某无法实现债权,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赵某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少数说认为,赵某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1. 用盗窃方式,逃避债务。
例 (餐厅逃单案)

甲在餐馆开始有付费意思,吃完后,店家让买单时,甲不想付费,从后门偷偷溜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盗窃财产性利益。对此存在观点展示。

多数说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有:第一,店家没有放弃行使债权。这一点与上文"骗免过路费案""抢劫车费案"不同。 后者中,债权人放弃了行使债权。第二,这种逃单行为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即可。刑法在此应保持谦抑性。

少数说认为,甲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甲的行为导致店家无法当场行使债权。“当场行使债权”是店家的财产性利益。店家损失了这份利益。甲逃避债务,获得了延迟履行债务的利益。

巩固练习

甲驾车到了收费站,不想付过路费,迅速跟着前车逃出收费站,或者冲撞栏杆,逃出收费站。

甲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或者抢夺财产性利益。对此有多数说(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和少数说(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2021年试题)

[总结] 逃费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结论范例
一开始就不想付费有形财物欺骗手段构成诈骗罪甲一开始就不想付费,欺骗店家提供饭菜,吃完逃离。甲构成诈骗罪,行为对象是饭菜本身
一开始想付费,产生债务后,不想付费财产性利益欺骗手段构成诈骗罪例1,甲开始有付费意思,吃完后用假币支付餐费。甲构成诈骗罪。 例2,甲开始有付费意思,吃完后不想付费,欺骗老板:我下次来一起付。老板相信,放走甲。 老板放弃了当场实现债权。甲构成诈骗罪
一开始想付费,产生债务后,不想付费财产性利益平和手段多数说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少数说认为构成盗窃罪例1,甲开始有付费意思,吃完后不想付钱,从后门偷偷溜走。存在观点展示。 例2,甲开始有付费意思,吃完后不想付钱,欺骗老板:我送下朋友就回来结账,然后溜走。老板没有放弃当场实现债权。存在观点展示

(二) 类型二: 行为人是债务人,被害人是非法债权人

问题:用非法方式,使非法债权人放弃行使非法债权,是否构成犯罪?

例(骗免嫖资案)

甲与卖淫女乙约定嫖资是 3千元,事后,甲用假币支付嫖资。甲构成使用假币罪。甲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律的财产说(少数说):刑法只保护民法上的合法财产权。乙的债权不是民法上的合法财产权。甲不构成诈骗罪。

经济的财产说(少数说):只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刑法就应保护。乙的债权具有经济利益(“血汗钱”)。甲构成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多数说):刑法保护的是法秩序认可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法秩序不认可乙的非法债权。也即,乙不享有向法院起诉的诉权。法律程序不保护乙的非法债权。甲不构成诈骗罪

欺骗分赃案

苏某与王某共同抢劫了周某的一部手机。二人约定销赃款平分,由苏某负责销赃。苏某销赃获得赃款1万元。 随后,苏某对王某谎称手机仅卖得4000元,分给王某2000元。苏某对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多数说)认为,苏某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法秩序不认可王某对销赃款的请求权

(三) 类型三: 行为人与被害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1. 用非法方式,为自己生成非法债权,使被害人成为债务人。结论: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若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则构成既遂
例1 (强迫写欠条案)

甲持刀逼迫乙写下“乙欠甲1万元”的欠条,甲拿走欠条。后甲未能实现债权。甲构成抢劫罪,属于未遂。

例2 (非法充值案)

甲在某电影院办了一张会员卡,采用技术手段非法充值1万元,然后使用,导致电影院损失 1万元票房收入。 甲非法充值,使自己享有了针对电影院的 1万元非法债权,使电影院成为债务人。甲构成盗窃罪,并且既遂

[注意] 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这是指,在实施行为时,行为对象应已然存在。

例如,上文“类型一”“类型二”中,行为人侵犯被害人的债权时,被害人的债权已然存在。 然而,上文“类型三”中,行为人不是侵犯被害人已然存在的债权,而是为自己生成非法债权。 此时非法债权不属于行为对象,而属于行为滋生之物,所以在此不需要遵守“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例如,在贩卖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对象。在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滋生之物。 债权既可以是行为对象,也可以是行为滋生之物,是因为,债权属于请求权,既可以已然存在,然后被侵犯,也可以通过单方面请求而产生,也即可以“无中生有”。

  1. 非法使用被害人的财产。行为人既没有侵犯被害人已然存在的债权,也没有为自己生成债权,则不构成侵犯财产性利益的犯罪
例 (2013年第61题)

甲得知邻居出国,撬开门,对乙谎称自己是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乙。甲对邻居不构成盗窃财产性利益。 这是因为,第一,在甲撬门进去时,邻居并未已然拥有财产性利益(租金收入)。 第二,甲并未生成债权,并未使邻居成为债务人。因此,甲对邻居不构成盗窃罪。 当然,甲的侵入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所得租金收入应按照不当得利返还给邻居。 若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

  1. 冒名行使债权。被害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债权,导致被害人丧失债权。结论:多数说认为构成三角诈骗,少数说认为构成盗窃罪
例 (冒名收款案)

狗蛋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一直负责向乙客户收款。甲公司辞退了狗蛋,但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乙客户。狗蛋谎称代表公司来收款,乙客户不知情而将款项给了狗蛋。

做题方法:这种题有个三角关系,犯罪人—债权人—债务人。 做题第一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中找出被害人,也即遭受财产损失的人。 对此判断,需要看债务人是否有效履行了债务。如果算是履行了债务,则债务人不是被害人,那么债权人就是被害人。

本案中,由于狗蛋的收款行为具有权利外观,形成表见代理,乙客户算是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 甲公司不能再向乙客户行使债权,但钱款又没收到,因此是被害人。

少数说:狗蛋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甲公司针对乙客户的债权,属于盗窃债权(财产性利益)。

多数说:狗蛋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乙客户,被害人是甲公司,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是三角诈骗。 之所以是新型三角诈骗,是因为,传统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物,而新型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也即,受骗人乙客户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偷换二维码案

甲偷偷将某餐厅收银台上的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二维码。某顾客在某餐厅用餐后买单,餐厅收银员让顾客将餐费打入指定的二维码账户(实际是甲的二维码账户),顾客照办。 甲的账户收到顾客的餐费。顾客将餐费打入该账户,就履行了付款义务,餐厅无权要求顾客再次付款,因此顾客没有遭受损失,不是被害人。 餐厅不能再向顾客主张债权,钱又没收到,是被害人。少数说:甲在餐厅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餐厅对顾客的债权,盗窃了餐厅的债权,并实现了债权(获得一笔钱款),构成盗窃罪(既遂)。

多数说:甲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顾客,被害人是餐厅,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是三角诈骗。之所以是新型三角诈骗,是因为,受骗人顾客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二、总结存款问题

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现金归银行所有、占有,储户换来针对银行的债权,称为存款债权。 这种存款债权,被称为卡里“资金”,也即已经被实体化。这种实体化的债权与普通债权具有不同特征。

普通债权,例如乙欠甲钱,甲对乙享有债权,甲对该债权无法自由地转移、转让。而存款债权,就像有体物一样,可以自由地转移、转让。 例如,甲可以自由地将自己银行卡里的“资金”划到自己另一个卡里或者另一个人的卡里。

因此,在分析侵犯这种存款债权的案件时,可以将其理解为有形财物,使用“占有”及“转移占有”的概念进行分析。 卡主(存款人)在占有存款债权(卡里资金),不占有存款指向的现金,现金由银行所有并占有。 例如(非法转账),甲利用技术手段将乙存折里的资金(实际是指存款债权)划到自己存折里, 对这笔资金实施了转移占有,构成盗窃罪,盗窃存款债权

(一)卖卡后转账、取款

模型

甲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或借给)乙。日后,甲发现该卡中乙存入一万元资金。 首先,乙是该资金的所有权人。争议焦点是,谁是该资金的占有人?事实占有说认为(多数说),乙在事实上占有该资金,甲没有占有该资金。这是实质标准。 法律占有说认为(少数说),甲是法律上、名义上的卡主,甲在占有该资金。这是形式标准。

  1. 事实占有说的看法(多数说)

(1)甲掐卡,也即凭身份证到银行柜台挂失该卡。多数说认为,该掐卡行为(挂失卡)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甲的掐卡行为导致乙无法支配卡内资金,使乙对卡内资金失去占有,并且甲对卡内资金建立了排他性占有

(2)甲掐卡后转账,也即将卡内 1万元资金转入自己另一账户。多数说认为,该行为不再构成犯罪。 理由是,掐卡行为便构成盗窃罪既遂,也即已经占有了卡内资金,然后再转账,属于将自己左口袋财物放进自己右口袋。

(3)甲掐卡后取款,也即让银行职员取出一万元现金。

多数说(事实占有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诈骗罪,诈骗的行为对象是银行的现金, 因为甲不是资金的所有权人,没有取款权限

少数说(法律占有说中的一种观点)认为,甲对银行不构成诈骗罪,因为甲是资金的法律占有人,有取款权限。若在ATM机取现金,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盗窃罪,盗窃银行的现金;少数说认为,甲对银行不构成盗窃罪。

  1. 法律占有说认为(少数说),对掐卡行为与之后的转账、取款行为应一体看待,甲的这些行为属于将乙所有、自己占有的资金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二)非共犯性质的卖卡,然后转账、取款(赃款)

模型

甲将银行卡卖给乙,乙用来实施电信诈骗,对此甲不知情。乙欺骗丙,使丙将资金汇入甲的银行卡。 事后,甲得知卡里的 1万元是乙诈骗所得资金。甲先掐卡(挂失卡),然后转账、取款。

  1. 多数说认为(司法解释) ,将掐卡与转账、取款一体化看待,构成盗窃罪, 因为刑法保护乙对卡里“资金”的非法占有,不允许“黑吃黑”

  2. 少数说认为。

(1)掐卡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由于卡内资金是乙的犯罪所得,甲的掐卡行为导致乙无法转移犯罪所得,客观上帮助了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是降低危险的行为。

(2)掐卡后转账,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掐卡行为已经导致甲占有控制了卡内资金。然后再转账,是进一步占有控制该资金。

(3)掐卡后取款,例如,在 ATM机或银行柜台取现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多数意见),甲对银行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犯罪对象是银行的现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少数意见),甲对银行不构成犯罪

(三)共犯性质的卖卡,然后转账、取款(赃款)

模型

乙向甲购买银行卡,告知甲会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甲仍出售。乙欺骗丙,使丙将资金汇入甲的银行卡。事后,甲得知卡里的一万元是乙诈骗所得资金。甲先掐卡(挂失卡),然后转账、取款。

  1. 甲出售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 甲的掐卡、转账、取款行为。

(1)多数说认为(司法解释),将掐卡与转账、取款一体化看待,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甲只是诈骗罪的帮助犯,没有占有犯罪所得,乙在事实占有犯罪所得。 刑法保护乙对卡里“资金”的非法占有,不允许“黑吃黑”。(2024年试题)

(2)少数说认为,第一,掐卡、转账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客观上帮助了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第二,掐卡后的取款行为。例如,在ATM机或银行柜台取现金。第一种意见认为(多数意见),甲对银行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犯罪对象是银行的现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少数意见),甲对银行不构成犯罪 。(2023年主观题)

真题

乙诈骗丙,使丙将资金汇入乙的银行卡账户。乙向甲告知真相,让甲到银行柜台取走该现金(或者让甲在ATM机取走该现金)。 乙对丙构成诈骗罪既遂。第一,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掩饰、隐犯罪所得罪。(2019年试题)

(四)错误汇款

模型

乙本想给丙汇款 1万元,不慎打到了甲的卡里。甲占有卡里的这笔资金,属于不当得利,有返还义务。

  1. 甲针对乙。由于资金是种类物,甲花掉这笔钱(如购物),不构成侵占罪。但是,甲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

  2. 甲针对银行。甲从银行ATM机上取走这1万元现金。

(1)多数说认为,甲构成盗窃罪,行为对象是银行的现金。理由是,甲不是该资金的所有权人,没有取款权限。

(2)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甲是该资金的法律占有人,甲有取款权限

引申情形:甲在银行欺骗柜台员取走这1万元现金。多数说认为,甲构成诈骗罪。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诈骗罪。

三、电力、电话、网络问题

(一)电力与电费

例1

甲在邻居的电线上偷接一根电线,供自己使用,属于盗窃电力,构成盗窃罪。

例2

甲家的用电方式是,先用电,月底根据电表计量缴纳电费。甲在使用过程中,在电表上安装某种非法设备,导致电表运转很慢,实际使用了5000度电,只显示1000度电。电力公司收取电费时,甲向收费员展示电表计数,收费员以为甲只使用了 1000度电,收取了1000度电费。甲构成诈骗罪,属于骗免电费,诈骗财产性利益。(2021年试题)

例3

甲家的用电方式是,需要先给电卡里充值,然后使用电力,如果电卡里没余额了,就会断电。甲的电卡里已经没有余额,但是甲采取技术手段,能够继续使用电力。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电力,构成盗窃罪。

(二)电话、网络(司法解释总结)

  1. 盗打电话、盗用网络

第一,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第 265条)。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第二,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 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1. 非法充值

第一,将电信卡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盗窃罪 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第二,明知是非法充值的电信卡而使用或者购买而使用,造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定盗窃罪。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1. 诈骗电信工作人员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带着不想交费的自的欺骗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入网手续(先使用后交费),使用电话或网络,造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