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抢劫罪
乙在公园长椅上睡着,甲偷乙的财物,不远处有个小孩在观看甲的举动。 甲担心小孩喊人,来到小孩面前,呵斥道:“如果出声,就割你耳朵。” 小孩不敢出声。甲窃得财物。甲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威胁割耳朵案)
一、构成要件
抢劫罪(第26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本罪的性质由财产权法益决定。
行为结构:
(一)行为对象
抢劫罪的对象包括财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具有保护意思和保护行动的人),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甲、乙晚上来到网吧,由乙偷睡着的上网者的财物,甲望风。网吧老板看到,上前阻止,甲用刀威胁老板,老板不敢上前,乙顺利偷到财物。甲、乙构成抢劫罪。
甲看到商店门口停了一辆电动车,乙站在旁边,以为乙是车主,使用暴力将乙推倒在地,致乙轻伤,骑走电动车。 实际上,车主是丙,乙是无关的人,临时站在那里。
虽然甲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但应先看客观要件,乙不是合格的抢劫罪的对象。
甲对丙构成盗窃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罚。
[练习] 本节开头“威胁割耳朵案”中,小孩没有表现出保护意思和保护行动,不是保护者。甲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盗窃罪。
(二)成立条件(第一步,行为方式是强制手段)
1. 暴力。
暴力,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2. 胁迫。
胁迫,这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惧心理的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
(1) 由于要求达到这种程度,所以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
以揭发隐私胁迫交付财物,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这种胁迫难以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以暴力相胁迫的模式应是:不给钱,就当场(当即)实现暴力恶害。如此,才能压制对方反抗。
(2) 以暴力相胁迫,并不需要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为人的威胁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
甲将一团卫生纸装入背包,进入银行,威胁工作人员:“我包里装着炸弹,给我10万元现金,否则我就引爆!”尽管甲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恶害内容,依然属于以暴力相胁迫,构成抢劫罪。
3. 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这是指其他足以压制人反抗的方法。
(1) 昏醉型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
注意: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状态,行为人单纯利用被害人这种状态取走财物,仅成立盗窃罪。(2005年第60题)
(2) 拘禁型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例如,甲入室抢劫,将主人乙骗到阳台上然后反锁阳台小隔门,从屋里拿走财物。因为甲造成乙不能反抗的状态,构成抢劫罪。(2005年第60题)
4. “行为与目的的同时存在”原则
成立抢劫罪,必须具备第一步。第一步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强制手段)。 如何判断一个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其他方法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 根据行为与故意及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抢劫罪的强制手段是指带着劫财的目的而实施的强制手段。
甲灌晕了丙,然后离去。乙看到昏醉的丙,拿走其财物。 乙不构成抢劫罪,因为乙没有实施抢劫罪的强制手段,乙只是单纯利用甲制造的丙无法反抗的状态。乙构成盗窃。
甲将丙牢牢绑在树上,准备掏丙的钱。乙赶到,将甲赶跑,自己在丙身上掏走钱(掏钱动作对丙没有人身伤害)。 乙不构成抢劫,因为乙没有实施抢劫罪的强制手段,乙只是单纯利用甲制造的丙无法反抗的状态。 乙构成盗窃,属于盗窃(公开型) ①。
题1,甲出于伤害目的将乙打晕在地,然后看到乙的钱财,拿走。甲不构成抢劫罪,因为甲没有实施抢劫罪的强制手段。 虽然甲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没有带着取财目的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抢劫罪的强制手段。
甲只是单纯利用自己的故意伤害罪所制造的乙无法反抗的状态, 拿走乙的钱财,构成盗窃 ②。(2007年第7题,2021年试题)
题2,甲带着教训的目的,将乙绑在树上,然后发现乙身上的钱包,此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伸手拿钱包。由于乙被绑着,无法反抗,钱包被甲拿去。
新观点认为(多数说),甲拿钱包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甲实施的拘禁行为是继续犯,在拘禁期间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时拘禁行为仍在持续,该持续的拘禁行为便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 该案与上述题1的区别在于,题1中,甲的伤害行为已经结束,没有持续。
结论:利用自己已经结束的伤害行为,拿钱,不构成抢劫罪;利用自己持续的拘禁行为,拿钱,构成抢劫罪。
(三)既遂条件(第三步与第四步具有因果性)
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第三步与第四步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虽然取得财物,但是被害人不是因为无 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
甲暴力抢劫乙的财物,乙挣脱后逃跑,甲追赶,乙逃跑时钱包不慎掉下,乙不知情并跑远。 甲赶到捡走钱包。甲拿走财物不是因为乙无法反抗而到手的,而是因为乙遗落了财物。 由于缺乏第三步与第四步的因果联系,甲的暴力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甲的取财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两个行为构成两罪,应并罚。
题1(2013年第56题),甲欲采取昏醉抢劫的方式非法占有乙的财物,在乙的办公室给乙的水杯投了迷药,然后离去。 1小时后,甲估计乙已经喝下昏迷,来到乙办公室,没有看到乙,原来乙喝下后就立即出门了。 甲拿走财物。由于乙不在现场,甲拿走财物时,不需要应对乙的反抗,也即甲放迷药的行为对甲的取财行为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压制乙的反抗、排除乙的阻力)。 因此,甲的下迷药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甲的取财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两个行为构成两罪,应并罚。(2024年试题)
题2,甲欲入户抢劫,入户后看到乙在卧室睡觉,将其卧室门反锁,拿走客厅财物。 事后乙才苏醒。甲实施了足以压制反抗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但甲拿走财物不是基于乙被剥夺现实自由、无法反抗。 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并罚。如果乙在甲取财途中醒来但无法反抗, 甲拿走财物,则构成抢劫罪既遂 ③。
二、事后转化抢劫
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是法律拟制,也即原本应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以暴力致人轻伤为前提),但法条拟制为抢劫罪。其成立条件有三个:第一,三个轻罪;第二,三个目的;第三,实行行为。
(一) 三个轻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1. 三罪范围。
三罪范围。传统看法是,三个罪是指三种行为,而非罪名。这种看法不妥当。
狗蛋在乱坟岗盗窃小芳的尸体,想奸尸,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虽然狗蛋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不转化为抢劫罪。
正确标准:一个行为能否转化抢劫,需要符合两点:
第一,该行为具有财产犯罪属性。这是因为,要转化成抢劫罪,而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二者在属性上具有相通性。
上述狗蛋的盗窃尸体行为不具有财产犯罪属性,因此无法转化为属于财产犯罪的抢劫罪。
第二,该行为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罪的构成要件。
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信用卡诈骗罪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使用假币欺骗他人钱财的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盗窃户体罪、招摇撞骗罪、抢夺国有档案罪等,由于 不具有保护财产法益的性质,不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2. 三罪的时间阶段。
三罪的时间阶段。要求看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也即,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为抢劫。
狗蛋欲入户盗窃小芳家,正在翻院墙时,被保安发现,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成重伤。 狗蛋不转化抢劫,定盗窃罪(犯罪预备)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④。
(二) 三个目的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要求带着三个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甲抢夺到妇女乙的项链,以为是不值钱的项链,打了乙两耳光,骂道:“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的!”甲不是出于三个目的,不转化抢劫。
[总结]转化型抢劫与正常抢劫的区分
区分标准: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 ⑤。正常抢劫,行为人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转化型抢劫,行为人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判断步骤如下:
例1, 甲偷到钱包,主人乙抓捕甲,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对乙使用暴力,定转化型抢劫。
例2, 甲正在偷钱包,主人乙护住钱包,甲为了继续取财,对乙使用暴力,定正常抢劫。
例3, 甲正在偷钱包,主人乙抓捕甲,甲为了抗拒抓捕,对乙使用暴力,定转化型抢劫。
例4, 甲正在偷钱包,主人乙抓捕甲,甲为了抗拒抓捕,也为了继续取财,对乙使用暴力,打倒乙,拿走钱包,定正常抢劫。
(三)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1. 当场。
当场是个时间概念。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也即时间上相隔不是很久。
注意:判断重点不是空间上相隔多远,而是时间上相隔多久。不要误将“当场”理解成“现场”。“现场”是个空间概念。 考试经常给个空间距离,这是想让考生据此来判断时间相隔多久。
类型 | 举例 | 结论 |
---|---|---|
空间上是现场,但时间上已不是当场 | 甲晚上在乙家盗窃到财物 后,在乙家睡觉。早上,乙回家发现甲,便抓甲。甲将乙打倒在地 | 空间上,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是同一现场,但二者在时间上已经不是当场,不转化为抢劫 |
空间上不是同一现场,但时间上是当场。主要是指持续追捕的情形 | 甲抢夺了乙的手机,迅速逃跑,乙立即追,持续追了1公里后,甲为抗拒抓捕,将乙打倒在地 | 空间上,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不是同一现场,但持续追捕,表明二者在时间上具有密切联系,属于当场,能够转化为抢劫 |
甲在行驶的大巴车上盗窃了乙的财物。一小时后,大巴车进入高速公路的服务 区,乙发现财物被甲盗窃,要抓捕甲,审为了抗拒抓捕将乙打成重伤。
甲的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相隔1小时,相隔太久,不具有时间上的当场性,因此不转化抢劫。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2022年试题)
2.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1) "使用暴力"
"使用暴力",是指故意使用暴力。
乙盗窃后逃跑,主人甲追赶,乙为了摆脱追赶,跨越栏杆,导致栏杆倒塌,刚好砸倒甲,导致甲轻伤。乙不是故意对甲使用暴力,不构成转化抢劫罪。
乙飞车抢夺后逃跑,主人甲追赶,乙的车轧到小石子,小石子弹起来砸中甲的太阳穴,导致甲受伤。乙不是故意对甲使用暴力,不构成转化抢劫罪。
(2) "以暴力相威胁"
"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施加暴力相通告:你(抓捕者)若再抓捕我,就对你(抓捕者)施加暴力,以此使抓捕者产生恐惧心理。
小偷偷到财物后,主人追,小偷用刀刺破自己手臂,并对主人说:"你再追,我就死在你面前。"主人见小偷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 小偷迅速逃离现场。小偷以对自己施加恶害相威胁,不是这里的以暴力相威胁。该盗窃不转化为抢劫。(2008年第62题)
甲盗窃乙的林木后逃跑,乙追赶,甲威胁乙:"再追,我就告发你的违法事情。"乙放弃追赶。甲不是以暴力相威胁,而是以非暴力手段相威胁,故不转化抢劫。(2020年主观题)
(3) 暴力、威胁的对象。
暴力、威胁的对象。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抓捕人,但不包括动物(狼狗)。
第一,对象错误。
甲盗窃后逃跑,误以为路人乙是主人,对乙实施暴力,实际上现场没有抓捕者。
多数说认为,甲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 要求存在现实的抓捕者 。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少数说认为,甲能构成转化抢劫,理由是,"为抗拒抓捕"只是一种主观心理,不要求存在现实的抓捕者。(2021年主观题)
甲趁乙睡觉,偷盗乙的财物,转身离开时看到乙翻身,以为乙要起身抓自己,便将乙打晕。实际上乙只是睡梦中的翻身。 多数说认为,甲不构成抢劫,而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2013年主观题)
第二,打击错误。
甲抢夺到财物后逃跑,主人乙追赶,甲为抗拒抓捕,向乙开枪,不慎打中附近行人丙,致丙死亡。
首先,甲向乙的开枪行为构成转化抢劫罪。其次,甲导致丙的死亡,存在打击错误。
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同时触犯转化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转化抢劫罪; 甲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的一个开枪行为,一方面构成转化抢劫罪(对乙),另一方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丙), 原本按照想象竞合处理,但是有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死亡”,所以按照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处理。
按照法定符合说,甲的一个开枪行为,一方面构成转化抢劫罪(对乙),另一方面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原本按照想象竞合处理,但是有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死亡”, 所以按照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处理。无论哪种学说,最终都认为,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4) 暴力、威胁的程度,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暴力、威胁的程度,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这是因为,要转化成抢劫罪,而抢劫罪的暴力、威胁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故这里的暴力、威胁也要达到这个程度。二者在程度上具有相通性。
小偷偷到财物后逃跑,主人追。小偷向主人泼开水。暴力程度高,转化为抢劫。小偷将报纸揉成一团,砸向主人。 暴力程度低,不转化抢劫 ⑥。(2005年第60题,2008年第62题)
3. 既遂标准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多数说认为,以前三罪为准,前三罪既遂了,转化型抢劫罪便既遂;前三罪未遂,则转化型抢劫罪未遂。
少数说认为,只有使用暴力后最终取得财物,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
甲在乙家盗窃到珠宝,出门后便被小区保安发现,保安要抓捕甲,甲为了窝藏赃物,对保安实施暴力,但被保安控制住,并扣押了珠宝。
按照多数说,由于盗窃罪既遂,因此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2022年试题)
(四)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1.共犯与身份问题
事后转化抢劫=前提事实(实施前罪)+实行行为(事后使用暴力)。
“前罪实施者”类似于一种身份,只有具有这种身份才能构成转化抢劫的实行犯。
因此,转化抢劫类似于一种真正身份犯。可用该原理来指导转化抢劫的共犯问题。
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事后参与。
甲单独盗窃并既遂,逃离现场时,乙参与进来,产生不同情形:
情形一:乙教唆甲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照办。甲构成转化抢劫,乙构成转化抢劫的教唆犯。
情形二:甲教唆乙帮自己断后,乙知道甲实施了盗窃,为了帮助甲,对抓捕者使用暴力。 甲不能构成转化抢劫的教唆犯,因为没有实行犯,乙没有身份(不是前罪实施者),不能担任转化抢劫的实行犯角色。 为此,只能让甲成为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转化抢劫的帮助犯。该案类似于总论“间接正犯”一节的“虐囚案”。
情形三:甲欺骗乙:“这个人要伤害我,你帮我防卫他”,乙不知情,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乙不构成转化抢劫,属于假想防卫。 甲构成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利用了不知情的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
情形四:乙为帮助甲,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由于甲不知情,甲不构成转化抢劫,只定盗窃罪。 乙不构成转化抢劫,因为乙没有身份(不是前罪实施者),不能单独构成转化抢劫,要构成转化抢劫的帮助犯,必须以甲构成转化抢劫(正犯)为前提,但甲不知情,不构成转化抢劫。 乙也不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或承继的共犯,因为甲的盗窃罪已经结束。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构成窝藏罪,因为帮助犯罪分子逃匿。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 共犯与实行过限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一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抢劫,另一人是否也跟着构成转化抢劫,判断标准:知情+参与。
例如,甲乙共同盗窃,甲入室,乙在外望风,产生不同情形:
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 甲构成转化抢劫,乙以盗窃罪论处 。如果乙对此知情并继续望风,则构成甲的转化抢劫的共犯。
甲正在盗窃,乙在望风时,保安抓捕乙,乙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 乙虽然是帮助犯,但也可转化为抢劫罪,前罪实施者不限于实行犯,也包括帮助犯。 乙为了抗拒抓捕自己,使用暴力, 乙构成转化抢劫。甲仍定盗窃罪 。
甲盗窃既遂后逃跑,主人抓捕甲,乙对主人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 乙与甲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具有身份(前罪实施者),乙能够转化抢劫。甲仍定盗窃罪。(2020年试题)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
犯抢劫罪,具备以下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十年有期徒刑至死刑)。
(一)入户抢劫
1. “户”的范围。
“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
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 “入户”的目的。
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 入户抢劫”。
甲在自己居住的户内抢劫同居室友,不属于入户抢劫。
甲教唆外面的乙抢劫甲的同居室友丙。乙构成入户抢劫。甲不构成入户抢劫。
如果丙是寄宿在甲家,则乙不构成入户抢劫,因为乙进入户内只需要经甲的同意,不需要经丙的同意。
题 1, 甲在乙家做客,临时起意,将乙迷晕,窃取财物。甲构成昏醉抢劫,但不构成入户抢劫。(2024年试题)
题 2,卖淫女甲趁家人不在家,招来嫖客乙来到家里,性交易完成后,乙看到甲换有钱,便抢劫了甲。乙不构成入户抢劫。
3. 抢劫行为。
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为了抢劫,将主人骗至户外,然后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在户外将主人打晕在地,然后入户拿走财物,不属于入户抢劫。
为了抢劫而入户,使用暴力将主人赶出户外,然后拿走户内财物,属于入户抢劫。
4. 主观认识。
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
甲以为自己抢劫的是普通商店,实际上是他人住宅,不构成入户抢劫。
5. 转化抢劫。
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同理,入户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 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 ⑦。(2017年60题)
6. 共犯。
共犯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需要根据参与时间来判断。
甲乙共谋入户抢劫,甲负责进入户内抢劫,乙负责望风。 乙构成“入户抢劫”的帮助犯,对乙也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甲入户后,抢劫过程中,电话叫乙为自己的抢劫望风。乙照办。乙构成甲的抢劫罪的承继的帮助犯。 由于乙是在甲“入户”后才帮助的,因此不构成“入户抢劫”的帮助犯。
甲入户后,实施抢劫,将主人丙打晕,想搬走保险柜,太沉,电话叫乙来帮忙,乙进来后一起搬走保险柜。乙构成甲的抢劫罪的承继的正犯。 虽然乙进入户内,但“入户抢劫”要求在户内实施暴力行为,乙在户内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因此不构成“入户抢劫”。(2022年试题)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 “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
不含小型出租车。
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2. 行为方式。
公共交通工具须处在运营状态。
既包括身体进入交通工具内抢劫,也包括拦截后,身体不进入交通工具进行抢劫。
抢劫对象包括乘客、司机及其他特定人员。
3. 转化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同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注意一:转化抢劫要演变为“在公共交通上抢劫”,要求暴力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内。 普通抢劫要演变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要求这一点, 也即,拦截后,身体不进入交通工具进行抢劫,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2022年试题)
注意二: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凶器抢夺,虽然能定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没有对人使用暴力,只是对物暴力。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 抢劫对象须是经营资金。
仅仅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不属于“抢劫银行”。
抢劫银行大厅储户身上的现金,也不属于“抢劫银行”。
2.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基于同一个抢劫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抢劫,属于一次抢劫。
甲来到公交车上抢劫,连续抢劫了三位乘客,然后下车,属于一次抢劫。
(五)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1. 主观心理
主观心理,包括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甲抢劫乙时,不慎将乙打死。甲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
甲抢劫乙,为了压制乙的反抗,杀死乙,然后取财。甲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2.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
甲欲抢劫乙,为了制服乙,使用暴力将乙打成重伤或打死,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甲抢劫既遂后逃跑,主人追赶,为了摆脱,将主人打成重伤,不属于抢劫致人重伤,而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若为了灭口,杀死主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3. 加重结果
加重结果。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
(1) 最初的被害人(财物的主人)。例如,甲抢劫乙,将乙打死。
(2) 前来阻止抢劫的人。例如(2009年第58题),甲抢劫乙,丙前来阻止,甲重伤丙,进而顺利抢劫了乙。甲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
(3) 打击错误中的其他人。这是指,为了抢劫,向财物主人开枪,过失致无关第三人重伤、死亡。
甲抢劫乙,向乙开枪,不慎打死行人丙,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具体符合说认为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法定符合说认为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2022年试题)
[提示] 上述范围适用于事后转化抢劫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甲盗窃后逃跑,主人乙追赶,邻居丙也帮助追赶,甲为了抗拒抓捕,将丙打成重伤。甲构成转化抢劫,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
甲盗窃后逃跑,主人乙追赶,甲为抗拒抓捕,向乙开枪,不慎打中行人丙,致丙死亡。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转化抢劫的实行行为不是前面的盗窃行为,而是后面的暴力行为。
行为类型 | 范围 |
---|---|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其中的“人” | 仅限于被强奸的妇女,不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 |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其中的“人” | 包括被拐的妇女、儿童,还包括前来阻止的亲属 (法条特殊规定),不包括其他前来阻止的人 |
绑架罪中的“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其中的“人” | 仅限于被绑架人,不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 |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其中的“人” | 不限于被抢劫人,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还包括抢劫的实行行为过失致其他人重伤、死亡 |
[总结] 原则上,人身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人”仅限于最初的被害人,财产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人”还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 背后原理是,人身犯罪保护人身法益,人身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不可替代性;财产犯罪保护财产法益,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可替代性。
4. 因果关系。
抢劫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甲为抢劫乙,将乙打成重伤昏迷,甲拿走财物离去。乙被冻死。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2009年第58题)
题1,甲持刀抢劫乙,乙为逃命,被迫闯红灯,被车撞死。乙的逃跑行为导致的危险是甲引起的,不异常。甲属于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
题2(2019年试题),甲抢劫到乙的包,甲逃离,乙为了追赶而闯红灯,被车撞死。注意本案例与上述案例不同。乙不是逃跑,而是追赶,为了追回自己的包而冒险闯红灯,比较异常。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甲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 “冒充军警人员”,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军警。
要考察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出示军警证件等。
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一般而言,不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军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