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诈骗罪
婚介所老板狗剩欺骗顾客狗蛋:“交1万元会费,给你介绍貌美如花的女子相亲。”狗蛋交了钱,发现相亲对象很丑,控告狗剩欺骗。狗剩是否构成诈骗罪?(貌美如花案)
行为结构:
一、构成要件
(一)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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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内容。对事物的评价分为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事实判断,能做真假判断。价值评价,不能做真假判断。 例如,“真善美”中,“真假”判断是事实判断。“善恶”“美丑”是价值评价。诈骗罪的欺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表明,只能就事实判断进行欺骗。就价值评价进行欺骗,原则上不构成诈骗罪。
例本节开头“貌美如花案”中,狗剩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因为美丑是价值评价。
假如,狗剩欺骗狗蛋;“交1万元会费,给你介绍单身女子相亲。”狗蛋发现来相亲的小芳已婚,或者发现来相亲的小红是个男的,狗剩构成诈骗,因为这些事项属于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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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方式。虚构事实是作为的欺骗。隐瞒真相是不作为的欺骗。在此关键看行为人有无告知真相的义务。告知义务的来源与作为义务相同,包括法律、职务、契约、先前行为等产生的告知义务。
例1行为人隐瞒既往严重病史,与保险公司签订生命保险合同,属于欺骗行为。
例2在金钱借贷关系中,担保物有瑕疵,如果出借人知道就不会出借,借用人隐瞒,属于欺骗行为。
例3甲在古玩市场看到一件宝物,价值连城,而摊主不识货,廉价出售,甲隐瞒宝物价值而成交。 因为甲没有告知真相的义务,交易中的单纯沉默不构成诈骗,属于正常的淘宝行为。
又如(真题),乙请鉴赏家甲鉴定一件藏品,甲明知该藏品价值连城,但故意贬其价值,并要求以低价购买,乙答应低价出卖。 甲有告知真相义务,故意隐瞒,并提出购买,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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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类型。一是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二是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后者包括两种情形:
(1)有告知真相义务。这种情形下,只要不告知,不作为,单纯维持利用已有认识错误,便构成诈骗。
例1顾客以为摆在柜台上的一部无法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是合格产品,要求购买。销售员不告知并出售,构成诈骗。
例2(2011年第86、87题)甲将一把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
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
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
甲作为店家有告知真相义务。甲对钱某不告知,不作为,维持利用钱某已有的认识错误,构成诈骗。甲对李某不告知,并且用积极作为方式强化李某已有的认识错误,更构成诈骗。
(2)没有告知真相义务。这种情形下,单纯维持利用,不构成诈骗;但是,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已有认识错误,则构成诈骗。
例1收银员乙弄错找钱数字,问顾客甲:“是要找你5000元吧?”甲点头。乙将多找的钱给了甲。弄对账目数字是收银员的义务。 法律上,顾客没有告知真相的义务。甲只是单纯维持利用,没有通过积极作为强化,不构成诈骗。 当然,事后乙向甲索要,甲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例2(2008年第14题)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 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请办理挂失及取款。 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 甲谎称存折丢失,让办理挂失,并取走钱,属于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乙的认识错误,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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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程度: 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如此才有侵犯他人财产的可能性、危险性。
例甲兜售假冒的劳力士手表,对顾客谎称:“这是劳力士,200元卖给你。”一般人不会相信,不构成诈骗。
[总结] 罪名中,涉及到虚假的要素,都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例1诽谤罪要求捏造虚假事实。甲诽谤乙“脑子进水”,不构成诽谤罪。
例2甲伪造面额为70元的假币,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例3甲没有穿制服、没有任何证件,仅凭一张嘴,对乙谎称:“我是警察,不给钱,就砍人了!”甲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二)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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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的,也即受骗者只能是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 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因为这些人没有意思自治能力,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所产生的认识错误不是诈骗罪认可的认识错误。
例如(2006年第17题)“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 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甲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 甲的行为属于诈骗。”官方答案:这种说法错误,甲构成盗窃罪,属于公开盗窃。 如果要求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的,由于甲与丙公开对话,完全公开,不构成盗窃罪。甲没有对物实施暴力,也不构成抢夺罪。如此对甲只能作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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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被骗”问题。多数说: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理由:机器(如ATM机、自动售货机)没有意思自治能力和自我意识,机器的运行不属于刑法上的“行为”。少数说:机器能够被骗。
例1甲将小铁片塞进自动售货机,机器当作硬币,吐出商品。甲不构成诈骗,而是盗窃。
例2(2003年第47题)甲利用ATM的出错,不断按键,机器不断吐出现金,甲拿走。甲构成盗窃罪。
巩固练习题1 (2006年第60题),“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 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官方答案是,该说法错误。
题2 (2022年试题)甲在无人售货的超市将高价价签换成低价价签,然后在自助付款机上扫描低价价签,后拿走该商品。
由于甲在付款过程中,不存在“欺骗受害人,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甲的手段是平和手段,没有对物暴力,因此构成盗窃罪。
实际上,在这种无人售货超市的自助付款区上方都有摄像头监控(监控室的人在监控),甲的行为带有“堂而皇之”的特征,但仍构成盗窃罪。
(三)处分财物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处分财物是指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这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分。
甲来到自行车修理店,欲非法占有一辆新的电动自行车,谎称要买一把锁,让店主去库房拿货。店主离开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
被害人店主没有实施处分占有,犯罪人甲实施了转移占有。甲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四)遭受损失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
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
个别财产说(多数说):应算个别的账,不应算总账。也即,应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目的落空理论),“这笔钱是否花冤枉了”。
整体财产说(少数说):应算总账,不应算个别的账。如果算总账,不吃亏,就没有财产损失。
甲盗窃了一辆汽车,谎称是自己的车,以二手车的价格卖给乙,乙不知情而购买。
个别财产说(多数说): 乙花钱是想买合法的车,却买到赃车,花钱的目的没有实现,花冤枉钱了,有财产损失。即使车价很便宜,也存在财产损失。甲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并罚。
整体财产说(少数说): 看乙花的钱与车的实际价值是否相当。如果相当,例如车价比较便宜,乙就没有财产损失。甲对乙不构成诈骗罪。
甲来书店找法考辅导用书,书店老板将公务员考试用书包装好,冒充法考辅导用书卖给甲。甲花300元购买。 该公务员考试用书价值300元。个别财产说(多数说):甲有财产损失。整体财产说:甲没有财产损失。
在此不存在相互给付,而是单方给付。对此,不存在个别财产说与整体财产说之争。根据目的落空理论判断即可。
(1) 甲谎称为四川地震灾区募捐,实际上将募捐来的款项据为已有,构成诈骗罪。
(2) 甲组织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乙是四川人,为了给家乡救灾,捐了1万元。实际上甲将获得的捐款捐给了贵州某养老院。乙的捐款目的失败了,存在财产损失。甲构成诈骗罪。
(3) 甲组织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乙是四川人,准备捐1000元。甲欺骗乙:“你们单位同事都捐1万元,你好意思捐1000元?”乙觉得有点不好意思,便捐了1万元。 甲将捐款交给四川灾区。甲只是让乙的爱心膨胀了一下,乙的捐款目的没有失败,没有财产损失。甲不构成诈骗罪。(2015年第63题)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两角关系的情形)
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这一步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二是主观上有处分意识。二者缺一不可。
做题步骤:先审查客观处分行为,后审查主观处分意识
(一) 客观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处分占有,也即被害人将自已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
诈骗罪与盗窃罪都是转移占有的财产犯罪。二者区别在于:谁实施了转移占有。
诈骗罪,由被害人实施转移占有,也即将自已的财物转移给犯罪人占有。盗窃罪,由犯罪人实施转移占有,也即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已占有。常考情形有:
- 调虎离山型
甲在商场假装买衣服,欺骗售货小姐乙:“你帮我拿个凳子过来。”乙去拿凳子,甲趁机拿走衣服。被害人乙没有实施处分占有,犯罪人甲实施了转移占有。甲不构成诈骗,而构成盗窃。
题1,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 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被害人乙没有实施处分占有,犯罪人甲实施了转移占有。甲构成盗窃。(2008年四川卷第15题)
题2,甲来到乙家,对乙谎称:“你家小孩在楼下被人打,还不赶紧去看。”乙赶忙下楼。甲趁机进屋拿走财物。被害人乙没有实施处分占有,犯罪人甲实施了转移占有。甲构成盗窃。
- 趁不注意型。趁不注意,进行调包,属于盗窃。
甲欺骗乙称:“我会魔法,会将10元钱变成100元。”乙便给甲10张10元让他变。 甲将钱放进碗里,在变来变去时,趁乙不注意,将钱拿走,换成白纸,并嘱托乙10分钟后打开,遂离去。 虽然甲有欺骗行为,乙有认识错误,但是乙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所有权给甲,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甲在柜台要购买香烟,店员将1条中华香烟递给甲看。 甲趁店员招呼其他顾客,将事先准备好的1条假的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 结束后,甲对店员表示不买了,然后离开。甲构成盗窃罪。(2006年第17题,2009年第59题)
- 欺骗借用型。欺骗对方,让对方出借并处分占有,属于“名为借、实为骗”。
甲与朋友乙在吃饭时,欲非法占有乙的手机,谎称:“我的手机坏了,能否借你手机用三天?”乙相信,将手机给了甲。 后甲玩消失。甲欺骗乙,乙出借三天,表明乙对手机放弃占有,处分占有。甲构成诈骗罪。
甲与朋友乙在吃饭时,欲非法占有乙的手机,谎称:“我的手机没电了,能否借你手机打个电话?”乙相信。 甲假装打电话,趁乙不注意拿着手机逃离。在此,虽然乙受骗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是乙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占有。 犯罪人甲实施了转移占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
总结:判断被害人的出借行为的性质,关键看是否处分了占有。如果处分了占有,则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二) 主观处分意识
对方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所谓处分意识,是指被害人意识到,自己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犯罪人占有,也即处分占有的意识。 被害人要有处分意识,要求事先意识到自己在占有财物,要求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判断的关键点:被害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甲在超市,偷偷将一箱饼干中的饼干取出,将一部照相机放进去,重新包装好,拿到收银台。收银员误以为里面是饼干,收了一箱饼干的钱,将箱子交给甲。
第一步,客观上,收银员将箱子交给甲,处分了照相机,将照相机转移给甲占有。也即收银员对照相机有处分行为。
第二步,主观上,收银员没有意识到照相机的现实存在,因此没有处分照相机的意识。也即收银员对照相机没有处分意识。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总结:收银员对财物的种类有认识错误,误以为里面是饼干,实际上是相机,表明没有意识到财物(相机)的现实存在。
甲在超市,偷偷将一部便宜相机(标价2000元)和一部贵重相机(标价2万元)的价签对调,贵重相机上贴着便宜相机的价签,拿着贵重相机到收银台。 收银员看到相机本身(没有外包装盒、包装袋),看到机身上的价签,误以为该相机价值2000元,收了甲2000元,将相机交给甲。
第一步,收银员对贵重相机有处分行为。
第二步,收银员看到相机本身,将该相机交给甲,表明收银员意识到该相机的现实存在,意识到,自己将自己占有的相机转移给甲占有,表明收银员对相机有处分意识。 因此,甲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当收银员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就“处分意识”这个要件而言就够了并不要求收银员在此基础上还意识到财物的数量、价格。 成立诈骗罪,只要求被害人有处分意识,并不要求在方方面面都有完全正确的处分意识。 如果要求在方方面面都有完全正确的处分意识则表明被害人没有上当受骗。
[总结] “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包括两个心理活动。
一是“处分财物”的意识,这便要求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二是“基于认识错误”,这里的认识错误是指“处分意识之外的认识错误,例如对财物的数量、价格的认识错误。这些认识错误是引发处分财物(处分行为处分意识)的动因。
总结做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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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错误,定盗窃罪。
被害人误以为是A种类财物,实际是B种类财物,表明没有意识到B种类财物的现实存在,表明没有处分B种类财物的意识,因此对B种类财物,犯罪人构成盗窃罪。
邮票案甲发现乙的书《错误论的新视角》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让乙赠送这本书给自己。乙没有意识到书中夹有邮票,将书赠送给甲。
第一步,客观上,乙对邮票有处分行为。
第二步,主观上,乙误以为只是赠送一本书(A种类财物),实际上还有邮票(B种类财物),没有意识到邮票的现实存在,因此没有处分邮票的意识。
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又如,上述例I“调包案”,性质也相同,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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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错误,分两种情况:
(1) 被害人对财物是整体处分(论斤卖),被害人有数量错误,结论:犯罪人构成诈骗罪。
被害人整体处分A种类财物,被害人认识到A种类财物的现实存在,便有了处分A种类财物的意识。 因此,犯罪人构成诈骗罪。被害人上当受骗体现在,对A种类财物的数量(重量、总价)有认识错误。 也即,被害人是基于这些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物的占有。
米店短斤少两案甲来到米店买米,让老板称一袋米,甲事先暗中在老板的电子秤上作了手脚,这袋米真实重量是1斤,但电子秤显示是8两。老板收了甲8两的钱,将这袋米交给甲。 老板论斤卖米,意识到这袋米(A种类财物)的现实存在,有处分这袋米的意识,因此甲构成诈骗罪。 老板上当受骗体现在,对这袋米的重量有认识错误。反过来,如果老板在秤上做手脚,将 1斤米显示成 1.2斤,收甲 1.2斤的钱, 则老板也构成诈骗罪。总结:对同一种类财物,搞短斤少两,都构成诈骗罪。
多放一把米案甲在超市里撕下一个塑料袋,装入散装的大米,交给过秤员乙,乙称了一下,贴上“1斤米”的标签,扎好口子,交给甲,让甲去收银台付款。甲悄悄撕开口子,又抓一把米放进去,扎好口子,交给收银员。 收银员以为是 1斤米,收取了1斤米的钱。甲偷偷放进一把米,并不是转移占有行为,这个环节不构成盗窃罪。
收银员是关键。收银员意识到这袋米的现实存在,有处分这袋米的意识,因此甲构成诈骗罪。 收银员上当受骗体现在,对这袋米的重量有认识错误。这也是对同一种类财物搞短斤少两。
例3在例2中,假设,甲不是多抓一把米,而多塞进一颗枣,埋进大米里,交给收银员,收银员以为只是一袋大米,收了一袋米的钱,将这袋米交给甲。
收银员存在种类错误,没有意识到枣的存在,没有处分枣的意识,因此甲对枣构成盗窃罪。
(2) 被害人对财物是单个处分(论个卖)。
① 被害人意识到所处分的财物的现实存在,对该财物有处分意识。结论:定诈骗罪。 被害人上当受骗体现在对该财物的价格有认识错误。例如,上述“调换价签案”就是如此。
② 被害人没有意识到所处分的财物的现实存在,对该财物没有处分意识。结论:定盗窃罪。 在此,犯罪人加塞了某个财物,导致被害人没有意识到该财物的现实存在。 在此,被害人无论是种类错误还是数量错误,都定盗窃罪。
包装盒加塞案某超市出售剃须刀是论个卖,一个包装盒里只放一个剃须刀。甲将一个剃须刀(价值2000元)的包装盒里的填充材料取出。
情形一(种类错误),悄悄塞进一个手机,将包装盒重新盖好,交给收银员。收银员看到外包装盒上写着“一个剃须刀,2000元”,以为里面只有一个剃须刀,别无他物,收了一个剃须刀的钱,将包装盒交给甲。 收银员没有意识到手机的存在。甲对手机构成盗窃罪。或者,甲将剃须刀拿出来,放进一个手机,然后包装好,交给收银员。 甲对手机仍是盗窃罪。这种调包行为与加塞行为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种类错误,定盗窃罪。
情形二(数量错误),悄悄塞进一个相同型号的剃须刀(2000元),将包装盒重新盖好,交给收银员。 收银员看到外包装盒上写着“一个剃须刀,2000元”,以为里面只有一个剃须刀,别无他物,收了一个剃须刀的2000元,将包装盒交给甲。 收银员没有意识到另一个剃须刀的存在。甲对另一个剃须刀构成盗窃罪。
[总结]无论甲塞进的东西是不同种类的财物(情形一),还是相同种类的财物(情形二),无论收银员是种类错误(情形一),还是数量错误(情形二), 收银员都没有意识到加塞的财物的存在,对其都没有处分意识,因此,犯罪人对加塞的财物一律构成盗窃罪。
[应用]处分资金。资金钱款都是以某个单位数量(如1元)来计算,所以,处分资金属于单个处分(论个卖,而非论斤卖)。 如果只意识到自己处分了1元钱,实际处分了1001元钱,存在数量错误,没有意识到更多资金的存在, 没有处分更多资金的意识 ,那么犯罪人构成盗窃罪。结论:处分资金的处分意识,要求意识到具体金额。
甲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乙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乙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 后乙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甲账户。乙有处分行为,但没有处分意识,没有意识到处分了这笔资金。 甲构成盗窃,而非诈骗。具体而言,甲利用被害人乙的不知情,使乙自己转移占有,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臧某给金某发送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万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支付1元,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 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银行账户中的30万+1元随即支付到臧某的账户中。 金某有处分1元钱的意识,但没有处分30万元的意识,臧某构成盗窃罪。如果按照日本学者的看法,只要是数量错误,都定诈骗罪,那么 对臧某应定诈骗罪。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
甲知道自己在饭店消费了3000元,收银员乙在POS机上故意输入30000元,甲没有注意到多了一个零,支付了30000元。
甲虽然有处分3000元的意识,但是没有处分增多的27000元的意识,因此乙构成盗窃罪。(2018年主观题)
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II(三角关系的情形)
行为结构:
诈骗罪:受骗人与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但受骗人与受害人不要求是同一人。
两角诈骗:行为人 -> 受骗人(处分人),同时是受害人。
三角诈骗:行为人 -> 受骗人(处分人) -> 受害人。受骗人与受害人不是同一人。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若有,则受骗人是合格的处分人,便具备了诈骗罪的第三步,定诈骗罪。
三角诈骗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甲来到乙家,乙不在家,甲对乙的保姆谎称:“我是干洗店的老板,你家主人让我来取他的衣服。”保姆不知情便将衣服给了甲。
甲是行骗人,保姆是受骗人,乙是受害人。基于保姆的职业习惯,保姆具有处分主人衣服的权利地位,是合格的处分人, 因此,保姆将衣服交给甲,可以评价为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财物”。所以甲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甲是干洗店老板,欺骗店员:“乙想将衣服拿到咱们店里干洗,你到他家院子,将他的衣服取来。”店员不知情而照办。
甲是行骗人,店员是受骗人,乙是受害人。店员不具有处分乙的财物的权利地位,不是合格的处分人,其将衣服拿走给甲,不能评价为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财物”。
由于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所以甲不构成三角诈骗,而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店员是甲实施盗窃的工具。
甲发现乙的电脑存放在商场一楼维修间。甲在早晨商场未开门时,对里面的保洁员谎称电脑是自己的,让保洁员递给自己。 保洁员不知情而照办。保洁员没有处分的权利地位。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2023年试题)
乙进入地铁车厢,看到长椅上有个包,旁边坐着甲,对甲说:“是不是你的包?”甲谎称是的。 乙便递给甲。甲拿走包下车。实际上该包是旁边睡着的丙的。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甲伪造欠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3万元。法官受骗,判决乙偿还借款。 受骗人是法官,法官具有处分乙的财产的权利,具有处分人的资格地位,法官作出判决可以评价为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行为”,因此甲构成三角诈骗。 由于该诈骗发生在诉讼领域,又称为诉讼诈骗。甲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第307条之一),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诈骗罪。
四、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分
(一) 总结打手机问题
行为类型 | 行为特征 | 结论 |
---|---|---|
甲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甲与乙在饭馆吃饭,欲非法占有乙的手机,欺骗乙:“我手机没电了,借打一下。”乙借给甲。甲假装打,打着打着,离开饭馆 | 乙的这个“借出”,没有转移占有,仍占有手机。甲将乙占有的手机转移为自己占有 | 盗窃罪 |
甲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甲与乙在饭馆吃饭,欲非法占有乙的手机,欺骗乙:“我手机坏了,借打3天。”乙借给甲。甲拿回家了。3天后,乙找甲还,找不到甲 | 乙的这个“借出”,转移了占有。甲一开 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欺骗乙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诈骗罪中的受骗人处分财物,可以只处分财物占有权,不要求处分所有权。这属于“名为借,实为骗” | 诈骗罪 |
甲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与乙在饭馆吃饭,手机没电,借打乙的手机,打完后欲非法占有,拿着手机离开饭馆 | 乙的这个“借出”,没有转移占有 | 盗窃罪 |
甲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与乙在饭馆吃饭,手机坏了,向乙借用手机,答应3天后还。甲借用一天后,欲不法所有该手机。等乙索要,找不到甲 | 乙的这个“借出”,转移了占有权。甲属于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行使所有权) | 侵占罪 |
(二) 总结调包问题
1. 盗窃罪与侵占罪
(1) 行为人在自己占有前调包,将真货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甲在柜台要购买香烟,店员将1条中华香烟递给甲看。甲趁店员招呼其他顾客,将事先准备好的1条假的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结束后,甲对店员表示不买了,然后离开。
甲在自己占有前,将店员的财物调包拿走,构成盗窃罪。(2006年第17题)
(2) 行为人在自己占有后调包,将真货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乙将新稻谷运送至甲的米业工厂,欲加工成大米,约定三日后来取货。甲收到新稻谷后,将陈年大米替代新稻谷加工的大米,交付给乙。
甲将乙所有的、自己占有的新稻谷,据为已有,构成侵占罪。甲用陈年大米冒充新大米,交付给乙,属于通过欺骗方式免除返还新大米的义务,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
由于甲的前后两个犯罪给乙只造成一份财产损失,甲也仅获得一份好处,因此对前后两个犯罪不需要并罚。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理,以诈骗罪论处。(2022年试题)
2. 盗窃罪与诈骗罪
(1) 顾客调包
甲在超市,偷偷将一箱饼干中的饼干取出,将一部照相机放进去,重新包装好,拿到收银台。收银员误以为里面是饼干,收了一箱饼干的钱,将箱子交给甲。
收银员没有意识到照相机的现实存在,因此没有处分照相机的意识。也即收银员对照相机没有处分意识。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甲在超市,偷偷将一部便宜相机(标价2000元)和一部贵重相机(标价2万元)的价签对调,贵重相机上贴着便宜相机的价签,拿着贵重相机到收银台。
收银员看到相机本身(没有外包装盒、包装袋),看到机身上的价签,误以为该相机价值2000元,收了甲2000元,将相机交给甲。收银员看到相机,对相机有处分意识。因此,甲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甲买到一部手机,在家里拆下新主板,换上废旧主板,然后将手机交给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商家不知情,予以全额退款。
甲对自己买到的手机可以任意处置,所以调换主板不构成犯罪。甲用废旧主板充新主板,要求退款,构成诈骗罪。(2020年试题)
(2) 商家调包
甲在柜台要购买香烟,店员将1条中华香烟递给甲看。甲在看时,接到电话。店员趁甲接电话,将1条假的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
甲接完电话,表示愿意购买,不知情而买走假的中华香烟。店员将假货冒充真货卖给甲,构成诈骗罪。
(三) 总结送快递问题(不考虑数额)
快递员将快递放到收件人乙的门口。邻居甲看到后,拿走,构成盗窃罪。
快递员错将快递放到甲家门口。甲发现后,知道收件人是乙,仍据为已有。
快递员将一个快递放到甲家门口,属于放在甲实际控制的领域,甲在占有快递。甲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2022年试题)
快递员敲甲家门,问甲:“你是收件人某某某吗?”甲明知自己不是收件人,隐瞒真相,予以冒领。甲构成诈骗罪。
快递员甲在送快递包裹过程中,打开包裹,取走里面的财物。
一般的快递包裹包装严密、标示隐私,属于封缄物。甲没有占有内容物。甲打开包裹,取走内容物,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