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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九节 普通罪名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毁坏既包括物理性毁坏,也包括功能性毁坏。功能包括客观功能,也包括一般人主观认可的功能。
  2. 即使物理性毁坏和功能性毁坏,但使所有权人丧失占有,也构成毁坏

打开他人鸟笼,放飞笼中小鸟。又如,打开他人鱼塘,让鱼回归大海。再如,将他人戒指扔到大海里。(2006年第60题)

二、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 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故意不归还,则行为性质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2. 对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一款规定:成立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 行为方式是指有关单位改变特定款物的专用用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从重处罚(第384条第2款)。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276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 本罪是不作为犯罪,即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 成立本罪有个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2年第1题)
  3. 本罪的从宽处罚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