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盗窃罪
甲骑自行车在前面,让三轮车夫乙载着自己的货物跟着自己走。走到十字路口,乙看到人流挺多,便掉转车头,甲发现后呼喊,但因为人群间隔,眼睁睁看着乙拉走自己的货物。乙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三轮车夫案)
盗窃罪 (第264条),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转移占有由两个环节组成:
一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有该行为,就成立盗窃罪。
二是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有该行为,盗窃罪就既遂了。
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所谓平和手段,是指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
行为结构: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占有的判断)
考试主要通过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来考查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区分 罪名 | 行为对象 | 行为方式 |
---|---|---|
盗窃罪 | 他人占有的财物 | 自己占有(破坏了他人的占有) |
侵占罪 | 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 自己所有(没有破坏他人的占有) |
关键区分: 谁在占有财物? 如果是主人在占有,行为人破坏主人的占有就是盗窃; 如果行为人事先在占有,行为人就是侵占。如何判断谁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一)事实上的占有
这是指财物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之内。
- 空间距离问题。
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只要财物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 主人占有财物,可以与财物保持一定距离,也即主人占有财物,既可以是紧密占有,也可以是松弛占有。(2008年第16题,2010年第62题,2011年第62题,2016年第59题)
在本节开头“三轮车夫案”中,注意不要先判断行为人乙是否占有财物。若如此判断,容易陷入错误思维:乙在占有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物。
正确的判断顺序是:先判断主人是否在占有,然后判断行为人是否在占有。一旦确认主人在占有,那么即使行为人在实际的持有,也视为对主人占有的一种辅助手段,只是占有的辅助者。
本案中,正确的思维是:主人在占有财物,因为财物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乙只是占有的辅助者。乙将主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总结模型] 主人占有自己的财物,但距离财物有一定距离,行为人又持有该财物,然后将该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躲坑提示: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物。注意:不能看行为人是否“保管”财物,要看行为人是否占有财物。
旅客放在火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属于旅客在占有。
秘书与领导同行,帮领导拎包,包仍属于领导在占有,秘书拎包只是对领导占有的一种辅助手段。(2016年第59题)
商场里,顾客在试穿衣服,衣服仍属于销售者在占有。
大学食堂,学生将书包放在座位上占座,然后去窗口买菜。书包仍属于主人在占有。(2011年第62题,2014年第60题)
[注意] 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同,前者侧重于事实状态,后者侧重于权利状态。刑法不承认“间接占有”概念,民法承认“间接占有”概念。
- 短暂遗忘问题
财物处于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主人的短暂遗忘不改变主人的占有事实。 躲坑提示: 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占遗忘物。
乙在路边摊吃完饭,去收银台结账时,将手机遗忘在餐桌上。服务员甲看到,将手机藏起来。
由于手机仍在乙实际控制范围内,即使乙短暂遗忘,也不改变乙在占有。甲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遗忘物。
- 占有的转化问题
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 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乘客甲将钱包遗忘在出租车上,下了出租车,走了。乘客乙上车后,发现钱包,下车时将钱包拿走。
甲虽然对钱包失去占有,但是钱包转化为司机占有(不以司机发现钱包为条件)。乙拿走钱包,属于将司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在此,所有与占有相分离。盗窃罪只要求转移占有,不要求转移所有权。
占有转化的判断标准: 场所管理人对场所里的财物的管控力大小。如果管控力大,则能转化为管理人占有。判断管控力大小,主要考察人员流动性、管理人的注意力范围、场所的封闭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题1,遗忘在飞机上、高铁上的财物,可以转化为乘务人员占有(多数说)。但遗忘在普通火车或公交车上的财物,就不能进行这种转化,只能视为无人占有的遗忘物。(2011年第62题,2012年第18题)
题2,客人甲离开宾馆房间时,将钱包忘在房间,负责打扫的服务员看到后据为已有。虽然甲失去对钱包的占有,但是转化为宾馆管理者在占有,服务员的行为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2010年第62题)
题3,顾客将钱包遗忘在大型超市、热闹的较大空间的餐厅,不能转化为场所管理人占有。
题4,储户遗忘在储蓄所柜台上的现金,转化为储蓄所管理者占有。乘客遗忘在地铁、机场安检台上的行李,转化为现场管理者占有。
[引申] 盗窃罪只要求转移占有,不要求转移所有权, 因此,盗窃罪的被害人是财物的占有人,不要求是财物的所有权人。 成立盗窃罪,要求违背被害人意愿而非法转移占有。这里的被害人是财物的占有人,不要求是财物的所有权人。
甲将自己的自行车(价值5000元)出借给乙,并约定“乙如果遗失则按3倍价格赔偿”。甲很期待车被偷。几日后丙从乙处偷走该车。 甲得知车被偷后,非常开心。虽然丙没有违背所有权人甲的意愿,但是违背了占有人乙的意愿,因此构成盗窃罪。(2022年试题)
- 上下占有问题
小卖部老板甲让外甥乙帮忙一起卖货,乙将店里财物拿回家。如果认为乙占有财物,那么乙属于侵占。
[结论]:上级所有的财物,下级有无占有,关键看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大小。 如果上级对下级比较信赖,充分授权,下级享有独立处分权,则表明下级在占有财物。 上例中,甲让乙一起卖货,表明甲也在店里,乙只是辅助者,乙没有占有财物,构成盗窃。 如果甲将一家分店交给乙经营,乙将店里财物拿回家,乙属于侵占,由于利用了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老板甲让司机乙运输货物到外地,让秘书丙押运。在运输途中,乙没有占有财物,只是占有的辅助者。 如果拿走财物,属于盗窃。如果甲信任乙,让乙一个人长途运输货物,则乙在占有货物,属于侵占。
- 共同占有问题
甲乙各出资一半,共同购买一台电脑。甲趁乙不在,将电脑变卖。电脑是甲乙共同占有的财物。甲侵犯了乙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 封缄物的占有
甲将一个行李箱交给乙,让乙拿回家保管。乙在保管时,打开行李箱,取走里面的珍贵珠宝。对乙该如何处理?
结论: 主人甲对内容物(珠宝)仍占有,受托人乙对封缄物的整体在占有。 所以,乙打开封缄物,取走内容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乙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不打开,也不归还,构成侵占罪。如果不打开,将封缄物整体卖给丙,则构成盗窃罪,因为该行为中包含了“将甲占有的内容物转移给第三人占有”。
题1,快递员将负责运送的包裹打开,拿走内容物,构成盗窃罪。内容物由主人占有,快递员及其公司没有占有。
题2 (2024年试题),乙将电脑拿到修理店,约定次日来取。甲修电脑时,发现主机内藏着 100克金条,拿出来放入口袋。 次日,乙想起金条,发现金条没了,要求甲归还。甲归还。甲构成盗窃罪既遂,而非中止。
(二)观念上的占有
这是指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
甲将自行车停在家门前,去外地出差。身在外地,但对自行车仍在占有。有人偷走自行车,定盗窃罪。
主人为了躲避地震,将财物搬放在门前大街上,然后去防震棚。财物仍属于主人在占有。
信鸽爱好者放飞的信鸽,仍属于主人占有。
题1,货主的轮船遇海难,沉海底。轮船内的货物仍属于货主占有。货主的卡车遇事故翻车,货物撒落路边。货物仍属于货主占有。
题2(2019年试题),甲公司将共享单车投放在街边, 该单车在无人使用时,属于甲公司占有,即使车锁坏了或没有上锁, 也属于甲公司占有 ①; 该单车由乘客使用时,由乘客占有。
情形一,乙将该单车的锁拆掉,将单车放在自家楼下,或将没有上锁的单车放到自己楼下,专供自己免费使用,均属于将甲公司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成立盗窃。
情形二,乙正常使用完共享单车后,将车停在自家楼下,方便自己下次使用,有时也被其他乘客提前使用。乙属于正常使用该单车,不成立盗窃。
情形三,乙将市区的共享单车偷偷搬到偏远农村,供村民扫码使用、正常使用。乙没有将该车转移为自己占有,不成立盗窃。
(三)占有意思
无论是事实上的占有,还是观念上的占有,占有人对财物都要有占有意思。 如果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占有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
甲走路时脚底粘上一张百元钞票,但甲不知情,带着钞票向前走。由于甲对钞票没有占有意思,不算在占有钞票。
- 当占有事实有些松弛时,占有意思对占有事实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甲在五楼阳台上不慎将手机掉到地面,行人乙看到后便要捡走,甲呼喊住手,乙不理睬捡起就跑。 甲虽然对手机不是紧密占有,但甲具有明确的、强烈的占有意思,仍视为甲在占有手机。
乙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该案例说明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这是貌似侵占、实为盗窃的情形。
- 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
主人外出,邮递员将信件塞进门缝。主人占有信件。
继承祖上房屋,不知墙体内有金条,装修工发现后据为己有,构成盗窃。
甲以伤害故意将乙打晕,临时发现乙身上钱包,然后拿走。虽然乙昏迷,但仍在占有钱包。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 死者占有问题。
(1) 当场杀,杀人者拿。
甲基于报仇目的杀死乙。
第一种情形,甲当场发现乙身上的财物,当场拿走。 多数说认为,甲构成盗窃罪,因为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仍在延续,没有消失 ②。 少数说认为,甲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死人对财物没有占有意思,因此失去占有。
第二种情形,甲离开现场,过后又返回现场,才发现死者身边的财物,拿走财物。 唯一结论:甲构成侵占罪,因为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已经消失。(总结:当场杀,当场拿,多数说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2) 第三人拿。
甲杀死乙后离开现场,无关的丙路过,发现死者身上的财物并拿走。对于路过的第三人而言,无须承认死者的占有。
第三人任何时候路过拿走死者财物,均构成侵占罪。(总结:第三人,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3) 家里拿。
甲基于报仇目的在乙住宅内杀死乙。无论甲当场发现财物,拿走财物,还是过后发现财物,拿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
第三人任何时候入户拿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财物在乙家中,应当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总结:家里杀,家里拿,都定盗窃。)
二、平和手段(秘密性问题)
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不能是暴力手段。
问题是,在平和手段的基础上,是否还要求手段具有秘密性?
在法考界,多数说认为,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少数说认为,盗窃罪必须具有秘密性。考题若考观点展示,选任何一种观点都给分;若考唯一答案,则按照法考界的多数说作答。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主张,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可以公开盗窃。
考试是指挥棒,必须跟命题立场保持一致。 对此,若干法考真题的官方答案也印证这一点 ③。
(一)观点论辩过程
- 第一回合的交锋:秘密性必要说主张,秘密性是指盗窃者的盗窃行为没有被任何人看见。然而存在反例。
甲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乙的包,乙浑然不觉,但周围乘客都看到了,只是袖手旁观。甲应构成盗窃罪。(2015年第19题)
- 第二回合的交锋:为化解上述问题,秘密性必要说又主张,被周围人看见无所谓,秘密性是指盗窃者的盗窃行为没有被被害人看见,上述公交车案件中,被害人乙没有看见,因此甲的行为是秘密的,故构成盗窃罪。然而存在反例。
甲入室盗窃,户主乙是个老奶奶,乙惊醒,但不敢起身去拦,趴在被窝里悄悄看甲,甲拿走财物。甲应构成盗窃罪。
- 第三回合的交锋:为化解上述问题,秘密性必要说又主张,被被害人看见无所谓,秘密性是指“盗窃者自以为自己是秘密的”,上述老奶奶案件中, 盗窃者甲自以为自己是秘密的,因此甲的行为便是秘密的,故构成盗窃罪。也即,客观上,手段不要求是秘密的,秘密性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认识。然而存在反例。
甲欲入户抢劫,以为站在住宅门口的李某是住宅主人,将其打倒,堂而皇之地进屋拿走财物。实际上李某是路人,住宅主人是王某,王某不在家(2017年第60题)。
甲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罪的暴力对象要求是财物的主人,李某是路人,不是主人,不是抢劫罪的合格对象。 。
理由是:客观上,甲实施了盗窃王某财物的行为;主观上,甲具有抢劫的故意。
由于抢劫罪与盗窃罪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抢劫的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的故意,因此甲具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构成盗窃罪。
如果要求盗窃罪必须具有秘密性,那么在主观上,甲自以为自己在对主人实施暴力,在公开抢劫,甲便不具有秘密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这会导致对甲的取财行为无法定罪,对主人的财产损失没有评价。本题的出处是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五版),第 972页脚注,其结论就是定盗窃罪。
(二)不要求秘密性的理由
-
逻辑推理问题。秘密性必要说误将一个罪的常见情形当作一个罪的必要条件。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 从逻辑上讲,不能将一个罪的常见情形上升为一个罪的必要条件。 虽然百分之八十的盗窃案是秘密进行的,但不能因此将秘密性上升为盗窃罪的必要条件。黑格尔提醒:不能误将熟知当真知 。
-
在与抢劫罪、抢夺罪的关系上,会导致处罚漏洞。如果认为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的,限缩盗窃罪的成立范围,那么公开的抢劫罪、抢夺罪无法包容评价为盗窃罪。这会导致无法定罪的问题。
“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官方答案认为,该说法正确。官方答案解析认为,“乙是盗窃罪的帮助犯,吴某是盗窃罪的实行犯。 由于吴某又构成抢劫罪,最终对吴某以抢劫罪论处”。其意思是,根据共犯从属性,要认定帮助者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必须认定一个前提:实行犯吴某构成盗窃罪的实行犯。 吴某构成抢劫罪,抢劫罪能够包容评价为盗窃罪,所以吴某构成盗窃罪。这个盗窃罪显然是公开进行的。 如果认为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的,那么吴某便不构成盗窃罪,由此帮助者乙便无法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④。
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 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 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 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官方答案:ABCD。虽然考查的是观点展示,但是官方的立场倾向很明显。
AB项想揭示,如果将公开盗窃认定为抢夺,则携带凶器公开盗窃就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就需要定处罚很重的抢劫罪,由此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CD项想揭示,如果要求盗窃罪具有秘密性,就导致甲不构成任何财产犯罪。这显然不合理。
- 在与诈骗罪的关系上,会导致处罚漏洞。秘密性必要说会限缩盗窃罪的成立犯罪,导致许多场合无罪可定。
“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甲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 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官方答案:这种说法错误。也即,甲不构成诈骗罪,那么甲构成何罪?不可能无罪,只能构成盗窃罪。 由于幼儿、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意思自治能力,欺骗他们,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属于公开盗窃。 若依秘密性必要说,甲与丙公开交流,不构成盗窃罪; 又由于甲没有对物实施暴力,不是从丙的手里夺取财物,也不构成抢夺罪;最终对甲只能作无罪处理。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 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 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B. 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 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
D. 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官方答案: D。本题考查的是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区别在于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限。 如果有,则为三角诈骗;如果没有,则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对此诈骗罪中有详细讲解)。本题考查的是观点展示。 但法考界官方有明显倾向: 交警不是法官、不是片区民警,对这件事没有管辖权,没有权力处分乙的财物,所以甲不构成三角诈骗,而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如果要求盗窃罪具有秘密性,则甲不构成盗窃罪。甲也不构成三角诈骗。对甲便无法定罪。这是法考界官方想避免的结论。
- 随着科技发展,秘密性必要说会导致处罚漏洞。
小学班主任在微信家长群中通知大家交学生的生活费。家长们纷纷用发红包的方式交纳。某个奇葩家长甲竟然在群里抢了这些红包,数额较大。 司法机关对其以盗窃罪论处。甲的这种“抢红包”的行为属于公开的,而非秘密的。甲自己也认为自己是公开进行的。
- 秘密性必要说给盗窃罪多增加了成立条件,给法官增加了不必要的论证负担。
秘密性不要说是指,秘密性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开性、秘密性与成立盗窃罪无关,公开性也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持这种观点的法官在论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时,不需要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公开性。
秘密性必要说认为,盗窃罪必须是秘密进行的,那么秘密性便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持该观点的法官如果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就必须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秘密性。否则,属于论证说理不充分。
由于法考官方多数说认为,秘密性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判断盗窃罪时不需要特别交代秘密性问题,公开或秘密均可以构成盗窃罪。
例1 (2013年第17题),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官方答案是构成盗窃罪。 题干没有交代,乙有没有看见甲的行为,因此包括两种可能情形,一是游泳时没看见,二是游泳时看见了,但来不及追了。但无论看见或没看见,官方答案都定盗窃罪,可见官方立场认为公开与秘密都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如果官方立场认为盗窃罪要求秘密性,那么题干就必须交代乙没有看见甲的行为,如此甲才能构成盗窃罪。
例2 (2003年第47题),“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 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官方答案解析认为田某构成盗窃罪。 题干没有交代,丙有没有看见田某的行为,因此包括两种可能情形,一是没看见,二是看见了。但无论看见或没看见,官方答案解析都认为定盗窃罪。
(三)不要求秘密性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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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这一点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条文)中,没有“秘密”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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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性必要说不正面回应张明楷教授的上述诸多理由,却指责“不要求秘密说”是崇洋媚外。 秘密性必要说认为,德日刑法的盗窃罪可以公开进行,是因为德日刑法没有抢夺罪;我国刑法有抢夺罪,所以必须要求盗窃罪是秘密的。张明楷教授的回应是,德日刑法的盗窃罪可以公开进行的观点,与其立法上有无抢夺罪没有关系。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有抢夺罪,但多数说认为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1928年刑法规定了抢夺罪,但当时的刑法理论也并未一概将盗窃限定为秘密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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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性必要说不正面回应张明楷教授的上述诸多违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违背祖训。秘密性必要说认为,封建刑法历来认为“明抢暗偷”,这一点不能违背。然而张明楷教授强调,社会发展太快,我们需要不断更新观念的认知。
三、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1. 多次盗窃
根据2013年的相关司法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1) 计算次数的标准。基于同一个盗窃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盗窃,属于一次盗窃。
例如,甲来到公交车上盗窃,连续盗窃了三位乘客的钱包,然后下车,属于一次盗窃。
(2) 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更不要求都成立盗窃罪既遂。
2. 入户盗窃
(1) “户”是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
(2) 入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如果是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为了诈骗主人入户,被主人识破骗局,便盗窃主人财物,也属于入户盗窃。
3. 携带凶器盗窃
(1) 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2) 携带,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使用,如果对人使用,就属于抢劫了。
(3) 携带凶器的状态,要求具有对人使用的意图,譬如防止主人抓捕。
甲趁着夜色,拎着镰刀,偷割了邻居的一亩小麦,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4. 扒窃
这是指在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身财物。
(1) 要求在公开场合,也即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
(2) 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不要求贴身。
盗窃他人身上口袋的财物,盗窃他人放在座位旁边提包里的财物,盗窃乘客放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箱中的财物,都属于扒窃。(2011年第16题)
(3) 扒窃不要求秘密性,公开扒窃也可成立盗窃罪。
四、罪数总结(盗窃+后行为)
1. 普通财物
(1) 盗窃普通财物后,销赃,没有欺骗买家,买家知道是赃物。销赃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盗窃普通财物后,销赃,欺骗买家谎称是自己所有的财物,买家不知情而购买。销赃行为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2. 违禁品
盗窃对象 | 定的罪名 | 又销售,定的罪名 | 罪数结论 | 范例 |
---|---|---|---|---|
假币 | 盗窃罪 | 出售假币罪 | 前后两个行为, 构成两个罪, 数罪并罚 | 甲欲盗窃假币, 既遂后, 出售假币。定盗窃罪和出售假币罪, 数罪并罚 |
文物 | 盗窃罪 | 倒卖文物罪 | 前后两个行为, 构成两个罪, 数罪并罚 | 甲欲盗窃假币, 既遂后, 出售假币。定盗窃罪和出售假币罪, 数罪并罚 |
毒品 | 盗窃罪 | 贩卖毒品罪 | 前后两个行为, 构成两个罪, 数罪并罚 | 甲欲盗窃假币, 既遂后, 出售假币。定盗窃罪和出售假币罪, 数罪并罚 |
淫秽物品 | 盗窃罪 |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 前后两个行为, 构成两个罪, 数罪并罚 | 甲欲盗窃假币, 既遂后, 出售假币。定盗窃罪和出售假币罪, 数罪并罚 |
枪支 | 盗窃枪支罪 | 非法买卖枪支罪 | 只定盗窃枪支罪 | 甲欲盗窃枪支, 既遂后, 出售枪支。最终只定盗窃枪支罪, 不数罪并罚 |
[注意] 对象认识错误: 欲盗窃普通财物, 结果盗窃到上述违禁品, 然后又持有、出售。对盗窃行为定盗窃罪(违禁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财物), 对持有、出售行为定相应罪名(持有假币罪、出售假币罪、倒卖文物罪等), 然后数罪并罚。
例如, 甲欲盗窃普通财物, 到手后发现是枪支, 又出售。盗窃行为定盗窃罪, 出售行为定非法买卖枪支罪, 数罪并罚。
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2014年·卷二·60题)
A. 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
B. 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C. 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厢。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厢,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D. 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