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职务侵占罪
村长狗蛋利用职权,贪污村集体的财产。狗蛋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村长贪污案)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实质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一、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即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与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对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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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贪污罪的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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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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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2008年第6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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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例如,本节开头“村长贪污案”中,村 长构成职务侵占罪。(2008年第63题)
二、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单位的财产,不是国有财产,也不是某个个人的财产。
- 这里的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公司会计让债务人将欠款打入自己账户,构成职务侵占罪。
- 这里的财产包括利用职务产生的财物。
网游公司技术经理利用职权,私下生成游戏装备,卖给他人,贩卖所得归自己所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 这里的财产包括公司的股份。
A公司享有B公司20%的股份,A公司委派甲参与B公司的管理。甲利用职务便利,将A公司的股份转移到自己名下,构成职务侵占罪。
A公司享有B公司20%的股份,由A公司的经理甲代持,A公司委派甲参与B公司的管理。甲利用职务便利,将代持的股份擅自出售,出售所得归自己所有。甲属于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题1,乙享有A公司20%的股份。A公司的经理甲利用职务便利,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乙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所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甲侵犯的不是单位的财产,而是他人的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构成职务侵占罪。
题2,乙享有A公司20%的股份,由A公司的经理甲代持。甲利用职务便利,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代持的股份擅自出售,出售所得归自已所有。甲侵占乙的财产,构成侵占罪。
三、实行行为
多数说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有:侵占,盗窃,诈骗。理由是,刑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职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本公司保险金,定职务侵占罪。
少数说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有侵占,也即,将单位所有、自己基于职务而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按照多数说,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职务侵占罪是A+B。B1是行为主体;B2是行为对象;B3是行为方式,要求利用职务便利。 B1、B2、B3,缺少一个,职务侵占罪就退回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
1. “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
这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例如,主管、管理、经营等职务。依据这种职权,能够占有或支配单位财物。 纯粹的体力性劳务,没有管理权限,只是机械执行的角色,不属于这里的“职务”,其对单位财物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独立占有。 对此可联系盗窃罪中关于上下级占有的知识加以判断。
单纯的没有管理权的装卸工、搬运工、分拣员,不是这里的“职务”。但仓库管理员、产品质检员,具有一定管理权限,属于这里的“职务”。(2009年第18题,2014年第17题)
甲是某公司司机,按照公司安排独自一人将价值7万元的货物运往外地。甲在途中将货物变卖,携款潜逃。长途运输司机单独运输,没有押运员,表明公司对司机有充分授权,司机在占有公司财物。甲构成职务侵占罪。(2008年四川卷第18题)
2. “利用职务便利”中的“利用”
这是指实质的利用而非形式的利用,也即要求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是仅仅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容易进入作案场所。
某民营公司财务总监甲利用权限登录公司账户,盗划一笔资金。这是实质利用职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又来到公司仓库,库管员认识甲,知道甲是本公司的财务总监,便没多问,甲进去后偷拿一个货物。这是形式利用职权,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