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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六节 敲诈勒索罪

夜晚,小芳独自坐在校园长椅上欣赏月光,书包在身旁。狗蛋为了非法占有 该书包,戴着鬼面具跳出来吓晚小芳,小芳很恐惧,跑开后躲在附近查看究竞。狗蛋拿走小芳的包。狗蛋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鬼面具案)

一、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1. 成立条件 (第一步)

第一步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也即恐吓行为(胁迫、威胁、敲诈行为)。行为模型: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1) “以恶害相通告”。

本节开头“鬼面具案”中,不属于恐吓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盗窃罪

[注意] 恶害的内容既可以是违法内容,也可以是合法内容。

甲得知乙有受贿事实,向乙勒索5万元,否则就向司法机关告发。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甲不能将此作为敲诈钱财的手段。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2)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 由于“不给手机和身份证”不是重大恶害,不会让乙产生恐惧心理,因此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注意] 恶害内容要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必须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为前提。

甲对乙说:“你如果不给我1万元,我会让天上的雷来劈你!”乙对此不会相信,只会觉得可笑。甲的行为就不属于恐吓行为

2. 既遂条件 (第三步+第四步)

第三步是“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第四步是“行为人取得财物”。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例1

甲恐吓乙交付1万元,乙实际上是当地真正的黑社会老大,没有产生恐惧心理,反而很欣赏甲的勇气,便给甲 1万元。甲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例2

甲敲诈勒索乙的钱财,让乙将钱放到指定地点,否则将乙的丑闻曝光。 乙报警后,警察让乙按照甲的指示去放钱,以此诱捕甲。乙配合警方,将钱放到指定地点,甲刚拿到钱后便被埋伏的警察抓捕。 甲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而非既遂。即使甲没有当场被抓,甲也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因为乙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示例

黑社会分子甲来到乙的饭馆收保护费。

情形1,甲扇乙一耳光,警告:“给钱!”乙害怕而给钱。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甲的暴力(扇耳光)不足以压制乙的反抗。乙是有得选,但最好给。 这表明,第一,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可以是暴力。 第二,敲诈勒索罪可以当场取财。因此,是否使用暴力和是否当场取财,不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标准。

情形2,甲威胁:“后天不给钱,后天就放你的血!”乙害怕,后天给了钱,或者当下就给了钱。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乙属于有得选,最好给。

情形3,甲威胁:“现在不给钱,现在就放你的血!”甲构成抢劫罪,因为乙属于没得选,只好给。(2007年第63题)

情形4,甲威胁:“现在不给钱,后天就放你的血!”乙害怕,给了钱。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甲是威胁日后施加暴力,由此乙有两天的考虑时间和选择自由。 乙给钱,属于有得选,最好给。这表明,抢劫罪的胁迫手段,要求:不给钱,就当场施加暴力。这是抢劫罪胁迫手段的第一个当场性

情形5,甲威胁:“如果不答应后天给钱,现在就放你的血!”乙答应,后天给了钱。 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甲让乙后天给钱,由此乙有两天的考虑时间和选择自由。 乙给钱,属于有得选,最好给。这表明,抢劫罪的胁迫手段,要求:当场给钱,当场取财。这是抢劫罪胁迫手段的第二个当场性

[总结] 抢劫罪有三个当场性。当场,是个时间概念,不是空间概念,不是指同一现场。

(1) 胁迫手段中有两个当场性。

第一,威胁当场施加暴力,也即若不给钱,就当即施加暴力

第二,要求当场给钱,当场取财

这里的当场,是指胁迫行为与取财行为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

示例

甲胁迫乙:“现在不给钱,就杀了你!”乙身上没钱,打电话给朋友丙,让丙替自己还个民事债务,债主会找丙取钱。丙答应照办。 甲派丁冒充债主前往取钱,丁从丙处取到钱,甲结束胁迫。 虽然胁迫行为与取财行为不在同一现场,存在空间距离,但是胁迫行为一直在持续,与取财行为在时间上具有紧密关联性,属于当场取财,因此甲构成抢劫罪。 这表明,抢劫罪不要求胁迫行为与取财行为发生在同一现场。

提示,甲不构成绑架罪,因为甲的目的是向乙要钱,而非向第三人要钱。

(2) 暴力手段中有一个当场性,也即当场取财。

这里的当场,是指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要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

例1

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暴力劫持乙,向乙要钱,乙称身上没钱,家里有钱。甲便押着乙,来到十公里外乙的家中取钱。 虽然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不在同一现场,存在空间距离,但是,甲的暴力行为一直在持续,与取财行为在时间上仍具有紧密联系,属于当场取财,因此甲构成抢劫罪。 这表明,抢劫罪不要求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发生在同一现场。提示,甲不构成绑架罪,因为甲的目的是向乙要钱,而非向第三人要钱。

例2

甲为了非法占有乙的财物,在上海杀死乙,坐火车到乙的北京家里取财。甲不构成抢劫罪,因为甲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没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没有当场性。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

三、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

甲的摩托车被乙偷去,甲恐吓乙:“3天之内若不将摩托车交回,就小心你的狗命!”乙被迫将摩托车交还给甲。甲在行使权利,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判断重点应放在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就成立敲诈勒索罪。该罪成立条件: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恐吓行为

第一步,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财产请求权,在行使权利,则表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要有请求权,需要有请求权基础(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步,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也即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以此威胁对方给钱。

巩固练习

题1,某W姓明星的情妇甲向该明星声称:“你若不赔偿我青春损失费3000万元,我就将咱们的那些丑事视频曝光。”

首先,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表明甲不是在行使权利,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甲的行为属于恐吓行为。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题2,王某得知局长刘某有嫖娼事实,便要求刘某给自己1万元,否则将此事向公安机关告发。 王某根本就没有权利要求 1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行为属于恐吓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表明,公民虽然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权利,但是不能将此作为勒索财物的手段

[注意]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请求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请求数额有无法律依据,双方存在争议。 多数说认为,这种场合,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甲的请求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是,请求数额(3000元)有无法律依据,法律上是否支持,有争议。 在这种场合,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1. 相同点:被害人都是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物。

2. 区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原因不同。

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前者是被骗,后者是被迫。

3. 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问题。

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可以有暴力内容,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通告的恶害可以是虚假内容。当这些事实既是虚假的,又是让人恐惧的,行为就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2007年第63题)

例1

甲对女明星乙说:“我偷拍了你的裸照,不给钱就网上曝光!”乙以为甲手中的照片是自己的裸照,实际上是甲伪造的。 乙便答应照办。乙一方面产生认识错误,另一方面产生恐惧心理,甲既触犯诈骗罪,又触犯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

处理办法:当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产生竞合后,一般情况下,择一重罪论处。

例2

甲男和乙女合作,甲男提供当地众多官员的电话号码,乙女逐个打电话碰运气,诸如“张处长,我是会所的小王,请你打钱,否则我把我俩的那种视频曝光”。 张处长记性不好,“做贼心虚”,受骗,害怕,于是打钱。甲、乙同时触犯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 敲诈勒索与编造恐吓信息型诈骗的区分。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是:我恐吓你,你若不给钱,我就对你施加恶害,由此你对我产生恐惧心理。如果行为人只是转告虚假恐吓信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构成诈骗罪。

判断的焦点是:被害人对谁产生恐惧心理。如果对行为人产生恐惧心理,则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对“第三人”产生恐惧心理,则行为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05年第19题),甲对乙谎称:“我打听到,丙这个黑社会老大要教训你,你给我钱,我帮你摆平。”乙信以为真,因害怕丙的伤害而给了甲一笔钱。

甲属于转告虚假恐吓信息,乙不是对甲产生恐惧心理,而是对“黑社会老大”产生恐惧心理,所以,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构成诈骗罪

活学活用

题1,甲对岳父谎称:“我的儿子是你的宝贝外孙,被黑社会老大王某绑架了,人家说不给10万元,就撕票!我没钱,你赶紧弄钱给我,我好赎人。” 岳父信以为真,担心外孙安危,便给了甲10万元。

甲属于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岳父不是对甲产生恐惧心理,而是对“黑社会老大王某”产生恐惧心理,因此,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构成诈骗罪

活学活用

题2,莱温斯基欺骗克林顿:“我闺蜜甲知道了我们的事,让我问你要封口费,否则曝光。”克林顿很恐惧,便给了钱。莱温斯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提示] “碰瓷”问题。道路上“碰瓷”,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等。是否构成某罪,以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为准。